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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庭法律訴訟中,法庭如何評估證據的重要性,例如口頭陳述? 法庭在評估證據的重要性時,會考慮證據的清晰度和說服力。例如,在 [2023] SGHC 314 (revised).pdf 一案中,Khoo 醫生的「它是你的」這句話,由於缺乏明確的意圖以及其他更有力的反駁證據,因此沒有被法庭給予很大的權重。法庭會仔細審視證據的背景、語境以及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或反駁該證據。
- 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擁有的銀行帳戶,在離婚訴訟中會如何被看待? 在 [2023] SGHC 314 (revised).pdf 一案中,夫妻共同帳戶的轉換本身被視為中性因素,並不直接證明贈與的意圖。法院會考察設立聯名帳戶的意圖、資金的來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有其他證據表明財產權益的安排。僅僅將資產放入聯名帳戶並不一定意味著所有權的改變。
- 「不動產上的通行權」在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和保障的? 根據 [2017] SGHC 121 (amended 200629).pdf 和 [2017] SGHC 121 (lawnet 24 aug).pdf,不動產的購買者及其繼承人、管理人和受讓人等,有權利與其他擁有類似權利的人,隨時以任何方式(包括攜帶動物和車輛)通行於指定的保留道路上。這種權利是附屬於土地所有權的,旨在確保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進出其 property 。
- 「既判力原則」在法律訴訟中的作用是什麼?其是否有例外情況?「既判力原則」指出,法院的最終判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使該判決可能是錯誤的,也不允許當事人就同一問題再次提起訴訟。正如 [2017] SGHC 121 (amended 200629).pdf 和 [2017] SGHC 121 (lawnet 24 aug).pdf 所述,這原則基於公共利益對訴訟終結的追求。然而,存在「阿諾德例外」,這是一個非常狹窄的例外情況,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新審理已決案件,但此例外不適用於追回已根據舊法律獲得的利益。
- 在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上,「推定贈與」和「推定信託」的概念是什麼?它們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根據 [2018] SGHC 276.pdf 和 [2020] SGHC 243.pdf,「推定信託」是指當一個人出資購買財產但將其登記在另一個人名下時,法律會推定該財產為出資人的利益而持有。「推定贈與」則是在某些特定關係(如父母與子女、丈夫與妻子)中,如果一個人將財產置於另一個人名下,法律可能會推定這是一種贈與,從而反駁了推定信託。具體適用情況取決於關係的性質和是否有證據反駁這些推定。
- 在涉及子女的法律程序中,「子女的最佳福祉」原則是如何被考量的? 正如 [2018] SGHCF 18.pdf 和 [2019] SGHCF 25.pdf 所強調,「子女的最佳福祉」是所有涉及子女的決定中的首要考慮因素,凌駕於其他一切之上。這不僅包括子女的物質需求和安全,還包括其心理、情感發展以及道德觀念的培養環境。法院會評估 proposed 的養育安排是否可能對子女的道德觀念造成損害,甚至會考慮父母關係的性質。例如,如果某種安排可能使子女在不符合社會普遍道德觀念的環境中成長,法院可能會拒絕相關申請。
- 家庭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時,通常會遵循哪些步驟? 根據 [2019] SGHCF 10 (amended 200123).pdf 和 [2019] SGHCF 20.pdf,家庭法院在分割婚姻資產時通常採用「整體評估方法」,該方法包括四個階段:識別、評估、分割和分配婚姻資產。識別階段確定哪些資產屬於婚姻資產,評估階段確定這些資產的淨值,分割階段決定如何劃分這些資產,而分配階段則根據夫妻雙方各自的貢獻(包括直接和間接貢獻)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確定最終的分配比例。通常,識別資產的截止日期是臨時判決頒布之日,而評估資產價值的日期是附帶事項聆訊之日,除非案情需要另行調整。
- 在家庭法律訴訟中,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會考慮任命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 [2019] SGHCF 1 (amended).pdf 和 [2020] SGHCF 4.pdf,家庭法院有權任命和監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精神失常人士的監護人和產業管理人。然而,法院是否會任命監護人,以及任命誰為監護人,始終以未成年人的福祉為首要考慮。即使法院有權任命監護人,如果認為任命並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福祉或沒有必要,法院也可能拒絕申請。監護人的職責是照顧和保護被監護人的個人和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