艾彌爾·涂爾幹(Émile Durkheim)的《自殺論》(Le Suicide)是社會學領域的奠基之作,其論證嚴密且篇幅宏大。本文將聚焦於全書的第一大基石論點:「自殺作為一種社會事實的定義,以及對非社會因素(心理、種族、自然環境、模仿)之解釋力的系統性反駁」。這是涂爾幹建立社會學解釋模型的基礎,唯有排除了個人與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的解釋力才能確立。
隨後,我們可以分次探討「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脫序型(反常)自殺」以及「自殺的社會本質與對策」。
以下是第一部分的詳細解說。
第一部分:自殺的社會學定義與對非社會因素(心理、種族、自然、模仿)的否定
在探討涂爾幹《自殺論》的核心時,我們首先必須理解他為何要寫這本書。涂爾幹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研究自殺這個行為本身,而是要通過「自殺」這個看似最個人、最私密、最心理學化的行為,來證明「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科學的合法性與解釋力。如果連自殺這樣一個取決於個人意志、發生在密室中的行為,都能被證明是由外在的「社會力」(social forces)所決定的,那麼社會學的地位就無可撼動了。因此,全書的第一個宏大論點,建立在對研究對象的嚴格定義,以及對當時流行的心理學、生物學和自然地理學解釋的全面清洗與反駁之上。涂爾幹採取的是一種「剝洋蔥」式的論證策略:在提出自己的社會學解釋之前,必須先證明其他的解釋路徑都是死胡同。
首先,涂爾幹面臨的首要任務是界定「自殺」。在日常語言中,自殺一詞的含義模糊不清,往往包含了對動機的判斷。但科學研究不能基於個人的動機,因為動機是隱祕的、難以觀察的,且往往與行為人的真實原因不符。因此,涂爾幹提出了一個客觀的、基於行為後果的定義。他將自殺定義為:「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的,並知道會產生這種結果的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死亡。」這個定義的精妙之處在於它排除了「意圖」的模糊性。無論一個人是為了逃避恥辱而開槍自殺,還是為了信仰而絕食,亦或是像士兵為了掩護戰友而衝向必死的戰場,只要他在行動時「知道」這將導致死亡,這就被歸類為自殺。這一定義將殉道者、英雄與厭世者的行為放在了同一個分析框架下,因為在社會學的視角下,這些行為的後果是一致的:個體主動切斷了與社會的生命聯繫。更重要的是,這一定義包含「消極行動」(如絕食、拒絕治療),擴大了研究的範疇。確立了這個定義後,涂爾幹指出了他真正感興趣的並非「個人自殺案例」,而是「自殺率」(social suicide-rate)。個人自殺可能有各種偶然的、特殊的理由,但一個社會在特定時期的自殺率卻展現出驚人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暗示了自殺率是一種「社會事實」(social fact),它具有外在於個人的強制力量,是集體傾向的體現,而非僅僅是個人心理的總和。
在確立了研究對象後,涂爾幹展開了對「非社會因素」的猛烈抨擊,這一過程佔據了全書的第一卷。當時的主流觀點普遍認為,自殺是由精神疾病、遺傳缺陷、種族特性或氣候環境等因素造成的。涂爾幹必須逐一證偽這些觀點,才能為他的社會學解釋掃清障礙。
他首先處理的是心理病理學(Psychopathic States)的解釋。當時許多精神病學家(如 Esquirol)認為自殺本質上就是一種精神病,或者至少是精神錯亂的一種表現,甚至提出了「自殺狂」(suicidal monomania)的概念。涂爾幹對此進行了嚴密的邏輯拆解。首先,他反駁了「單狂」(monomania)的存在。所謂單狂,是指一個人在其他方面完全正常,僅在某一點上表現出瘋狂。涂爾幹引用當代心理學研究指出,精神病往往是整體心理狀態的失衡,不存在僅僅針對自殺這一行為的獨立病灶。如果自殺是一種精神病,它應該能夠被歸類為某種特定的精神錯亂類型,如憂鬱症或強迫症。然而,雖然精神病患者確實比常人更容易自殺,但自殺行為並不僅限於精神病患者。涂爾幹進一步運用統計數據進行反駁:如果自殺源於精神病,那麼自殺率的社會分佈應該與精神病率的分佈高度相關。然而,數據顯示兩者並無明顯的正相關,有時甚至呈現負相關。例如,女性進入精神病院的比例高於男性,但女性的自殺率卻遠低於男性;猶太教徒的精神病患病率在各教派中最高,但他們的自殺率卻是最低的;此外,自殺率隨著年齡增長而持續上升,而精神病的發病高峰卻在成年中期。這些統計上的不一致,強有力地證明了精神狀態雖然可能是自殺的個人心理背景(土壤),但絕非決定社會自殺率高低的根本原因(種子)。一個社會的精神病患多寡,並不能解釋為何該社會的自殺率呈現特定的規律。
緊接著,涂爾幹轉向了種族與遺傳(Race and Heredity)的因素。這是在 19 世紀極為流行的生物決定論觀點。人們常說,某些種族天生比其他種族更傾向於憂鬱和自殺,例如日耳曼民族。涂爾幹首先指出了「種族」這個概念在人類學上的模糊性,隨著歷史的演變,純粹的種族已不復存在,所謂的種族特徵往往只是文化或國家特徵的誤讀。為了驗證種族假說,他考察了同一種族在不同社會環境下的自殺表現。如果自殺是種族天性決定的,那麼同一個種族的人無論身處何地,自殺率應當相近。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以日耳曼人為例,雖然德國各邦的自殺率普遍較高,但在奧地利和瑞士的德語區,自殺率卻隨著宗教信仰和社會環境的不同而劇烈波動。同為日耳曼人,新教徒的自殺率遠高於天主教徒。這說明決定自殺率的不是血液中的生物遺傳,而是人們所處的宗教和社會組織形式。關於遺傳,涂爾幹承認自殺有時會在家族中重演,但他認為這傳遞的不是「自殺的本能」,而是某種神經質的氣質或家庭環境的影響。更關鍵的是,如果自殺是遺傳的,它應該像其他生物特徵一樣在兒童期就有所表現,但兒童自殺極為罕見,自殺幾乎完全是成年後的現象。這些證據讓涂爾幹斷言,種族和遺傳無法解釋自殺率的社會分佈。
隨後,涂爾幹將矛頭對準了自然環境因素,特別是氣候與季節(Cosmic Factors)。自孟德斯鳩以來,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氣候決定人的性格,寒冷與陰鬱的氣候導致人們厭世。然而,地圖數據顯示,自殺率最高的地區並非最寒冷或最陰暗的地區,而是位於歐洲中部的溫帶地區,這裡正是文明最發達、社會生活最活躍的地帶。更具決定性的反駁來自於對季節變化的分析。數據表明,自殺率的高峰並不出現在陰鬱的秋冬,反而是在陽光最充足、萬物復甦的春末夏初。有人試圖用溫度的熱力學效應來解釋這一點,認為高溫導致神經興奮。但涂爾幹指出,自殺率的變化曲線與日照長度(即社會活動的活躍程度)的相關性,遠高於與溫度的相關性。自殺多發生在白天而非夜晚,多發生在每週的工作日而非週末,多發生在社會運轉最繁忙的季節。這說明,並非自然界的熱量或光線直接作用於人體導致自殺,而是因為在這些時間段,社會生活更為緊張、人際互動更為頻繁。自殺是社會生活的副產品,社會活動越激烈的地方,摩擦與衝突越多,導致的自殺也就越多。因此,季節的影響實際上是社會活動節奏的影響,自然因素只是通過影響社會生活的中介才發揮作用。
最後,涂爾幹處理了模仿(Imitation)這一心理社會因素。當時的另一位社會學大師加布里埃爾·塔爾德(Gabriel Tarde)提出「模仿律」,認為社會行為主要通過模仿擴散。如果這是真的,自殺的傳播應該像傳染病一樣,以某個爆發點為中心向四周輻射。涂爾幹承認個體之間確實存在心理傳染的現象(例如著名的軍營或監獄中的連鎖自殺),但他區分了「傳染」(contagion)與「流行」(epidemic)。他通過繪製地圖發現,自殺率的分布並非呈同心圓狀擴散,而是呈現出大塊的、均質的區域分佈。即便在相鄰的地區,如果社會環境(如宗教、法律、習俗)不同,自殺率也會發生斷崖式的變化。例如,在信奉天主教和新教的相鄰社區,儘管人們往來密切,具備模仿的所有條件,但兩者的自殺率依然涇渭分明。這證明了模仿雖然可以解釋個別的、微觀的自殺行為的觸發方式,但無法解釋宏觀的自殺率。一個社會的自殺率之所以穩定,不是因為人們互相模仿自殺,而是因為這個社會產生了某種特定的「集體傾向」(collective tendency),這種傾向獨立於個體,瀰漫在社會氛圍中,推動著一定比例的人走向死亡。
通過這長篇累牘且嚴密的論證,涂爾幹完成了他在《自殺論》第一卷的戰略目標:清場。他證明了,無論是個人的心理結構(精神病)、生物特徵(種族遺傳)、自然環境(氣候季節),還是簡單的心理互動(模仿),都無法充分解釋為什麼不同的社會群體有著恆定且截然不同的自殺率。既然剔除了所有非社會的因素,那麼剩下的唯一解釋只能是社會因素。自殺率是一個社會道德狀態的溫度計,它反映了社會結構的健康或病態。這為他隨後提出的「社會整合」(integration)與「社會規範」(regulation)理論,以及著名的三種自殺類型(利己、利他、脫序)奠定了堅不可摧的邏輯基礎。涂爾幹在此處不僅僅是在研究自殺,他實際上是在宣示:個人的命運,即使是在最極端、最私密的生死抉擇上,也是由他所處的社會集體力量所書寫的。這便是第一部分論點的深刻意涵與學術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