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項宏大的理論工程。艾彌爾·涂爾幹(Emile Durkheim)的《社會分工論》(The Div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不僅是社會學的奠基之作,更是一部關於現代性、道德與社會凝聚力的深刻論述。
以下是第一部分的詳細解說,聚焦於本書最核心的理論基石:社會團結的類型學與法律的指標意義。
第一論點:社會團結的演變與社會分工的道德功能
——從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的歷史辯證
在《社會分工論》的第一卷中,涂爾幹提出了一個貫穿全書乃至其整個社會學生涯的核心問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個人主義的興起和社會職能的高度分化,社會究竟是如何維持其凝聚力而不致崩解的?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涂爾幹首先挑戰了當時主流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和功利主義者(如赫伯特·斯賓塞)的觀點。這些學者普遍認為,勞動分工的主要功能在於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物質財富,進而提升人類的幸福感;社會僅僅是個人為了追求私利而進行契約交換的場所。涂爾幹嚴厲地批判了這種將社會還原為個人經濟理性總和的看法。他主張,分工的功能不僅僅是經濟的或技術的,其最根本的功能是「道德的」與「社會的」。分工不僅創造了文明的物質基礎,更重要的是它創造了一種新型態的社會連結,使得彼此差異巨大的個體能夠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為了證明這一點,涂爾幹引入了「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rity)這一概念,並透過觀察法律規範的變遷,將社會演進劃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團結類型:「機械團結」(Mechanical Solidarity)與「有機團結」(Organic Solidarity)。這不僅是對社會結構的分類,更是對人類意識形態與道德基礎演變的深刻剖析。
要理解這兩種團結的區別,我們必須先理解涂爾幹的方法論。由於「社會團結」是一種內在的道德現象,無法被直接觀察或量化,涂爾幹提出必須尋找一種外在的、可見的符號來作為研究的指標,這個指標就是「法律」。法律是社會生活中最穩定、最有組織的形式,它反映了社會成員之間關係的性質。涂爾幹認為,法律規範的制裁方式揭示了社會團結的類型。他將法律分為兩大類:具有「壓制性制裁」(Repressive Sanctions)的法律(即刑法)和具有「恢復性制裁」(Restitutive Sanctions)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壓制性制裁旨在對違規者施加痛苦或羞辱,其目的是為了滿足集體意識受到侵犯後的憤怒;而恢復性制裁則不以懲罰為目的,僅要求將事物恢復原狀,重建被破壞的關係。透過分析這兩類法律在歷史長河中的消長,涂爾幹建構了他關於社會轉型的宏大理論。
首先,讓我們深入探討「機械團結」。這種團結形式主導著古代社會、原始部落以及同質性較高的傳統社會。在這些社會中,分工極不發達,成員們過著相似的生活,從事相似的勞動,拥有相似的信仰與價值觀。這種基於「相似性」的連結,就是機械團結。在這種狀態下,個人幾乎完全被集體所吞沒,個性極少得到發展。維繫這種社會的關鍵力量是涂爾幹所稱的「集體意識」(Conscience Collective)。集體意識是指「社會中一般成員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總和」,它形成了一個具有自身生命的明確系統。在機械團結的社會裡,集體意識覆蓋了個人意識的絕大部分,甚至兩者幾乎重合。這意味著,個人的行動與思想並非出於自我選擇,而是受到傳統、習俗和共同信仰的強力制約。這種社會之所以被稱為「機械的」,是因為它類似於無機物體的分子聚合,各部分之間缺乏獨立運動的能力,只能隨整體一同行動。
機械團結的外在表現正是壓制性法律(刑法)的統治地位。涂爾幹精闢地分析了「犯罪」的本質。他指出,一個行為之所以是犯罪,並非因為它在本質上有多麼邪惡或對社會造成了多大的實質損害,而是因為它觸犯了強烈且明確的集體意識。例如,在許多古代社會中,觸犯禁忌或違背宗教儀式會招致極刑,即便這些行為並未造成任何人的物理傷害。這是因為這些行為挑戰了維繫社會存在的共同信仰。刑罰的功能,因此也不是為了嚇阻未來的犯罪或改造罪犯(這是現代功利主義的觀點),而是為了「補償」集體意識所受到的傷害,以此來重申集體價值的神聖性並維繫社會凝聚力。當集體情感被犯罪行為激怒時,社會必須透過懲罰來宣洩這種集體憤怒,如果沒有這種懲罰,集體意識就會瓦解,社會紐帶就會斷裂。因此,在以機械團結為主的社會中,法律主要是刑法,且刑罰往往帶有宗教色彩和殘酷性,這反映了集體意識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以及個人相對於集體的渺小。
隨著歷史的演進,社會的人口體積(Volume)增加,人口密度(Density)——包括物質密度和道德密度(即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頻率)——也隨之增長。為了在有限的資源下生存並避免毀滅性的競爭,社會開始走向分工。這標誌著從機械團結向「有機團結」的過渡。有機團結是現代工業社會的特徵,它建立在成員之間的「差異性」與「互補性」之上。就像高等生物體內的各個器官(心臟、肺、肝臟等)雖然功能各異,但卻為了維持生命體的存續而緊密依賴一樣,現代社會中的個人雖然從事著截然不同的職業,擁有不同的專業知識和生活方式,但他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依賴彼此。鞋匠需要農夫,農夫需要醫生,醫生需要建築師。這種基於功能互賴的連結,比基於相似性的連結更加牢固且具韌性。
在有機團結的社會中,集體意識發生了質變。它不再像過去那樣包羅萬象、鉅細靡遺地控制個人的生活細節。集體意識的內容變得更加抽象、普遍和世俗化(例如,從對特定神靈的崇拜轉變為對「個人尊嚴」或「人權」的普遍崇拜)。隨著集體意識的範圍縮小且強度減弱,個人意識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並非如保守主義者所言是社會解體的徵兆,而是社會演進的必然產物,是新形態團結的基礎。個人不再只是集體的一個複製品,而是一個具有獨特人格、專長和責任的行動主體。
這種轉變在法律領域表現為恢復性法律的迅速擴張和壓制性法律的相對退縮。在現代社會,民法、商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佔據了法律體系的絕大篇幅。這些法律不再涉及集體的憤怒或神聖的懲罰,而是致力於調節不同社會職能之間的關係。當有人違反合約或侵權時,社會的反應不再是要求贖罪或施加痛苦,而是要求「恢復原狀」(restitution),例如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合約。這反映了社會團結的性質已經改變:社會不再是一個同質的信仰共同體,而是一個複雜的合作網絡。法律的功能從「維護集體信仰的一致性」轉變為「維護社會分工協作的正常運轉」。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集體意識完全消失或刑法不再重要。涂爾幹強調,即便在高度分化的社會中,仍然存在著核心的共同價值(如對個人生命的尊重),對這些核心價值的侵犯依然會引發集體憤怒和刑罰。但是,這種共同基礎相對於龐大的分工網絡而言,其範圍已大大縮小。
涂爾幹在論證這一轉型時,特別反駁了史賓塞的契約論。史賓塞認為工業社會是建立在自由契約之上的,社會秩序僅僅是個人利益交換的結果,政府的干預應減至最低。涂爾幹則提出了著名的「契約中的非契約因素」(The non-contractual elements in contract)。他指出,兩個人之所以能簽訂契約並信守承諾,並不僅僅是因為雙方的個人意願,而是因為有一個先於契約存在的社會規範和法律結構在支撐著他們。如果沒有社會(透過法律和習俗)賦予契約效力並規定違約的後果,契約將變得毫無保障且極不穩定。因此,分工社會並不是一個原子化的、純粹由經濟利益驅動的市場,而是一個高度道德化的實體。有機團結之所以能產生秩序,是因為分工本身就具有道德性,它要求人們承認彼此的價值,限制自身的無限慾望,並服從於整體協作的規則。
總結第一論點,涂爾幹透過對法律演變的歷史考察,揭示了人類社會從「基於相似性的機械團結」向「基於分工互賴的有機團結」的根本轉型。機械團結依賴於強大且具壓制性的集體意識,個人被集體吞噬;而有機團結則依賴於職能的專門化與互補,個人在獲得自主性的同時,也更深地嵌入於社會網絡之中。這一理論不僅解釋了現代個人主義的起源,更賦予了勞動分工以崇高的道德地位:分工不只是創造財富的手段,更是現代社會凝聚力的源泉。然而,這僅僅是理想狀態下的分工,涂爾幹敏銳地觀察到當時歐洲社會的混亂,這引出了他後續關於「反常分工」的討論,這將在我們後續的分析中詳細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