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論》(三):父權的性質

在奠定了自然狀態、自然法、戰爭狀態、奴役以及財產權的理論基礎後,洛克開始闡述家庭權力(特別是父權)的性質,並將其與政治權力進行區分,進而探討政治社會的真正起源、目的和形式。

第三部分:父權的性質、政治社會的起源與目的、以及政府的形式

論點五:父權(或更準確地說是親權)是自然的、暫時的,為了撫育子女而存在,與政治權力有本質區別,且母親也享有同等權利。

在洛克的時代,一些人(如費爾默)試圖將君主的絕對權力建立在父親對子女的權力之上,認為君權源於父權的延伸。洛克堅決反對這種觀點,他詳細分析了「父權」(Paternal Power) 的性質,並認為這個詞本身就具有誤導性,因為它似乎將父母對子女的權力完全歸於父親,而忽略了母親的同等權利。因此,他建議使用「親權(Parental Power)」更為恰當。

想像一個家庭,父母生養了孩子。洛克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權力,並非一種絕對的統治權,而是一種義務和責任,目的是撫養、教育和保護年幼無知的子女,直到他們長大成人,能夠運用自己的理性獨立生活為止。 (Sect. 58, Sect. 63)

  1. 子女並非生來就處於完全的平等狀態,但他們生來就享有平等的權利。 (Sect. 55) 新生兒是脆弱無助的,需要父母的照顧和管教。這種管教就像包裹嬰兒的襁褓,是暫時的。隨著年齡和理性的增長,這些束縛會逐漸鬆開,最終孩子會獲得完全的自由,可以自主支配自己。
  2. 親權的基礎是父母撫育子女的責任。 (Sect. 58) 上帝賦予人類理性來指導自己的行動,並給予了相應的意志自由。但在孩子尚未擁有足夠的理智來指導自己意志的時候,父母就有責任替他們思考,指導他們的行為。這種權力來自於孩子們的需要,以及父母的義務。
  3. 親權是暫時的,隨著子女理性的成熟而終止。 (Sect. 55, Sect. 59) 當孩子長大成人,能夠像他們的父親一樣運用理性,理解法律(無論是自然法還是國家法)並在此範圍內自由行動時,他們就獲得了自由。父親對其子女的管轄權也就終止了。父親和成年的兒子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父親對兒子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再擁有支配權。
  4. 母親與父親享有同等的親權。 (Sect. 52, Sect. 53) 洛克引用《聖經》中的誡命「尊敬你的父親和母親」等,證明上帝的律法是將父母雙方置於同等地位的。如果所謂的父權是絕對統治的基礎,那麼母親也應分享這種權力,這就與那些主張君主一人獨攬大權的理論相矛盾了。
  5. 親權與政治權力的根本區別。 (Sect. 71) 父親對子女的權力是暫時的,僅限於子女未成年時期,目的是為了子女的益處。而政治權力是統治者對社會成員的權力,其目的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財產保護,可以制定具有永久效力的法律,並以死刑等方式強制執行。父親沒有這種立法權和生殺大權。即使在一個有政府的社會裡,一個臣民作為父親,仍然對其子女擁有親權,而一個君主如果有父母,也同樣要對其父母盡孝道。這兩種權力是截然不同的。
  6. 孝敬父母的義務是永久的,但不同於服從命令的權力。 (Sect. 66) 雖然子女成年後不再受父母命令的約束,但他們對父母的尊敬、愛戴、贍養和扶助的義務是終身的。這是基於父母的養育之恩。但這種孝敬並不等同於賦予父母統治子女的權力,就像一個國王也應該尊敬他的母親,但這並不意味著國王要聽從母親的統治。
  7. 父親通過財產繼承可能對成年子女產生影響,但這並非父權的延伸。 (Sect. 72, Sect. 73) 父親有權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他喜歡的子女,這無疑會對子女的順從產生一定的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並非源於父權本身,而是源於對財產的期望。這與一個法國人可能通過遺產來影響一個英國人的順從,並沒有本質區別。如果子女要繼承父親在某個國家的土地,他們就必須接受該國政府的管轄,這是一種自願的服從,而非父權的強制。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父權:

想像你是個小孩子,你爸爸媽媽要管你,不讓你玩火,要你做作業,這是應該的,因為你還小,不懂事,他們是為了你好。

  1. 爸爸媽媽一起管:不是只有爸爸說了算,媽媽也有同樣的權力來管教你。所以不應該只叫「父權」,叫「親權」更合適。
  2. 長大了就自己作主:等你長大成人了,比如 18 歲或 21 歲(不同地方規定不一樣),有了自己的判斷力,能為自己負責了,爸爸媽媽就不能再像管小孩一樣管你了。他們不能命令你必須做什麼工作,或者必須跟誰結婚。
  3. 愛和責任是核心:爸爸媽媽管你,不是因為他們想當「土皇帝」,而是因為他們愛你,有責任把你撫養成人,教你做個好人。
  4. 管教和尊敬是兩回事:雖然長大了不用再完全聽爸媽的命令,但是孝順父母、尊敬他們、照顧他們,這是一輩子的事情。
  5. 家裡的規矩和國家的法律不一樣:爸爸媽媽在家裡立的規矩(比如幾點睡覺),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比如不能殺人放火)是完全不同的。爸爸媽媽不能因為你是他孩子,就判你死刑。國家的權力比家庭的權力大得多,目的也不同。
  6. 給不給糖果的影響力:如果爸爸說,你好好學習,將來就把公司交給你。這可能會讓你更聽話,但這是因為你想得到公司,而不是因為他有權力永遠命令你。

通過這樣的區分,洛克有效地瓦解了君權神授論者以父權為君權辯護的基礎。

論點六: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起源於個體成員的自願同意,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其生命、自由和財產(統稱為「財產」)。 (主要參見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在辨析了不同類型的權力(父權、夫妻權、主僕權等)之後,洛克指出,這些家庭或準家庭式的聯合,都不足以構成政治社會。 (Sect. 77, Sect. 86) 政治社會有其獨特的構成、權力和目的。

  1. 政治社會的本質特徵:洛克認為,只有當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放棄其自然權力(即在自然狀態下判斷和懲罰違反自然法行為的權力),將其交給社會(或由社會設立的權威機構)時,政治社會才得以存在。 (Sect. 87) 這樣,個人的私人判斷就被排除了,社會成為了仲裁者,通過制定的、公正的、對所有人都一樣的固定規則,並由社會授權的人來執行這些規則,來裁決社會成員之間關於任何權利事項的爭端,並懲罰任何成員對社會犯下的罪行。

    想像一下,孩子島上的孩子們厭倦了自己解決爭端時的混亂和不公。他們決定選舉一個或幾個人作為「裁判員」(立法者和執法者),並且大家都同意,以後有任何矛盾,都交給這些裁判員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遊戲規則」(法律)來處理。當他們做出這個決定,並且放棄了自己充當警察和法官的權力時,他們就從自然狀態進入了「政治社會」。

  2. 政治社會的起源是「同意」:洛克強調,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未經其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其受制於他人的政治權力。 (Sect. 95) 加入政治社會的唯一途徑,就是與其他人協議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以便舒適、安全、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安穩地享有他們的財產,並對不屬於此共同體的人有更大的保障。

    這就像大家自願簽署一份合同,同意組成一個俱樂部,並遵守俱樂部的章程。沒有人是被強迫加入的。

  3. 多數決原則:當一群人通過每個個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使這個共同體成為一個整體,擁有了作為一個整體行動的權力。而一個整體要行動,就必須朝一個方向運動,這個方向由多數人的意願和決定來確定。 (Sect. 96) 因此,每個加入社會的人,都有義務服從多數人的決定,否則最初的契約就沒有任何意義,社會也無法存續。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意不遵守多數人的決定,那社會就會立刻瓦解,還不如待在自然狀態。

    這就像俱樂部投票決定一項活動,如果大多數人同意,那麼少數人也應該遵守這個決定,即使他們一開始不同意。否則俱樂部就沒法辦事了。

  4. 政治社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洛克明確指出:「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Sect. 124) 這裡的「財產」(property) 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物質財富(土地、貨物),也包括人的生命和自由 (Sect. 87, Sect. 123) 。

    為什麼自然狀態下財產的享有不安全呢?洛克指出了三個缺陷 (Sect. 124-126):

    • 缺乏一部已確立的、固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為衡量是非的標準和解決一切爭端的共同尺度。雖然自然法對所有理性生物都是清晰易懂的,但人們容易因私利而曲解,或因疏于研究而無知。
    • 缺乏一個有權威的、公正的法官,根據已確立的法律來裁決一切爭端。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法官和執行者,容易偏袒自己,感情用事。
    • 缺乏權力來支持和執行正確的判決。 即使做出了公正的判決,如果犯錯的一方有足夠的力量抵抗,懲罰往往難以實施,甚至對執行者造成危險。

    正是為了彌補自然狀態的這些缺陷,為了更安全地享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人們才願意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力,組成政治社會。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政治社會的起源與目的:

想像遊樂場(自然狀態)雖然自由,但有時候會出問題:

  1. 為什麼要成立「遊樂場管理委員會」(政府)? 因為:
    • 沒有統一的遊戲規則:大家對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理解不一樣。小明覺得可以這樣玩,小華覺得不行。(缺乏法律)
    • 沒有公正的裁判:如果小明和小華吵架了,沒有人能公平地評判誰對誰錯,他們可能都說自己有理。(缺乏公正法官)
    • 壞孩子不聽勸:就算大家覺得小明錯了,要罰他,如果小明很強壯,不肯接受懲罰,大家也拿他沒辦法。(缺乏執行力)
  2. 怎麼成立「管理委員會」?
    • 大家自願加入:不能強迫哪個孩子必須加入。想加入的孩子們開個會,大家都同意:「好,我們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以後都聽委員會的!」(同意原則)
    • 少數服從多數:委員會做決定時,如果大部分孩子同意,少數不同意的也要遵守。(多數決原則)
  3. 「管理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麼?
    • 保護大家的安全和玩具: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安全地玩,他們的玩具不會被搶,他們的沙堡不會被推倒。洛克把生命、自由和財物統稱為「財產」。(保護財產)

論點七:政府的形式取決於立法權的歸屬,可以是民主制、寡頭制或君主制,以及這些形式的混合。 (主要參見第十章)

當人們通過同意組成政治社會後,他們需要決定如何組織這個社會,即採用何種政府形式。洛克認為,政府的形式取決於最高權力——立法權——的歸屬。 (Sect. 132)

  1. 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因為立法權決定了社會的規則,指導社會力量如何運用以保護共同體及其成員。任何其他權力都必須從屬於立法權。
  2. 不同的政府形式
    • 如果多數人將制定法律和通過他們自己任命的官員執行法律的全部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那麼政府形式就是完美的民主制 (perfect democracy)
    • 如果將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少數精選的人及其繼承人,那就是寡頭制 (oligarchy)
    • 如果將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一個人,那就是君主制 (monarchy)。如果權力歸於他和他的繼承人,就是世襲君主制 (hereditary monarchy);如果只歸於他終身,在他死後提名繼承人的權力歸還給人民,就是選舉君主制 (elective monarchy)
    • 共同體也可以根據這些基本形式,創制混合的政府形式 (compounded and mixed forms of government)
  3. 立法權的轉移和新政府的建立:如果立法權最初由多數人授予一人或多人終身,或在一定期限內行使,那麼當期限屆滿或權力因故喪失時,最高權力將歸還給人民。屆時,共同體可以將其重新授予他們認為合適的人,從而建立新的政府形式。

洛克在這裡使用的「共和國 (commonwealth)」一詞,並非特指民主制或任何特定政府形式,而是指任何獨立的共同體,類似於拉丁文的 “civitas” 。他只是用這個詞來泛指一個由人組成的社會,以避免歧義。 (Sect. 133)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政府的形式:

成立了「遊樂場管理委員會」後,孩子們要決定這個委員會怎麼運作:

  1. 誰來定規矩最重要:誰有權力制定遊樂場的「遊戲規則」(法律),誰就掌握了最高的權力。
  2. 不同的管理方式
    • 大家一起定規矩:所有孩子都參與投票決定每一條規則,這就是「民主制」。
    • 選幾個代表定規矩:選出幾個最聰明、最公正的孩子組成一個小組來制定規則,這就是「寡頭制」(少數人統治)。
    • 選一個總指揮定規矩:選出一個孩子當「總指揮」,由他來制定規則,這就是「君主制」(一人統治)。這個總指揮可以是終身的,也可以是大家選出來的,任期結束了再選。
    • 也可以混合起來:比如,總指揮制定規則,但需要得到孩子代表小組的同意。
  3. 管理委員會可以改選:如果大家覺得現在的管理委員會做得不好,或者任期到了,可以重新選舉,或者改變管理方式。

至此,我們已經涵蓋了洛克關於父權(親權)、政治社會的起源和主要目的,以及政府形式的基本論點。洛克思想的連貫性在於,他始終強調個人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產),以及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任何偏離這一目的或侵犯這些權利的政府行為,都是不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