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達博瓦拉《言論自由是什麼?》(三):美國第一修正案的例外主義

在前兩個部分,我們探討了言論自由作為一個被「發明」的政治概念,以及它如何透過性別、種族和帝國主義的排他性來定義自身。這將我們引向本書的最後一個、也是最具當代意義的論點,這直接關係到我們今天如何理解和應對全球網路時代的言論挑戰。


第三論點:美國第一修正案的例外主義是一個歷史的偶然,但它卻意外地主導了全球數位時代的言論規則,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

當今世界,無論我們身處何地,只要打開手機連上網路,我們在很大程度上都生活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陰影之下。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X)、 YouTube 等科技巨頭的內容審查政策(或不審查政策),其背後的指導哲學幾乎都源自一種特定的、激進的美國式言論自由觀。這種觀點認為:言論自由是一項絕對權利,政府不應干預;言論市場會自動過濾虛假信息;以及最重要的,除了極少數例外(如直接煽動暴力),幾乎所有言論——包括仇恨言論、謊言和極端主義宣傳——都應受到保護。

達博瓦拉在書中(特別是第六章、第十章和後記)有力地論證,這種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美國模式」,其實在全球歷史和法律傳統中是一個極端的「例外」(exception)。更重要的是,它的形成並非源於某種更高尚的哲學洞見,而是源於一系列歷史的偶然、法律技術的演變,以及特定時期的政治鬥爭。將這種充滿缺陷的地方性法律教條強加於全球互聯網,已經造成了深遠的負面影響。

1. 第一修正案的誕生:被誤解的絕對主義

要理解這一點,我們必須回到第一修正案誕生的時刻——1789 年。修正案的文字簡潔有力:「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這種看似絕對的措辭(「不得制定法律」),在後世被解讀為禁止任何形式的政府管制。

然而,達博瓦拉指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誤讀。在 18 世紀末,美國各州的權利法案其實普遍採用了一種更為平衡的觀點。受到法國《人權宣言》和英國普通法傳統的影響,當時的主流觀點是:言論自由雖然重要,但必須伴隨著責任。例如,賓夕法尼亞州 1790 年的憲法就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說、寫和印刷任何主題,但需對這種自由的濫用負責。」這代表了一種「平衡模式」(balancing approach):權利不是無限的,它必須與公共利益、個人名譽和社會秩序相平衡。

那麼,為什麼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會採用那種絕對主義的措辭呢?達博瓦拉解釋,這其實是為了限制新成立的「聯邦政府」的權力,而不是為了確立一種至高無上的個人權利。當時的反聯邦黨人(Anti-Federalists)擔心強大的中央政府會像英國國王一樣壓迫人民,因此堅持要求在憲法中加入限制國會權力的條款。也就是說,這句話原本的意思是「這件事不歸聯邦管,而是歸各州管」,而不是「言論自由神聖不可侵犯,任何層級的政府都不能管」。事實上,在隨後的一百多年裡,美國各州政府經常制定法律懲罰誹謗、褻瀆和煽動性言論,且並不被認為違憲。

2. 二十世紀的轉向:從集體權利到個人自由的極端化

這種對第一修正案的傳統理解在二十世紀發生了劇變。這是一段複雜的歷史,涉及社會主義運動、戰爭恐慌和民權鬥爭。達博瓦拉指出,現代第一修正案理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政府殘酷鎮壓異議人士(特別是社會主義者和反戰者)的反彈。

像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和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這樣的大法官,為了保護少數派的發言權,開始發展出一套新的理論。他們引入了「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的概念,認為真理只能在思想的自由競爭中產生,因此政府不應干預這個市場。這種理論雖然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但也埋下了一個危險的伏筆:它開始將言論自由從一種追求公共利益的手段,轉變為一種純粹的個人權利,並且越來越忽視言論內容的差異。

真正的「自由意志主義革命」(libertarian revolution)發生在 1960 年代及其後。在民權運動的背景下,為了保護像《紐約時報》報導南方種族隔離暴行這樣的言論免受種族主義官員的法律騷擾(即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最高法院大幅提高了誹謗罪的門檻。這本是為了正義,但隨後的判例將這種保護無限擴張。

到了 1970 年代和 80 年代,這種趨勢走向了極端。最高法院開始採納一種「內容中立」(content neutrality)的原則,認為政府不能因為不喜歡某種觀點而限制它,即使那是納粹主義或三 K 黨的仇恨言論。這導致了美國與其他西方民主國家(如英國、德國、加拿大)的徹底分道揚鑣。在其他國家,煽動種族仇恨是被視為犯罪的,因為它傷害了人的尊嚴和公共秩序;但在美國,除非能證明言論會引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為」,否則哪怕是主張種族清洗的言論也被視為受保護的「意見」。

更諷刺的是,這種原本為了保護弱勢異議者的理論,最終被大公司和富人劫持了。在「金錢即言論」(money is speech)的邏輯下(如聯合公民案),企業投入巨額資金影響選舉被視為行使言論自由,從而讓民主變成了金錢的遊戲。

3. 數位時代的災難:第 230 條與全球外溢效應

這種極端的美國例外主義,如果僅限於美國本土,或許只是文化差異的問題。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它變成了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這裡的關鍵在於 1996 年通過的《通訊規範法》第 230 條(Section 230)。

達博瓦拉稱這「創造了互聯網的 26 個字」。第 230 條規定,互聯網平台無需為用戶發布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這給予了科技公司一塊免死金牌,使它們可以在不承擔後果的情況下,讓謊言、騷擾和極端內容在平台上泛濫。這種立法背後的思維正是美國式的自由放任主義:相信市場會自我調節,相信「更多的言論」是解決壞言論的唯一辦法。

當這些美國公司(Google, Facebook, Twitter/X)走向全球時,它們帶去了這種價值觀。它們的演算法被設計成最大化用戶的參與度(engagement),而什麼最能吸引眼球?往往是憤怒、仇恨和聳人聽聞的謊言。由於不受法律約束,且深受美國「內容中立」哲學的影響,這些公司長期拒絕為平台上的有害內容負責。

後果是災難性的。在緬甸,Facebook 被軍方用來散布針對羅興亞人的種族滅絕宣傳,而該公司對此反應遲鈍,因為在它們的美國式思維中,干預言論是危險的「審查」,且不符合商業利益。在印度,WhatsApp 和 Facebook 成為傳播針對穆斯林的虛假信息和煽動暴力的溫床。在美國本土,這種放任導致了 2020 年大選後的國會山莊暴亂,證明了在缺乏把關人的情況下,謊言可以如何摧毀民主的基石。

4. 歷史的教訓:回歸平衡與責任

達博瓦拉在書的結尾呼籲,我們需要從歷史中汲取教訓,重新思考言論自由的定義。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到,「言論即行為」。現代自由主義試圖將言論與行動剝離,認為言論只是無害的思想交流,這是一個危險的幻覺。歷史告訴我們,語言具有強大的物理力量,它可以傷害、排斥、甚至殺人。否認這一點,就是否認受害者的痛苦。

其次,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有的溝通都需要規則。如果不對惡意謊言、騷擾和仇恨言論進行限制,結果並不是「更多的自由」,而是弱勢群體被霸凌、理性聲音被淹沒,最終導致公共討論的崩潰。這就是哲學家卡爾·波普爾所說的「寬容的悖論」:無限的寬容將導致寬容的消失。

最後,我們需要超越美國模式,參考其他民主國家的經驗。歐洲和許多其他國家採用的「平衡模式」,承認言論自由必須與其他價值(如人的尊嚴、隱私、公共安全)相協調。這並不意味著要走向專制審查,而是要建立一種負責任的媒體生態。對於掌握巨大權力的科技巨頭,社會有權利要求它們承擔起類似公共受託人的責任,而不是躲在「言論自由」的盾牌後面追逐利潤。

總結來說,達博瓦拉的第三個論點是對當代互聯網自由烏托邦思想的嚴厲批判。他指出,美國第一修正案的絕對主義並非普世真理,而是一個歷史的怪胎。在演算法主導的時代,如果我們繼續盲目崇拜這種「不受管制的言論市場」,我們將付出的代價不僅是真相的消亡,更是民主制度本身的瓦解。歷史表明,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靜態的,它需要被不斷地重新定義,以適應新的媒介和權力結構。現在,正是重新定義它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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