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繼續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的探索。在理解了同情的機制、相互同情的愉悅,以及我們如何通過情感一致性來判斷他人情感的合宜性,特別是在涉及個人利害關係時旁觀者與當事人之間雙向的調適努力之後,斯密在第一部分第一篇的第五章:論可愛可親的美德和可敬可佩的美德 (Of the amiable and respectable virtues) 中,將這些觀察提煉昇華,指出了由此產生的兩種基本的美德類型。
這一章的篇幅相對較短,但其概括性和重要性不容小覷。它為斯密的道德體系中的具體美德類型奠定了基礎。
斯密指出:「基於這兩種不同的努力——旁觀者努力進入主要當事者的情感,以及主要當事者努力將其情感降低到旁觀者所能跟上的程度——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美德類型。」
這句話是本章的核心。還記得我們在第四章討論的嗎?當某人(主要當事者)經歷強烈的情感時,例如巨大的悲傷或憤怒,旁觀者會努力通過想像來「同情」他,理解他的感受。同時,主要當事者也會意識到旁觀者同情的局限性,從而努力克制自己的情感,使其不至於過於激烈,以便旁觀者能夠理解和接受。正是這兩種方向相反但目標一致(達成情感和諧)的努力,催生了不同的美德。
斯密接著具體闡述了這兩種美德類型:
- 可愛可親的美德 (the amiable virtues): 這些美德包括坦率的屈尊俯就 (candid condescension) 和 寬容的人道精神 (indulgent humanity)。它們建立在旁觀者努力進入主要當事者情感的基礎之上。
- 想像一下,你的朋友正在經歷一些小小的煩惱,或者取得了一些小小的成就。如果另一個人(旁觀者)能夠放下身段,真誠地去理解和分享你朋友的情感,即使這些情感對旁觀者來說可能微不足道,這種行為就會顯得非常「可愛可親」。
- 「坦率的屈尊俯就」指的是旁觀者真誠地、不帶偏見地去理解和體會他人的感受,即使這些感受可能與旁觀者自身的經歷或立場有所不同。
- 「寬容的人道精神」則體現為對他人情感的包容和體諒,願意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給予溫暖和支持。
- 斯密描述道:「那個其同情之心似乎能與所有與之交談者的情感產生共鳴的人,他為他們的災難而悲傷,為他們的傷害而憤慨,為他們的好運而歡欣鼓舞,他是多麼可愛可親啊!」當我們設身處地地想像他同伴的處境時,我們會感受到他們從這樣一位充滿深情的朋友那裡所獲得的安慰。
- 相反,那個冷酷無情、只顧自己而對他人幸福或痛苦全然麻木的人,則顯得多麼令人厭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會體會到他的存在必定會給與之交談的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我們最容易同情的不幸者和受害者,帶來痛苦。
- 可敬可佩的美德 (the respectable virtues): 這些美德包括克己 (self-denial)、自制 (self-government),以及那種駕馭激情 (command of the passions) 的能力,這種能力使我們本性的所有活動都服從於我們自身的尊嚴和榮譽,以及我們自身行為的合宜性。它們建立在主要當事者努力將其情感降低到旁觀者所能跟上的程度的基礎之上。
- 想像一下,一個人遭遇了巨大的不幸,但他並沒有崩潰痛哭,而是努力克制自己的悲傷,保持鎮定和尊嚴。或者,一個人受到了嚴重的挑釁,但他並沒有被憤怒沖昏頭腦,而是保持理智和克制。這種行為就會顯得非常「可敬可佩」。
- 斯密描述道:「另一方面,那些在自身情況下,能夠運用那種構成每一種激情之尊嚴的回憶和自制力,並將其降低到他人能夠進入的程度的人,他們的行為中我們感受到了多麼高貴的合宜性和優雅啊!」
- 我們厭惡那種毫無節制、大聲哭喊、以嘆息、眼淚和喋喋不休的哀悼來博取我們同情的喧囂悲傷。但是,我們敬重那種含蓄的、沉默的、莊嚴的悲傷,它只通過腫脹的眼睛、顫抖的嘴唇和臉頰,以及整個行為中疏遠但感人的冷靜來顯露自己。這種悲傷也迫使我們保持類似的沉默。我們懷著敬重的專注來看待它,並焦慮地關注著我們自己的全部行為,唯恐因任何不合宜之處而打擾了那種需要如此巨大努力才能維持的協調平靜。
- 同樣地,憤怒的傲慢和殘暴,當我們不加約束地放縱其狂怒時,是所有事物中最令人憎惡的。但是,我們欽佩那種高貴而寬宏的憤慨,它在追究最嚴重傷害時,所依據的不是這些傷害容易在受害者心中激起的狂怒,而是它們自然會在公正旁觀者心中激起的義憤;這種憤慨不允許任何言辭、任何姿態超出這種更公正情感所要求的範圍;它即使在思想上,也從不試圖進行任何更大的報復,也不渴望施加任何比每一個無利害關係的人都樂於見到的懲罰更大的懲罰。
基於這兩種美德的區分,斯密提出了一個非常深刻的洞察:「因此,多為他人著想而少為自己著想,約束我們自私的情感,放縱我們仁慈的情感,這構成了人性的完美;並且只有這樣,才能在人類中產生那種情感與激情和諧的狀態,這種和諧構成了他們全部的優雅與合宜。」
這句話可以說是斯密道德哲學的一個核心綱領。他認為,理想的人格,既需要有體察他人疾苦、分享他人喜樂的「仁慈情感」(benevolent affections),也需要有克制自身過度激情、保持內心平和的「自制能力」。而這兩者,最終都服務於一個更高的目標——在人與人之間達成情感上的和諧。
斯密進一步將這個觀點與基督教的教義相聯繫,他說:「正如愛鄰如己是基督教的偉大法則一樣,只像愛鄰居那樣愛自己,或者換句話說,像鄰居能夠愛我們那樣愛自己,這是自然的偉大戒律。」這句話非常精妙地詮釋了「愛人如己」的內涵,它不是要求我們完全拋棄自愛,而是要求我們的自愛,要以旁觀者(鄰居)能夠同情的標準來加以衡量和約束。我們的自愛,不能超過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所能贊同的程度。
接下來,斯密討論了美德與「僅僅的合宜性」(mere propriety)之間的區別。
他指出,正如品味和良好的判斷力,當被視為值得讚揚和欽佩的品質時,被認為意味著一種不常見的情感細膩和理解敏銳一樣;敏感(sensibility,指對他人情感的感受能力)和自制(self-command)這兩種美德,並不在於這些品質的普通程度,而在於其非凡的程度。
- 「可愛可親的人道美德」(The amiable virtue of humanity)無疑需要遠超於粗俗凡夫俗子所擁有的敏感度。
- 「偉大而崇高的寬宏大量的美德」(The great and exalted virtue of magnanimity)無疑要求遠超過凡人所能發揮的那種自制程度。
斯密精闢地指出:「在智力品質的普通程度上,沒有能力可言;同樣,在道德品質的普通程度上,也沒有美德可言。美德即卓越(Virtue is excellence),是非凡的偉大和美好,遠遠高於粗俗和普通。」
- 可愛可親的美德在於那種因其精緻和出乎意料的細膩與溫柔而令人驚奇的敏感度。
- 可敬可佩的美德在於那種因其對人性中最難駕馭的激情的驚人控制力而令人驚嘆的自制程度。
因此,美德與僅僅的合宜性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即那些值得欽佩和頌揚的品質和行為,與那些僅僅值得贊同的品質和行為之間的差異。在許多情況下,要以最完美的合宜性行事,僅僅需要大多數無價值之人都擁有的那種普通程度的敏感或自制,有時甚至連那種程度都不是必需的。例如,斯密舉了一個非常生活化的例子:「餓了就吃,在普通情況下當然是完全正確和合宜的,並且不可能不受到每個人的贊同。然而,如果說這是美德,那將是再荒謬不過的了。」
相反地,在那些達不到最完美合宜性的行為中,常常可能存在相當程度的美德;因為在那些極難達到完美合宜性的場合,它們可能仍然比人們通常預期的更接近完美。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那些需要最大程度自制力的場合。有些處境對人性的考驗如此嚴酷,以至於即使是像人這樣不完美的生物所能擁有的最大程度的自制力,也無法完全壓制人性的軟弱之聲,或將激情的猛烈降低到公正旁觀者能夠完全進入的那種溫和程度。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受難者的行為達不到最完美的合宜性,它仍然可能值得一些讚賞,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稱為有德的。它仍然可能表現出一種大多數人所不具備的慷慨和寬宏大量的努力;儘管它沒有達到絕對的完美,但它可能比在如此艱難的場合通常所能發現或預期的更接近完美。
斯密進一步解釋,在判斷任何行為應受讚揚或指責的程度時,我們常常會使用兩種不同的標準:
- 第一個標準是完整合宜性和完美的觀念,在那些困難的處境中,沒有任何人類的行為曾經達到或能夠達到這個標準;與之相比,所有人的行為都必然顯得應受指責和不完美。
- 第二個標準是大多數人通常所能達到的接近或遠離這種完整完美的程度的觀念。 任何超出這個程度的行為,無論它可能離絕對完美有多遠,似乎都值得讚賞;而任何達不到這個程度的行為,都應受指責。
他將這種雙重標準的判斷方式與我們評判藝術作品的方式進行了類比。當一個評論家審視詩歌或繪畫大師的作品時,他有時可能會用自己頭腦中一個完美的觀念來審視它,這個觀念是那件作品或任何其他人類作品都永遠無法達到的;只要他用這個標準來比較它,他就只能從中看到錯誤和不完美。但是,當他開始考慮這件作品在同類作品中應有的地位時,他必然會用一個非常不同的標準來比較它,即該特定藝術通常所能達到的普通卓越程度;當他用這個新的尺度來評判它時,由於它比大多數可以與之競爭的作品更接近完美,它常常可能顯得值得最高的讚賞。
總結第五章的內容,斯密基於旁觀者與當事人之間為了達成情感和諧所付出的雙向努力,區分了兩種基本的美德類型:「可愛可親的美德」源於旁觀者對當事人情感的成功進入和理解,體現為仁慈、寬容和同情;而「可敬可佩的美德」則源於當事人對自身激情的成功克制,使其符合旁觀者所能接受的合宜標準,體現為克己、自制和堅韌。斯密強調,真正的美德是卓越的,是超越普通合宜性的非凡品質。同時,他也指出了在評判行為時,我們可能會運用理想的完美標準和現實的普遍標準這兩種不同的尺度。
這一章為我們理解斯密後續關於具體美德的論述(例如正義、仁慈、審慎等)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它揭示了道德評價不僅僅是關於行為是否「對」,更是關於行為背後的情感狀態是否既能引發他人的共鳴,又能體現個體的尊嚴和自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