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了洛克認為人類最初所處的「自然狀態」以及約束這種狀態的「自然法」之後,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這種狀態可能如何演變成不那麼理想的境地,以及人類如何從「共有」的資源中獲得「私有」的財產。
第二部分:戰爭狀態 (State of War) 、奴役 (Slavery) 與財產權的起源
論點二:戰爭狀態是對自然狀態的破壞,源於對他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蓄意侵害。 (主要參見第三章)
我們前面談到,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一個和平、友善、互助和保存的狀態,人們依照理性共同生活,地球上沒有一個共同的長官來裁判他們之間的爭端。但是,當有人不依理性,而是企圖用暴力或一種公開的暴力意圖,加諸於他人身上時,情況就改變了。這時,就進入了所謂的「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
想像一下我們之前提到的那個孩子島。大部分時間,孩子們都和平相處,遵守著「不傷害他人」的自然法。但如果有一天,孩子甲突然惡狠狠地拿著一根木棍,沒有任何理由地想要攻擊孩子乙,或者試圖搶走孩子乙辛辛苦苦蓋好的沙堡,並且明確表示「我要毀了你」或「我要搶走你的一切」,那麼孩子甲就對孩子乙發動了戰爭。孩子甲的行為,不是一時衝動的口角,而是一種「沉靜的、既定的企圖,要取他人的性命」(Sect. 16),或者至少是企圖將他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以便隨意處置。
洛克強調,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是截然不同的。「它們之間的距離,就像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存的狀態,與敵對、惡意、暴力和互相毀滅的狀態之間的距離一樣遙遠。」(Sect. 19) 自然狀態是人們在理性指導下和平共存,而戰爭狀態則是一方對另一方使用或意圖使用不正當的武力。
在這種情況下,被攻擊的一方(孩子乙)就有權利自衛,甚至有權利消滅攻擊者(孩子甲)。為什麼呢?洛克認為,這是基於自然法的根本原則:人的生命應盡可能被保存,當所有人都不能被保存時,應優先保存無辜者的安全。 (Sect. 16) 那個發動戰爭的人,就像一頭野狼或獅子,他不受理性法則的約束,只信奉暴力,因此可以像對待那些危險的猛獸一樣對待他。
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是,即使沒有實際的暴力行為,僅僅是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也足以構成戰爭狀態。 (Sect. 17) 為什麼?因為洛克認為,如果有人想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把我置於他的權力之下,我沒有理由相信他不會在我落入他手中後,隨心所欲地對待我,甚至在我妨礙他時毀滅我。沒有人會無緣無故地想把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除非是想通過武力強迫我做違背我自由權利的事情,也就是把我變成奴隸。免於這種武力的侵害,是我保存自身的唯一保障。因此,任何企圖剝奪我自由的人,實際上就是在向我宣戰。在自然狀態下,自由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剝奪了自由,就等於意圖剝奪一切。
這裡,洛克也區分了在自然狀態下和在社會狀態下發生暴力侵害的情況。在自然狀態下,由於沒有共同的裁判者可以訴求,一旦發生不正當的武力侵害,戰爭狀態就會持續,直到侵害者提出和平建議,並賠償已造成的損害,同時保證無辜者未來的安全。 (Sect. 20) 而在社會中,如果有法律和法官可以訴諸,那麼當實際的暴力結束後,戰爭狀態就停止了,因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補救。但是,如果社會中的司法系統腐敗,公然歪曲法律來保護某些人的暴力或傷害行為,那麼即便有名義上的法律和法官,實質上仍然是一種戰爭狀態,受害者除了訴諸上天(即憑藉自己的力量反抗),別無他法。 (Sect. 20)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戰爭狀態:
想像遊樂場裡的孩子們本來都玩得好好的(自然狀態)。
- 有人開始耍流氓:突然,有個壞孩子(攻擊者)拿起沙鏟,氣勢洶洶地走向另一個乖孩子(受害者),說:「我要把你推倒,搶走你所有的玩具,讓你聽我的!」即使他還沒動手,但他這種明確要傷害別人、控制別人的意圖,就已經打破了和平,進入了「戰爭狀態」。
- 不是小打小鬧:這不是孩子間偶爾的推擠或拌嘴,而是一種蓄意的、有計劃的要傷害或控制別人的行為。
- 乖孩子可以反擊:這時候,那個乖孩子為了保護自己和自己的玩具,就有權利反擊,甚至可以把那個壞孩子打跑,讓他不敢再來。因為壞孩子不講道理,就像一隻危險的小野獸。
- 想當老大也不行:如果一個孩子想強迫其他孩子都聽他的,把其他孩子都變成他的「手下」,這也是一種戰爭狀態。因為自由太重要了,失去了自由,就可能失去一切。
- 沒有裁判就麻煩:如果在遊樂場上沒有老師(共同裁判者),壞孩子欺負了人,乖孩子只能自己想辦法。除非壞孩子道歉賠償並保證不再犯,否則這種「戰爭」就沒完沒了。這也是為什麼大家需要一個公正的「老師」(政府)的原因之一。
論點三:奴役是戰爭狀態的延續,是一種不正當的權力形式,除非是針對正義戰爭中的俘虜。 (主要參見第四章)
緊接著戰爭狀態,洛克討論了「奴役」(Slavery) 。他認為,人的自然自由,是不受地球上任何更高權力的束縛,只以自然法為準則。 (Sect. 22) 而在社會中,人的自由則是不受除經由同意在國家中建立的立法權之外的任何立法權的支配,也不受任何意志或法律的約束,除非是該立法機關根據其所受的委託而制定的。
自由並不是像費爾默所說的那樣,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真正的自由是在所處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動、財產,而不受另一個人反覆無常、不確定、不可知曉的專斷意志的支配。 (Sect. 22)
這種免於絕對的、專斷的權力的自由,對於一個人的自我保存是如此必要且緊密相連,以至於他無法放棄它,除非他同時也放棄了他的自我保存和生命。 (Sect. 23) 洛克強調,一個人沒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因此他不能通過契約或自己的同意,把自己奴役給任何人,也不能把自己置於另一個人的絕對的、專斷的權力之下,讓那個人可以隨意剝奪他的生命。 沒有人能給予比他自己擁有的更多的權力;而一個不能剝奪自己生命的人,也不能給予另一個人支配其生命的權力。
那麼,什麼情況下會產生類似「奴役」的狀態呢?洛克認為,只有一種情況:當一個人因為自己的過錯,犯下了該死的罪行,從而喪失了自己的生命權時,那個有權剝奪其生命的人(比如在正義戰爭中抓獲他的敵人),可以暫緩剝奪其生命,而利用他為自己服務。 (Sect. 23) 在這種情況下,主人對其並沒有施加不公正。然而,如果這個被奴役者覺得奴役的苦難超過了生命的價值,他仍然有權力通過反抗主人的意志,來招致他所期望的死亡。
因此,洛克所說的「完全的奴役狀態,無非是合法的征服者與俘虜之間戰爭狀態的延續。」(Sect. 24) 如果征服者和俘虜之間一旦訂立契約,一方同意有限的權力,另一方同意服從,那麼只要契約持續有效,戰爭狀態和奴役狀態就停止了。因為如前所述,沒有人能通過協議將他自己所沒有的——即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個人。
洛克也提到,在猶太人和其他民族中,確實存在人出賣自己的情況,但他認為這只是為了做苦工,而不是真正的奴役。因為被出賣的人並不受絕對的、專斷的、暴虐的權力支配,主人無權隨時殺死他,並且在一定期限後必須釋放他。主人對這類僕人的生命也沒有專斷權力,甚至不能隨意致其傷殘,否則僕人將獲得自由(根據《出埃及記》的例子)。 (Sect. 24)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奴役:
想像一下,你不能把自己賣給別人當一輩子的奴隸,讓別人想打你就打你,想殺你就殺你。為什麼?
- 你的命是你自己的,但也不是完全任你擺佈:洛克認為,生命是上帝給的,你不能隨便自殺,所以你也沒有權力把「隨便處置你生命」的權力交給別人。
- 自由和生命綁在一起:如果你完全失去了自由,變成了別人的奴隸,那你的生命就沒有保障了。所以,自由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不能輕易放棄。
- 什麼時候才算「奴隸」?:洛克說,只有一種情況。比如,在打仗的時候(而且是正義的一方打不正義的一方),如果你是那個挑起戰爭的壞蛋,結果被打敗了,被抓住了。這時候,抓住你的人本來有權力殺你(因為是你先發動戰爭,威脅別人的生命),但他選擇不殺你,讓你給他幹活。這時候,你就處於一種「奴役」狀態。這就像是「戰爭狀態」還沒結束,只是換了一種形式。
- 一旦講好條件,就不是奴隸了:但如果這個主人和你商量好,說「你幫我做三年工,我就放你走,期間我會給你吃的穿的,不會隨便打你罵你」,你們倆都同意了。那從此刻起,你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奴隸了,因為你們有了契約,有了約定。
- 出賣自己做工不是奴隸:古時候有人因為窮,把自己賣給富人當僕人,這跟上面說的奴隸不一樣。主人不能隨便打死這種僕人,到了一定時間就要還他自由。這更像是一種勞動合同。
所以,洛克對「奴役」的定義非常嚴格,他極力反對任何形式的專斷權力,認為這是對人性的根本侵犯。
論點四:財產權起源於勞動,上帝將世界賜予人類共有,但個人通過勞動可以將共有物轉化為私有財產,其限制在於「夠用且同樣好」和「不浪費」原則。 (主要參見第五章)
這是洛克政治哲學中極其重要且影響深遠的一個論點。在確立了人的自然自由和平等,以及對不正當權力的反對之後,洛克開始闡述私有財產權的基礎。他面臨一個問題:如果上帝把世界賜予人類共同享用 (Sect. 25),那麼個人如何才能合法地擁有任何東西的「私有財產」呢?
洛克的回答是:通過勞動。
他說:「雖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其自身都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了他自己以外,別人對此都沒有任何權利。他的身體的勞動和他的雙手的勞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Sect. 27)
想像一下最初的世界,就像一個巨大的公共果園,裡面長滿了各種果樹,還有野生的動物。這些果實和動物是大家共有的。但是,如果這些東西要對某個具體的人產生用處,就必須有一種方式讓它們歸屬於這個人。洛克認為,當一個人把自然狀態中存在的東西,通過自己的勞動從原來的狀態中取出來時,他就把自己的勞動和那個東西混合在一起了,並由此使它成為了他的財產。 (Sect. 27)
例如,你在公共果園裡看到一棵蘋果樹,樹上的蘋果是共有的。但是,當你伸出手,付出勞動把一個蘋果摘下來,這個蘋果就屬於你了。你的勞動使得這個蘋果與其他還在樹上、屬於共有的蘋果區分開來。你的勞動在這個蘋果上附加了一些你自己的東西,從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 (Sect. 28)
洛克問道:那麼,這些橡子或蘋果是何時開始成為他的呢?是他消化了它們的時候?還是他吃了它們的時候?還是他煮了它們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家的時候?還是他撿起它們的時候?洛克明確指出:「如果第一次採集沒有使它們成為他的,那麼其他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使它們成為他的了。那勞動使它們與共同的東西有所區別;那勞動在它們上面添加了一些比自然的、一切人的共同母親所做的更多的東西;因此它們就成了他的私有權利。」(Sect. 28)
這並不需要得到全人類的同意。如果每一次佔有都需要所有共有者的明確同意,那麼在上帝賜予的豐饒資源面前,人類恐怕早就餓死了。 (Sect. 28) 就像在一個公共牧場(通過契約保持共有),你割的草、你僕人挖的泥炭、你在你有權開採的地方挖的礦石,都因為你的勞動而成為你的財產,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者的指定或同意。 (Sect. 28)
財產權的限制: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一個人可以隨意圈佔他想要的任何數量的東西呢?洛克說:不是這樣的。賦予我們財產權的同一條自然法(理性),也限制了財產權。 (Sect. 31)
- 「夠用且同樣好」原則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for others):當你通過勞動獲取財產時,必須確保有「足夠多而且同樣好的東西留給其他人。」(Sect. 27, Sect. 33) 想像一下,在那個孩子島上,如果只有一口井,你不能把所有的水都打走,不給其他孩子留。但如果島上有條大河,你取走一瓢飲用,並不會損害其他人,因為對他們來說,還剩下同樣多的水。洛克認為,在世界初期,土地廣闊,人口稀少,一個人通過勞動佔有的土地,並不會損害他人,因為總有足夠好的土地留給別人。 (Sect. 33, Sect. 36)
- 「不浪費」原則 (Spoilage limitation):上帝賜予我們萬物是為了讓我們「享用」(to enjoy) 。一個人通過勞動可以使多少東西在他變壞之前為生活帶來任何好處,他就可以使多少東西成為他的財產;凡是超出這個範圍的,就超出了他的份額,而屬於其他人。上帝創造任何東西都不是為了讓人糟蹋或毀壞的。 (Sect. 31) 如果你採集了一百蒲式耳的橡子或蘋果,它們在你採集的那一刻就成為你的財產。但你必須確保在它們腐爛之前把它們用掉。如果你儲存了過多的東西,導致它們在你使用之前就壞掉了,那你就違反了自然法,侵占了鄰居的份額,因為你無權擁有超出你使用範圍並可能服務於他人生活便利的東西。 (Sect. 37, Sect. 46)
土地的財產權:
對於土地這種主要的財產形式,洛克認為獲取原則是相同的:「一個人耕種、種植、改良、培育多少土地,並能使用其產品,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他通過他的勞動,可以說,是把它從共有物中圈起來了。」(Sect. 32) 上帝命令人類勞動,人類的貧乏狀況也要求他們勞動。上帝和理性命令人征服土地,即為了生活的利益而改良它,並在上面投入一些屬於他自己的東西——他的勞動。服從上帝的這個命令,去征服、耕種和播種任何一塊土地的人,就因此在這塊土地上附加了一些屬於他的財產,這是別人沒有權利要求的,也不能在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從他那裡拿走。 (Sect. 32)
貨幣的發明及其影響:
洛克接著討論了一個關鍵的轉折點:貨幣的發明。他說,最初,對人生真正有用的東西,大多是易逝的,如果不用就會自行腐爛敗壞,比如水果、肉類。黃金、白銀和鑽石這些東西,其價值更多地來自於人們的喜好或約定,而不是它們的實際用途和對生命的必要支持。 (Sect. 46)
在沒有貨幣之前,一個人沒有理由去擴大他的佔有,超出他家庭的用度和消費。 (Sect. 48) 因為多餘的東西會腐爛,對他沒有好處。但是,當人們同意使用某種「可以保存而不損壞的持久的東西」(Sect. 47),並且通過相互同意,人們願意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但易逝的生活必需品時,貨幣就出現了。例如,一個人可以用快要爛掉的李子換取可以保存一年的堅果,這並沒有浪費共有的資源。進一步,他可以用堅果換取一塊金屬(因為喜歡它的顏色),或者用羊換貝殼,用羊毛換閃亮的鵝卵石或鑽石,並且可以終生保存這些耐用的東西,這並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因為「他正當財產範圍的超出,不在於他佔有物的多寡,而在於任何東西在他手中無用地毀壞。」(Sect. 46)
貨幣的出現,使得人們可以「合法地佔有比他自己能使用其產品更多的土地」(Sect. 50),因為他可以將多餘的產品(比如糧食)賣掉,換成不會腐爛的金銀。這樣,通過一種「默示的和自願的同意」(tacit and voluntary consent),人們就同意了地球上財產佔有的不成比例和不平等。 (Sect. 50) 這是在社會範圍之外,無需契約,僅僅通過賦予金銀價值並默認同意使用貨幣而實現的。
洛克還強調了勞動在價值創造中的核心作用,這被視為勞動價值論的早期思想。他認為:「正是勞動確實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Sect. 40) 他舉例說,一英畝種植了菸草或甘蔗,播種了小麥或大麥的土地,與一英畝同樣肥沃但荒蕪的共有土地相比,其價值的絕大部分來自於勞動的改良。他甚至估計,對人生有用的地球產品中,十分之九是勞動的成果 (Sect. 40),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是百分之九十九 (Sect. 40, referring to America vs. Devonshire example in Sect. 37, and then the bread example in Sect. 43) 。自然和土地僅僅提供了幾乎沒有價值的原材料。 (Sect. 43)
用費曼學習法來解釋財產權的起源:
想像遊樂場裡有很多公共玩具(地球資源)。
- 誰動手誰擁有:一開始玩具都是大家的。如果你看到一堆積木(共有物),你走過去,花力氣把它們堆成一座城堡(付出勞動),那麼這座城堡就變成你的了(私有財產)。因為你付出了努力,讓它從一堆散亂的積木變成了一座城堡。這就是「勞動創造財產」。
- 不能太貪心,要給別人留點:你不能把遊樂場所有的沙子都圈起來自己玩,要留一些給其他小朋友(「夠用且同樣好」原則)。如果遊樂場只有一個鞦韆,你也不能一直霸佔著。
- 拿了就要用,不能浪費:如果你從公共零食桶裡拿了很多糖果,結果吃不完,放壞了,這就不對了。你只能拿你能吃完的份量(「不浪費」原則)。如果你有很多吃不完的蘋果,可以送給別人,或者跟別人交換一些不容易壞的彈珠。
- 「錢」的出現改變一切:後來,小朋友們發現彈珠很漂亮,又不容易壞,大家都喜歡,就開始用自己多餘的玩具或零食去換彈珠(貨幣)。有了彈珠,你就可以把你辛苦種出來的多餘的草莓(易壞)賣掉,換成很多彈珠(不易壞)存起來。這樣,有些人通過努力工作,就可以積累比別人更多的彈珠。這就導致了財富的不平等,但洛克認為,只要是通過誠實勞動和大家自願交換得來的,這就是合理的。
- 努力才有價值:一塊空地(自然資源)本身可能沒什麼用,但如果你去開墾、種上花草樹木(勞動),它就變得有價值了。洛克認為,我們生活中大部分好東西的價值,主要都來自於人們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