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繼續沿著洛克的思路,探討他關於政府權力,特別是立法權的限制,權力分立的思想,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政府會解體,人民有權反抗。這些是《政府論次講》中極具革命性和影響力的部分。
第四部分:立法權的範圍與限制、權力分立、以及政府的解體與人民的反抗權
論點八:立法權雖是最高權力,但並非絕對和專斷的,它受到自然法和人民託付的目的的嚴格限制。 (主要參見第十一章)
洛克認為,人們進入社會的首要目的是和平安全地享有他們的財產,而實現這一目的的偉大工具和手段,就是在該社會中建立的法律。因此,所有共和國的首要的和根本的成文法,就是立法權的確立。 (Sect. 134) 同樣,指導立法權本身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自然法,是社會的保存,以及在與公共利益相符的情況下,社會中每個人的保存。
儘管立法權是共和國的最高權力,並且在共同體一旦授予的機構手中是神聖不可變更的,但它並非沒有限制:
- 不能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行使絕對的專斷權力。 (Sect. 135) 立法權只是社會每個成員交給立法者或立法機構的聯合權力,它不可能比這些人在自然狀態下進入社會之前所擁有的權力更大。沒有人擁有對自己或他人的絕對專斷權力去毀滅自己的生命,或奪取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因此,立法者也不能擁有這種權力。立法權的最終界限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它是一種以保存為唯一目的的權力,因此絕不能有權毀滅、奴役或蓄意 impoverish (使貧窮) 臣民。自然法的義務在社會中並不終止,反而通過人為法附加了已知的懲罰來加強其遵守。立法者制定的規則,以及他們自己和他人的行動,都必須符合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
想像一下,遊樂場管理委員會(立法機構)雖然有權制定遊戲規則,但他們不能制定一條規則說「委員會成員可以隨便拿走其他孩子的玩具」,或者「委員會可以隨便決定哪個孩子今天不准吃飯」。因為孩子們當初同意成立委員會,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玩具和安全,而不是讓委員會來欺負他們。委員會的權力不能超過孩子們自己本來擁有的權力。
- 必須通過頒布的、固定的法律來行使權力,而不是通過臨時的、專斷的命令,並且要有眾所周知的、被授權的法官來裁決爭議。 (Sect. 136, Sect. 137) 自然法因為不成文,只存在於人的思想中,容易被激情或私利所曲解。如果沒有固定的法律和公正的法官,人們的財產在社會中仍然會像在自然狀態下一樣不確定。人們放棄自然權力進入社會,正是為了獲得固定規則的保護。如果統治者可以隨意發布命令,朝令夕改,那人民就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安全感也無從談起,這將比自然狀態更糟糕。
遊樂場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遊戲規則必須是公開的,寫在佈告欄上,讓所有孩子都知道。比如,「每天下午四點前必須歸還公共玩具」,「不准在滑梯上推人」。不能今天說這樣,明天又突然改個規矩,專門針對某個孩子。而且,要有指定的「裁判員」(法官)根據這些公開的規則來判斷是非。
-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取走人民財產的任何部分。 (Sect. 138) 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進入社會的目的。這必然假定並要求人民擁有財產,否則他們進入社會反而失去了他們進入社會的目的,這是極其荒謬的。因此,在社會中擁有財產的人,對他們依照共同體法律所擁有的物品享有如此的權利,以至於沒有人有權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拿走他們的實物或其任何部分。否則,他們就根本沒有財產了。
這在立法機構由可變動的議會(其成員在議會解散後也受法律約束)組成的政府中不太容易發生。但在立法權掌握在一個永久存在的議會或一個人(如專制君主制)手中的政府中,則存在這樣的危險:他們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利益與共同體的其他成員不同,從而傾向於通過奪取人民的財產來增加自己的財富和權力。
即使是絕對權力(例如軍事紀律中的長官權力),在必要時也不是專斷的,而是受到理性和目的的限制。一個軍官可以命令士兵冒死衝鋒,但不能命令士兵給他一分錢;一個將軍可以判處逃兵死刑,但不能沒收該士兵的一分一毫財產。 (Sect. 139) 這是因為前者關係到軍隊和整個共和國的存亡,而後者與此無關。
同樣,政府的運作需要費用,每個享有保護的人都應該從其財產中支付相應的份額來維持政府。但是,這必須經過他本人的同意,即多數人的同意,由他們自己或他們選出的代表給予。 (Sect. 140) 任何人如果聲稱有權憑自己的權威向人民徵稅,而未經人民同意,他就侵犯了財產的基本法則,顛覆了政府的目的。
遊樂場管理委員會需要一些經費來買新的公共玩具或者修理壞掉的設施。他們可以提議向每個孩子收取少量「管理費」,但必須經過大多數孩子的同意(或者孩子們選出的代表同意),才能收取。委員會不能私自決定從哪個孩子的零花錢裡扣錢。
- 立法者不得將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其他人。 (Sect. 141) 因為立法權是人民授予的一種委託權力,擁有它的人不能將其轉交給他人。只有人民才能指定共和國的形式,即通過設立立法機關並指定由誰掌握立法權。當人民已經說過「我們將服從由這些人以這些形式制定的法律」時,任何其他人就不能說其他人應該為他們制定法律;人民也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除非是由他們選擇並授權為他們制定法律的人所制定的。立法權源於人民的積極自願授予和設立,它只能是該積極授予所傳達的權力,而這僅僅是制定法律,而不是製造立法者。
孩子們選出了 A 、 B 、 C 三個孩子組成管理委員會來制定遊戲規則。 A 、 B 、 C 不能私下決定說:「我們太忙了,讓 D 、 E 、 F 來替我們制定規則吧。」只有所有孩子(或他們的代表)同意,才能改變由誰來制定規則。
用費曼學習法總結立法權的限制:
遊樂場管理委員會(立法機構)雖然是老大,但也不能為所欲為,他們必須遵守一些「天條」:
- 不能欺負人:不能制定規則來傷害孩子,或者搶孩子的玩具和午餐。他們的權力是為了保護大家,不是為了作威作福。
- 規矩要明白,判罰要公正:制定的遊戲規則要公開透明,不能今天一個樣明天一個樣。要有大家都知道的裁判,按照公開的規矩來判斷誰對誰錯。
- 不能隨便收「保護費」:如果要收管理費買新玩具,必須經過大多數孩子的同意,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想從誰那裡收就從誰那裡收。
- 不能把制定規則的權力私下給別人:孩子們選了你們來定規矩,你們就不能偷偷把這個權力交給你們的朋友,必須還是由大家(或大家選的代表)來決定誰有權制定規則。
論點九:為了防止權力濫用,立法權和執行權通常應該分立,另外還存在一種處理對外事務的聯合權。 (主要參見第十二章)
洛克觀察到,如果制定法律的人同時也擁有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將是一個巨大的誘惑,他們可能會使自己免於遵守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其適合自己的私人利益,從而產生與共同體其他成員不同的利益,這與社會和政府的目的相違背。 (Sect. 143)
- 立法權 (Legislative Power):有權指導如何運用共和國的力量來保護共同體及其成員。法律的制定可能只需要較短的時間,因此立法機關不需要一直存在。在組織良好的共和國中,立法權通常交給一些人,他們在適當集會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制定法律,然後再次分開,他們自己也受他們所制定法律的約束。這是一種新的、切身的約束,使他們注意為公共利益而立法。
- 執行權 (Executive Power):由於法律一旦制定,就需要持續不斷地執行,因此需要一個始終存在的權力來監督已制定並仍然有效的法律的執行。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常常是分開的。 (Sect. 144)
- 聯合權 (Federative Power):這是共和國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包括戰爭與和平、聯盟與條約,以及與共和國以外的所有個人和共同體的一切交往。 (Sect. 146) 這種權力之所以可以稱為「自然的」,是因為它對應於每個人在進入社會之前所擁有的自然權力。雖然共和國的成員彼此之間是受社會法律約束的獨立個體,但相對於外部世界,他們構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與外部世界仍然處於自然狀態。
- 執行權與聯合權的關係:儘管執行權(處理內部法律執行)和聯合權(處理外部安全和利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但它們幾乎總是聯合在一起的,並且很難將它們分開同時置於不同的人手中。 (Sect. 147, Sect. 148) 因為兩者都需要運用社會的力量來行使其職能,如果將社會的力量置於不同的、非從屬的機構手中,或者執行權和聯合權由可以分別行動的人掌握,那麼公共力量就會處於不同的指揮之下,這很容易在某個時候導致混亂和毀滅。
用費曼學習法解釋權力分立:
遊樂場管理委員會為了更好地運作,可以這樣分工:
- 「規則制定組」(立法權):一些孩子負責一起商量和制定遊樂場的遊戲規則。他們開會定好規則後,就解散了,自己也要遵守這些規則。
- 「日常管理組」(執行權):另一些孩子(或者同一些孩子在不同時間)負責每天監督大家是否遵守規則,比如看到有人插隊就去制止,有人弄壞了玩具就按照規則處理。這個組需要一直有人在。
- 「外交聯絡組」(聯合權):如果隔壁班的小朋友想和這個遊樂場的孩子們一起玩,或者發生了什麼矛盾,就需要一些孩子代表遊樂場去和他們談判、商量。這就是處理「對外關係」。
- 「日常管理」和「外交聯絡」最好別分太開:負責日常管理和負責對外聯絡的,最好是同一批人,或者至少要緊密合作。因為都需要調動遊樂場的「力量」(比如孩子們的集體行動),如果指揮系統太多,就容易亂。
洛克的這種權力分立思想,雖然還沒有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那麼精細(洛克沒有明確將司法權獨立出來,而是將其視為立法權或執行權的一部分),但已經為後來的憲政思想奠定了重要基礎。
論點十:政府的解體有兩種主要方式:外力入侵導致社會解體,或政府內部立法權的變更或行政部門的失職導致政府解體;當政府解體或統治者違背人民託付時,人民有權反抗並建立新的政府。 (主要參見第十九章)
這是洛克理論中最具革命性的部分,直接為人民反抗暴政提供了理論依據。
- 社會解體與政府解體的分別:首先要區分社會的解散和政府的解散。 (Sect. 211) 使人們脫離鬆散的自然狀態而進入一個政治社會的,是每個人與其他人達成協議,組成一個整體並作為一個整體行動。通常,這種聯合解體的唯一途徑是外國武力的入侵和征服。當社會解體時,該社會的政府必然無法存續。
- 政府從內部解體的原因:
- 立法權的變更 (Alter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ect. 212):這是政府解體的主要內部原因。立法權是共和國的靈魂,賦予共和國形式、生命和統一。當立法權被破壞或解散時,隨之而來的就是解體和死亡。
- 君主以個人專斷意志取代法律 (Sect. 214):當君主(在洛克假設的混合政府形式中)將自己的意志凌駕於由立法機關宣布的社會意志(即法律)之上時,立法權就改變了。
- 君主阻止立法機關按時集會或自由行使其職能 (Sect. 215):立法機關不僅僅是一定數量的人,還必須有辯論的自由和完善符合社會利益事務的閒暇。如果這些被剝奪或改變,立法權就實質上被改變了。
- 君主以專斷權力改變選舉人或選舉方式,違背人民的共同利益 (Sect. 216):如果不是由社會授權的人,或以非社會規定的方式進行選舉,那麼選出的人就不是人民指定的立法者。
- 君主或立法機關將人民交由外國勢力支配 (Sect. 217):人民進入社會的目的是作為一個完整、自由、獨立的社會,由其自己的法律統治。當他們被交給另一個權力時,這個目的就喪失了。 在這些情況下,解體的責任通常歸咎於君主,因為他掌握著國家的武力、財政和官職,更容易推動此類變革。 (Sect. 218)
- 最高執行者玩忽職守,導致法律無法執行 (Sect. 219):如果已制定的法律無法再被執行,這實際上就是將一切歸於無政府狀態,從而有效地解散了政府。因為法律不是為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過其執行來成為社會的紐帶。
- 立法權的變更 (Alter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ect. 212):這是政府解體的主要內部原因。立法權是共和國的靈魂,賦予共和國形式、生命和統一。當立法權被破壞或解散時,隨之而來的就是解體和死亡。
- 立法者或君主違背人民的託付 (Act contrary to their trust) (Sect. 221):這是政府解體的另一種方式。
- 立法機關侵犯人民的財產 (Sect. 221):當立法者試圖奪取和摧毀人民的財產,或將人民置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他們就將自己置於與人民的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免除了進一步服從的義務,並可以訴諸上帝為所有人提供的對抗強暴的共同避難所。人民有權收回他們最初的自由,並通過建立新的立法機關來保障他們的安全。
- 最高執行者(如果也參與立法)將其專斷意志設定為社會法律,或濫用職權腐蝕代議制 (Sect. 222):例如,利用社會的資源來收買代表,操縱選舉,使選舉出來的人預先承諾投票給他的意願。這無異於從根本上瓦解政府,毒害公共安全的源泉。
- 人民的反抗權:當政府解體,或立法者/統治者違背其託付,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時,權力歸還給人民,人民有權建立新的立法機關,保障自身的安全。 (Sect. 220, Sect. 222)
- 這並非輕易煽動叛亂:洛克反駁說,人民並不容易擺脫舊的政府形式,他們寧願忍受很多錯誤和不便,也不願輕易改變。 (Sect. 223, Sect. 225) 只有當一長串的濫用、搪塞和陰謀都指向同一個方向,使意圖昭然若揭,人民感受到壓迫,看到危險的趨勢時,他們才會奮起反抗。
- 反抗暴政是防止叛亂的最佳屏障 (Sect. 226):叛亂是對權威的對抗,而權威只建立在政府的憲法和法律之上。那些通過武力破壞憲法和法律,並通過武力為其辯護的人,才是真正的叛亂者。當統治者濫用權力時,向他們揭示這種行為的危險和不公正,是防止這種罪惡的最好方法。
- 誰來判斷?人民來判斷。 (Sect. 240, Sect. 242) 當君主或立法機關的行為是否違背託付產生爭議時,誰應該是評判者?洛克回答:人民。因為受託人或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良好,是否符合託付,除了委託他的人之外,誰還有權評判呢?在這種涉及數百萬人福祉的重大問題上,如果沒有塵世的裁判者,那麼訴諸上天(即人民憑良知判斷並採取行動)是最終的補救辦法。這並不是說人民可以隨意推翻政府,而是當壓迫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大多數人都感受到時,這種權利才會被行使。
用費曼學習法解釋政府的解體與人民的反抗權:
想像遊樂場管理委員會出了大問題:
- 什麼時候「管理委員會」就算垮了?
- 被隔壁班強佔了:如果隔壁班的孩子衝進來,把遊樂場佔領了,原來的管理委員會自然就沒了。(外力入侵)
- 內部亂了套:
- 有人不按規矩來,自己亂定規矩:比如,總指揮突然說:「以後所有玩具都歸我!」他自己定的規矩不算數,這時候原來的「規則制定組」就名存實亡了。
- 不讓「規則制定組」開會:總指揮不讓大家選出來的代表開會商量遊戲規則。
- 暗箱操作選舉:總指揮偷偷指定哪些孩子可以當代表,或者改變選舉方式,讓聽他話的人當選。
- 把遊樂場「賣」了:總指揮或委員會把遊樂場的管理權交給了隔壁班的老師。
- 「日常管理組」不幹活了:沒人管秩序,沒人修玩具,法律形同虛設,遊樂場亂成一團。
- 「管理委員會」如果使壞怎麼辦?
- 開始搶孩子們的玩具,或者隨便打罵孩子(侵犯財產、生命、自由):委員會的目的是保護大家,現在反而開始欺負大家。
- 總指揮想當獨裁者,收買代表,操縱選舉:他想讓所有人都聽他的,而不是為大家好。
- 孩子們可以怎麼辦?——「我們不跟你玩了,重新選!」
- 這不是隨便鬧事:孩子們一般很能忍,小打小鬧不會怎麼樣。只有當委員會實在太壞了,壞到大家都受不了,都覺得再這樣下去不行了,才會起來反抗。
- 是委員會先「叛變」的:是委員會先不遵守當初成立時的約定(保護大家),所以孩子們才有權利「解僱」他們,重新組織一個好的管理委員會。
- 誰說了算?大家說了算!:委員會做得好不好,是不是違背了大家的信任,最終由所有孩子(人民)來判斷。如果委員會不接受大家的評判,那孩子們就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問題了(訴諸上天)。
洛克的這些觀點,特別是關於人民同意、財產權保護、權力限制以及反抗暴政的權利,深刻地影響了後來的政治思想和實踐,尤其是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大革命。他的理論為建立一個基於個人權利和法治的有限政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到這裡,我們已經涵蓋了《政府論次講》最核心的幾個主要論點。總字數應該遠超三千字了。希望這些解釋能幫助您理解洛克深邃的思想。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地方,請隨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