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配偶財產的定義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可供分割的婚姻財產。這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帳戶、股票、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

配偶財產的分配原則

新加坡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分配婚姻財產時,主要目標是公平公正。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 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直接和間接貢獻
    • 直接貢獻通常指的是金錢上的付出,例如購買房產的首付款、貸款償還等。法院會試圖確定雙方對購買價格的實際財務貢獻比例。
    • 間接貢獻則涵蓋非金錢方面的付出,例如照顧家庭、撫養子女、家務勞動等。法院在評估間接貢獻時,會考慮其對家庭福祉和財產積累的價值。
  • 婚姻關係的長短。婚姻較長的關係中,配偶雙方往往對財產的累積有更深的相互依賴。
  • 家庭的需求。特別是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 配偶各自的收入能力和未來經濟狀況。法院可能會考慮離婚後配偶是否需要經濟上的支持以維持生活。

婚前與婚後取得的財產

  • 婚後取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通常會被納入婚姻財產的範圍進行分割。
  • 婚前取得的財產:對於婚前取得的財產,其是否納入婚姻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會更為複雜。法院通常會考量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是否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否因婚姻關係而增值。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被視為家庭資產的一部分,例如作為共同居住的房屋,則可能被納入分割範圍。

貢獻差異的考量

當夫妻雙方對婚姻財產的貢獻存在顯著差異時,法院會對此進行評估並在財產分割比例上有所體現。

  • 推定信託 (Resulting Trust):如果夫妻在購買房產時的財務貢獻不相等,可能會產生推定信託。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例如贈與意圖或推定贈與),否則受益權的比例可能與其出資比例相同。
  • 推定贈與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在某些特定的關係中(例如父母與子女,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適用於夫妻之間),如果一方將財產置於另一方名下並提供較大的出資,可能會推定存在贈與的意圖,從而推翻推定信託。然而,文件 指出,弱的推定贈與在事實面前很容易被推翻
  • 共同意圖建構性信託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即使法律上的所有權與出資比例不符,如果能證明夫妻雙方存在共同意圖,認為財產應以不同比例分配,法院可能會根據此共同意圖來分割財產。但法院不能在事實並不存在的情況下臆斷共同意圖。
  • 法院在分配婚姻財產時,會採用一個整體考量的途徑,不單純依賴財務貢獻的比例,也會權衡非財務貢獻的重要性,以達到公平的結果。例如,即使一方的財務貢獻較少,但如果其在照顧家庭和子女方面付出 significant 的努力,也可能在財產分割中獲得較高的比例。

禮物性質的資產

如果婚姻期間一方收到禮物,該資產是否會被視為婚姻財產取決於受贈方的真實且明確的意圖,是否將其納入婚姻資產池。僅僅是禮物的形式轉換並不意味著其失去禮物的性質,必須伴隨著將其融入婚姻資產的自願意圖。

分割房地產的考量

在分割房地產時,法院可能會考慮是否應下令出售房產並分割所得。這會考量到夫妻關係的狀態、房產的狀況以及若不准予出售是否會導致關係惡化等因素。

總結

離婚時的配偶財產分割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新加坡法院會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考量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財務和非財務貢獻、婚姻的長短、家庭需求以及各自的未來經濟狀況。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否納入分割範圍以及貢獻差異如何影響分割比例,都會根據具體案情和相關的法律原則(如推定信託、推定贈與和共同意圖建構性信託)進行評估。法院的目標是尋求一個在所有情況下都公正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