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論》(一):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洛克的《政府論次講》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經典之作,其論點豐富且深刻。

第一部分: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 與自然法 (Law of Nature)

洛克在《政府論次講》的開篇,首先駁斥了當時流行的君權神授說(特別是羅伯特·費爾默爵士的觀點,即君主的權力源自亞當的父權),然後才開始闡述他自己的政治理論。他的理論奠基於「自然狀態」的概念。

論點一:人類最初處於一種完美的「自然狀態」。

讓我們想像一下,在有任何政府、國王、法律或警察之前,人類是怎麼生活的?洛克說,那是一種「自然狀態」。現在,別把這個「自然狀態」想成是野蠻人互相殘殺的混亂場面(那是霍布斯的觀點)。洛克認為,這是一個充滿自由與平等的狀態

想像一群孩子來到一個全新的、無人居住的島嶼上,島上資源豐富。在沒有任何大人規定規則之前,每個孩子都是自由的。他們可以自由決定自己要做什麼——去哪裡探險、採什麼果子、在哪裡休息——只要他們不違反一個更根本的法則,也就是「自然法」。他們不需要得到其他孩子的許可,也不必聽從某個孩子的命令。這就是洛克所說的「完全的自由,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與人身,而毋須取得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Sect. 4)

同時,這也是一個平等的狀態。在那個島上,沒有哪個孩子天生就比其他孩子更有權力去統治別人,也沒有哪個孩子天生就該服從別人。洛克說:「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Sect. 4) 就像同一種類的動物,天生就享有同樣的自然優勢和官能,人類也是如此,除非創造他們的上帝明確指定某人高於他人,否則他們之間不應有從屬或被支配的關係。

這裡的「自由」並不是說你可以為所欲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比如傷害別人或搶奪別人的東西。洛克強調:「雖然這是個自由的狀態,卻不是個放任的狀態。」(Sect. 6) 為什麼呢?因為自然狀態受到「自然法」的約束。

那麼,什麼是「自然法」呢?

洛克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這條法則教導所有願意聽從理性的人:因為我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Sect. 6)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法則?洛克給出了一個神學上的理由:我們都是全能而無限智慧的造物主(上帝)的作品,是祂的僕人,奉祂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為祂的事業服務。因此,我們是祂的財產,祂讓我們存在多久,是祂的意願,而不是我們彼此的意願。既然我們都擁有相似的官能,共享同一個自然社群,就不應該認為我們之間存在某種從屬關係,可以授權我們互相毀滅,好像我們是為了彼此的用途而被創造出來一樣,如同低等動物是為了我們的用途而被創造出來一樣。

想像一下,你有一件非常珍貴的玩具,是你爸爸媽媽送給你的。你會隨便讓別人弄壞它嗎?不會。洛克認為,上帝創造了我們,我們就像是上帝的「作品」。所以,我們沒有權利隨便毀掉自己(自殺),也沒有權利隨便毀掉上帝的其他「作品」(他人)。每個人都有義務首先保存自己,並且在不與自身保存相衝突的情況下,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除非是為了懲罰罪犯,否則不得剝奪或損害他人的生命,或任何有助於保存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財產的東西。

在自然狀態下,誰來執行自然法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在自然狀態下沒有人執行自然法,那自然法豈不就形同虛設了嗎?洛克給出了一個在當時看來頗為激進的答案:在自然狀態下,執行自然法的權力交給了每一個人。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違反了自然法,例如無故攻擊你或偷竊你的東西,那麼你不僅有權自衛,還有權懲罰那個侵犯者。懲罰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賠償 (reparation),二是嚇阻 (restraint)

想像在那個孩子們的島上,有個孩子 A 搶了孩子 B 的玩具。根據自然法,孩子 A 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他侵犯了孩子 B 的財產。孩子 B 有權利把玩具搶回來(賠償),並且可以對孩子 A 做出一定的懲罰,比如罰他不准玩鞦韆一段時間,目的是讓他知道搶東西是錯的,以後不敢再犯(嚇阻),也讓其他孩子看到,不敢模仿。不僅如此,島上其他的孩子 C 、 D 、 E,如果看到孩子 A 的行為,他們也有權利去幫助孩子 B,一起制止孩子 A,並對他進行懲罰。因為孩子 A 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孩子 B,也威脅到了島上所有人的和平與安全,他違反了大家共同生活的理性規則。

洛克認為,這種懲罰權並非絕對或任意的權力,不是說你可以憑一時的憤怒或無限的慾望來處置罪犯,而是要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知的指示,給予與其罪行相當的懲罰,足以達到賠償和嚇阻的目的。

洛克甚至用一個例子來支持這個觀點:一個國家(比如英國)的君主或政府,憑什麼權力可以處死或懲罰一個在其境內犯罪的外國人? 那些法律是英國立定的,對英國臣民有效,但對一個印度人(洛克的例子)來說,英國的立法者與世界上其他人一樣,都是沒有權威的人。如果不是因為自然法賦予了每個人懲罰違反自然法行為的權力,那麼任何社群的官員都無法懲罰一個外國人。因為相對於那個外國人,他們所擁有的權力,不會超過任何人在自然狀態下對另一個人所能擁有的權力。

自然狀態的「不便之處」

雖然洛克描繪的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的,但他也承認這種狀態存在一些「不便之處」(inconveniencies) 。最主要的不便在於:當每個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時,人們很容易因為自私而偏袒自己和朋友,又因為惡念、情緒和報復心而在懲罰他人時做得過火。 (Sect. 13)

想像一下,在孩子島上,如果孩子 A 和孩子 B 發生衝突,孩子 A 認為是孩子 B 的錯,孩子 B 認為是孩子 A 的錯。如果讓他們自己來評判和執行懲罰,很可能會爭吵不休,甚至打起來,導致混亂和無秩序。誰打傷了誰,誰來判定傷勢的輕重?誰來決定賠償多少?如果一方不服從,誰來強制執行?這些都是問題。

洛克說:「我很容易承認,公民政府是自然狀態種種不方便的適當救濟方法。」(Sect. 13) 這些不方便之處,正是人們願意放棄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聯合起來組成公民社會,建立政府的主要原因。

總結一下關於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主要論點,用費曼學習法來說就是:

想像一下,世界一開始就像一個沒有大人管的遊樂場。

  1. 大家都自由平等:每個小朋友都可以自己決定玩什麼、怎麼玩,沒有哪個小朋友天生就是老大,可以命令別人。這就是「自然狀態」的核心:自由和平等。
  2. 有一條基本規則:這條規則就像大家心裡都明白的「不准欺負人、不准搶別人玩具、不准傷害別人」。這就是「自然法」,它來自我們的理性,告訴我們不能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因為大家都是上帝創造的,都很寶貴。
  3. 自己當警察:如果在遊樂場上有人不守規矩,比如小明搶了小華的積木,那小華可以把積木搶回來(賠償),還可以罰小明不准玩滑梯(嚇阻)。其他小朋友看到了,也可以幫小華一起教訓小明。這就是說,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權力執行自然法,懲罰犯錯的人。
  4. 自己當警察的麻煩:但是,如果總是自己當警察,問題就來了。小明可能覺得自己沒錯,是小華先惹他的。他們兩個吵起來,甚至打起來,遊樂場就亂了。每個人都偏袒自己,懲罰別人時可能下手太重。這就是自然狀態的「不方便」。

因為這些「不方便」,人們才想到要找一個公正的裁判,制定明確的規則,並且有力量來執行這些規則和裁判結果。這就是為什麼人們會離開自然狀態,進入「公民社會」,建立「政府」的原因,而這將是我們接下來要探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