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繼續深入亞當·斯密的《道德情操論》。在理解了「同情」的運作機制以及「相互同情的愉悅」之後,斯密引導我們進入一個更為核心的道德哲學問題:我們究竟是如何判斷他人情感的合宜性(propriety)或不合宜性(impropriety)的?這構成了第一部分第一篇的第三章:論我們藉他人情感與自身情感是否一致來判斷其合宜性或不合宜性的方式 (Of the manner in which we judge of the propriety or impropriety of the affections of other men, by their concord or dissonance with our own) 的核心內容。
斯密指出:當主要當事者的原始激情與旁觀者的同情性情感完全一致時,那麼在旁觀者看來,這些激情必然顯得公正而合宜,並且與其客體相稱;反之,當旁觀者設身處地地將對方案件置於自身考慮時,若發現其情感與自己所感受到的不一致,那麼這些激情在他看來必然顯得不公正、不合宜,並且與激起它們的原因不相稱。
這句話聽起來可能有點繞,但核心思想其實很直觀。想像一下,你的朋友因為一件小事勃然大怒,比如服務生不小心灑了一滴水在他衣服上,他就對服務生大吼大叫。你作為旁觀者,試著站在他的角度想一想(運用同情),你可能會覺得,如果是你,頂多有點不高興,但絕不至於發這麼大火。這時候,你朋友的情感(暴怒)就和你通過同情所產生的情感(輕微的不快)不一致了。因此,你會覺得你朋友的憤怒是「不合宜的」、是「過分的」。
反過來,如果你朋友因為他的寵物狗去世而悲痛欲絕,你設身處地想像,如果你自己心愛的寵物也離開了,你可能也會感到同樣的悲傷。這時,你朋友的情感就和你同情性的情感產生了「一致」。因此,你會覺得他的悲傷是「合宜的」、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斯密接著說:「因此,贊同他人的激情,視其為與其客體相稱,就等同於觀察到我們完全同情它們;而不贊同它們如此,就等同於觀察到我們並不完全同情它們。」這句話非常精煉地概括了斯密道德判斷的核心機制。「贊同」(approve)這個詞,在斯密的語境下,並不是一種冷冰冰的理性判斷,而是一種深刻的情感共鳴。當我們能夠完全進入他人的情感世界,感受到與他們類似的情感時,我們就「贊同」了他們的激情。
斯密用了一連串的例子來強化這個觀點:
- 如果一個人對我所遭受的傷害感到憤慨,並且他所感受到的憤慨程度與我完全一樣,那麼他必然會贊同我的憤慨。
- 如果一個人的同情心與我的悲傷保持同步,他就不會否認我悲傷的合理性。
- 如果一個人欣賞同一首詩或同一幅畫,並且欣賞的程度與我完全一樣,那麼他必定會承認我欣賞的正確性。
- 如果一個人對同一個笑話發笑,並且和我一起笑,那麼他很難否認我笑聲的合宜性。
相反的情況也是如此:
- 如果我的敵意超出了我朋友所能相應產生的憤慨;
- 如果我的悲傷超過了他最溫柔的同情所能跟上的程度;
- 如果我的讚賞過高或過低,以至於無法與他的一致;
- 如果當他只是微笑時我卻大聲開懷大笑,或者反過來,當他大聲開懷大笑時我卻只是微笑;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一旦他從考察客體轉向觀察我受其影響的方式,只要他的情感與我的情感之間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協調,我就必然會招致他或多或少的不贊同。並且,在所有場合,他自己的情感(旁觀者通過同情所產生的情感)就成為了他判斷我情感的標準和尺度。
這就好比我們判斷別人的視力好壞,是用我們自己的視力作為標準;判斷別人的聽力,是用我們自己的聽力;判斷別人的理性,是用我們自己的理性。斯密說:「我判斷你的視覺是憑藉我的視覺,判斷你的聽覺是憑藉我的聽覺,判斷你的理性是憑藉我的理性,判斷你的憤慨是憑藉我的憤慨,判斷你的愛是憑藉我的愛。我既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方式來判斷它們。」這非常形象地說明了同情性情感在道德判斷中的基準作用。
斯密進一步將對他人「意見」(opinions)的贊同與對他人「情感」(sentiments or passions)的贊同進行了類比。他說,贊同他人的意見,就是採納那些意見;而採納它們,就是贊同它們。如果同樣的論據既說服了你也說服了我,那麼我必然贊同你的確信;如果它們沒有說服我,我必然不贊同它。這一點大家都承認,贊同或不贊同他人的意見,無非就是觀察其與我們自身意見的一致或不一致。斯密認為,我們對他人情感或激情的贊同或不贊同,情況也是完全一樣的。
接下來,斯密處理了一個看似矛盾的情況:有時候,我們似乎會在沒有任何同情或情感一致的情況下贊同某事,這種情況下,贊同的情感似乎就不同於感知到這種一致性了。
他舉了一個非常日常的例子來反駁這種看法,因為在這些瑣碎的事情上,人們的判斷不太容易被錯誤的理論所扭曲。他說:「我們可能常常贊同一個笑話,並且認為同伴們的笑聲是完全公正和合宜的,儘管我們自己並沒有笑,因為或許我們當時心情比較嚴肅,或者注意力碰巧被其他事情佔據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之所以贊同,並不是因為我們當下實際感受到了與他們相同的歡樂,而是因為我們從經驗中得知,這種玩笑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能夠讓我們發笑的,並且我們觀察到眼前的這個笑話就屬於那一類。因此,我們贊同同伴們的笑聲,並且覺得它對於客體來說是自然的和合適的;因為,雖然在我們目前的心情下我們不容易進入這種歡樂,但我們意識到,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應該會非常由衷地加入其中。
斯密將這個例子延伸到其他所有激情上。他說:「一個陌生人帶著極度悲傷的表情從我們身邊走過街頭;我們立刻被告知他剛剛收到了他父親去世的消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不贊同他的悲傷。」然而,常常可能發生的是,我們自己這一方面並沒有任何不人道之處,但我們非但沒有進入他劇烈的悲傷之中,甚至幾乎沒有感受到對他最初的關切。或許他和他父親我們都完全不認識,或者我們碰巧正忙於其他事情,沒有時間在想像中勾勒出必定會發生在他身上的各種不幸情境。然而,我們從經驗中得知,這樣的不幸自然會激起如此程度的悲傷,並且我們知道,如果我們花時間充分地、全面地考慮他的處境,我們毫無疑問會最真誠地同情他。正是基於對這種「條件性同情」(conditional sympathy)的意識,即使在那些同情並沒有實際發生的情況下,我們對他悲傷的贊同也是建立起來的;並且,從我們以往經驗中得出的一般規則——關於我們的情感通常會與什麼相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同在許多其他情況下一樣,糾正了我們當下情感的不合宜性。
這裡,斯密巧妙地引入了「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的概念,儘管他在此處並未展開詳述(這將是後續章節的重要內容),但他暗示了我們的道德判斷並非總是基於當下即時的同情反應,有時也會受到基於過往經驗所形成的一般性原則的影響。當直接的同情缺失或不足時,這些一般規則可以作為一種補充或校正機制。
在本章的後半部分,斯密引入了對情感進行判斷的兩個不同面向,這對於理解他整個道德體系至關重要。他說:「任何行為所源自的內心情感或激情,以及其全部美德或惡行最終所依賴的情感或激情,可以從兩個不同的方面,或兩種不同的關係來加以考察:第一,與激起它的原因,或引發它的動機相關;第二,與它所意圖達到的目的,或它傾向於產生的效果相關。」
- 情感與其原因或客體之間的相稱性或不相稱性,構成了後續行為的合宜性(propriety)或不合宜性(impropriety),得體(decency)或不得體(ungracefulness)。
- 情感所意圖達到或傾向於產生的效果的好壞,則構成了行為的功(merit)或過(demerit),即行為應受獎賞或應受懲罰的品質。
斯密指出,近代的哲學家們主要關注情感的「傾向」(即結果),而很少關注它們與其「激發原因」之間的關係。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評判任何人的行為以及指導該行為的情感時,我們總是同時從這兩個方面來考慮它們。當我們指責另一個人過度的愛、過度的悲傷或過度的憤慨時,我們不僅考慮到它們傾向於產生的破壞性後果,也考慮到引發它們的場合是多麼微不足道。「他的寵兒的優點沒那麼大,」我們說,「他的不幸沒那麼可怕,他的挑釁也沒那麼異常,不足以證明如此激烈的情感是正當的。」我們或許會容忍,甚至贊同他情感的激烈程度,如果原因是與之相稱的話。
因此,當我們以這種方式判斷任何情感是否與其激發原因相稱時,我們幾乎不可能使用任何其他的規則或標準,除了我們自身相應的情感之外。 如果,在將案情置於我們自己內心考慮之後,我們發現它所引發的情感與我們自己的情感相吻合、相一致,我們必然會贊同它們是與其客體相稱和合適的;反之,我們必然會不贊同它們,認為它們是過分的和不成比例的。
總結來說,第三章的核心論點在於:我們判斷他人情感是否合宜的根本方式,是通過想像性的換位思考,將自己置於對方的情境中,然後觀察我們由此產生的「同情性情感」是否與對方「原初的激情」相一致。如果一致,我們便「贊同」對方的情感,認為它是合宜的;如果不一致,我們便「不贊同」,認為它是不合宜的。在這個過程中,旁觀者自身通過同情所產生的情感,就充當了判斷他人情感合宜性的標準。 即使在某些缺乏直接同情體驗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基於過往經驗形成的一般規則和「條件性同情」來做出合宜性的判斷。同時,斯密也為我們區分了對情感的兩種評判維度:一是情感與其原因的關係(合宜性),二是情感導致的結果(功過),為後續的討論鋪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