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子女的最佳福祉

在涉及子女的法律程序中,「子女的最佳福祉原則」是法院最主要且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雖然您的文件中可能沒有明確地將這六個字單獨列出,但從處理子女相關事務的案件中可以清楚看出,所有與子女監護權、照顧與管束、探視權以及其他福利相關的決定,都必須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依歸

以下將根據您的文件,說明「子女的最佳福祉」原則是如何被考量的:

  • 監護權、照顧與管束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法院在決定由哪一方或雙方共同擁有子女的監護權(決定子女重大事務的權利)和照顧與管束權(日常照顧和居住的權利)時,首要考慮的是哪種安排最符合子女的福祉。這包括考量父母各自的意願、能力、以及與子女的關係,但最終的決定權在於法院,且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文件提及,父母應為了子女的福祉共同合作做出重大決定。
  • 探視權 (Access):當父母一方未獲得照顧與管束權時,通常會被授予探視子女的權利。法院在決定探視的安排時,也會以確保子女能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適當聯繫,同時保障子女的安全和福祉為原則。
  • 子女的意願 (Child’s Wishes):雖然年幼子女的意願不一定具有決定性,但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和理解能力的提高,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考慮子女的意見。文件 中提及的「Judicial Interview Question (司法訪談問題)」暗示了法院可能會與子女進行訪談以了解其想法,這也是為了更好地評估子女的最佳福祉。
  • 兒童福利報告 (Child Welfare Reports):文件 中提及的「Child Welfare Reports Question (兒童福利報告問題)」表明,法院可能會要求相關專業人士(例如社會工作者)撰寫報告,評估家庭情況和子女的狀況,並提出符合子女最佳福祉的建議。
  • 移居 (Relocation):在涉及父母一方希望帶子女移居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案件中,法院會非常仔細地評估這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福祉。這需要權衡移居可能帶來的益處(例如更好的教育或生活環境)以及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與另一方父母分離)。
  • 父母的責任 (Parental Responsibility):文件 提及「父母責任的理念和本質」,這與子女的最佳福祉息息相關。法院期望父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事,將子女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 新證據的考量 (Fresh Evidence):即使在判決後,如果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對子女的福祉產生「明顯影響」,法院可能會允許引入這些證據重新審理相關事宜,前提是這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總之,在新加坡涉及子女的法律程序中,「子女的最佳福祉」是一個核心的指導原則。法院在做出任何與子女相關的決定時,都會綜合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安全、情感需求以及與父母雙方的關係,以確保最終的結果最能促進子女的健康成長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