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繼續羅素《哲學問題》的探索,進入第十一章 〈論直觀知識〉 (On Intuitive Knowledge) 。在上一章,羅素論證了我們先驗知識的來源在於對「共相之間關係」的「親知」或「直觀把握」。這一章,他將更深入地探討這種「直觀知識」(intuitive knowledge) 的性質、範圍和可靠性。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因為如果我們所有的「派生知識」(透過推理得出的知識)最終都依賴於某些「直觀的」起點,那麼這些起點的可靠性就直接決定了整個知識大廈的穩固性。
羅素首先指出一個普遍的印象:我們相信的任何事情都應該能夠被「證明」(proof),或者至少能夠被表明是「高度可能的」(highly probable) 。許多人覺得,一個沒有任何理由支持的信念是不合理的信念。總的來說,這種觀點是正確的。我們幾乎所有的日常信念要嘛是從其他信念中「推斷」出來的,要嘛是「能夠」從其他可被視為給予它們理由的信念中推斷出來的。通常情況下,那個「理由」已經被遺忘了,甚至從未有意識地出現在我們的腦海中。例如,我們很少有人會問自己,有什麼理由假設我們正要吃的食物不會是毒藥。然而,當受到質疑時,我們覺得即使我們一時想不出來,也一定能找到一個完全充分的理由。而在這種信念中,我們通常是對的(比如,食物是從可靠的商店買的,以前吃過沒問題等等)。
但是,羅素讓我們想像一個固執的蘇格拉底式的人物,無論我們給他什麼理由,他都繼續追問這個理由的理由。我們遲早,而且很可能在不久之後,會被逼到一個找不到任何進一步理由的地步,並且幾乎可以肯定,即使在理論上也無法找到任何進一步的理由了。從日常生活的普通信念開始,我們可以一步步被追溯,直到我們達到某個「普遍原則」(general principle),或者某個普遍原則的「實例」(instance),這個原則或實例看起來「顯而易見」(luminously evident),並且其本身不能從任何更顯而易見的東西推斷出來。在大多數日常生活問題中,例如我們的食物是否可能有營養而不是有毒,我們最終會被追溯到我們在第六章討論過的「歸納原則」。但除此之外,似乎沒有進一步的追溯了。這個原則本身在我們的推理中不斷被使用,有時是有意識地,有時是無意識地;但是,沒有任何推理能夠從某個更簡單的自明原則出發,將歸納原則作為其結論推導出來。 其他的「邏輯原則」也是如此。它們的真理性對我們來說是「自明的」(evident),我們在建構證明時運用它們;但是它們本身,或者至少其中一些,是「無法證明的」(incapable of demonstration) 。
然而,「自明性」(self-evidence) 並不僅限於那些無法證明的普遍原則。當承認了一定數量的邏輯原則之後,其餘的就可以從它們推斷出來;但是被推斷出來的命題,通常也和那些未經證明就被假定的原則一樣「自明」。此外,所有「算術」都可以從邏輯的一般原則推斷出來,然而算術的簡單命題,例如「二加二等於四」,也和邏輯原則一樣「自明」。
羅素還提到,儘管這一點更具爭議性,但也似乎存在一些「自明的倫理原則」,例如「我們應該追求好的東西」(we ought to pursue what is good) 。
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普遍原則」的情況下,涉及熟悉事物的「特定實例」,通常比「普遍原則本身」更顯而易見。例如,矛盾律陳述「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同時擁有某個屬性又不擁有它」。這句話一旦被理解就很明顯,但它並不像「我們看到的這朵特定的玫瑰不能既是紅色的又不是紅色的」那麼明顯。(當然,玫瑰的某些部分可能是紅色的,而另一些部分不是紅色的,或者玫瑰可能是一種我們幾乎不知道該稱之為紅色還是不是紅色的粉紅色調;但在前一種情況下,很明顯玫瑰作為一個整體並不是紅色的,而在後一種情況下,一旦我們確定了「紅色」的精確定義,答案在理論上就是確定的。)通常是透過「特定實例」,我們才能夠看到「普遍原則」。 只有那些習慣於處理抽象事物的人才能在沒有實例幫助的情況下輕易掌握普遍原則。
除了普遍原則之外,另一類「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 是那些直接從「感覺」(sensation) 中得出的真理。 羅素將這類真理稱為 「知覺真理」(truths of perception),而表達它們的判斷則稱為 「知覺判斷」(judgements of perception)。但是,在這裡,需要小心地弄清楚那些自明真理的確切性質。「實際的感覺材料」(actual sense-data) 本身既非真也非假。例如,我看到的某個特定的色塊,它只是「存在」:它不是那種可以為真或為假的東西。確實,存在這樣一個色塊是真的,它具有某個形狀和亮度是真的,它被某些其他顏色包圍也是真的。但是,那個色塊「本身」,就像感官世界中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樣,與那些可以為真或為假的東西有著根本的不同類型,因此不能恰當地說它是真的。因此,任何可以從我們的感官中獲得的自明真理,都必須不同於從中獲得它們的那些感覺材料。
羅素認為,似乎有兩種「自明的知覺真理」,儘管最終分析起來這兩種可能可以合併。
- 第一種,僅僅是斷言感覺材料的「存在」,而沒有以任何方式分析它。我們看到一個紅色的斑塊,我們判斷「存在如此這般的紅色斑塊」,或者更嚴格地說,「存在那個」(there is that);這是一種「直觀的知覺判斷」。
- 第二種,產生於當感官對象是「複雜的」(complex),並且我們對其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析」(analysis) 時。例如,如果我們看到一個「圓形的紅色斑塊」,我們可能判斷「那個紅色的斑塊是圓形的」。這同樣是一個知覺判斷,但它與我們之前的那種不同。在我們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一個單一的感覺材料,它既有顏色又有形狀:顏色是紅色的,形狀是圓形的。我們的判斷將這個材料分析為顏色和形狀,然後透過陳述「紅色的顏色具有圓形的形狀」而將它們重新組合起來。這種判斷的另一個例子是「這個在那個的右邊」(this is to the right of that),其中「這個」和「那個」是同時被看到的。在這類判斷中,感覺材料包含一些相互具有某種關係的「構成要素」(constituents),而判斷則斷言這些構成要素具有這種關係。
另一類直觀判斷,類似於感官判斷但又與之截然不同,是 「記憶判斷」(judgements of memory)。關於記憶的性質,存在一些混淆的危險,因為對一個客體的記憶往往伴隨著該客體的「意象」(image),然而意象本身並不能構成記憶。僅僅注意到「意象在現在」,而「被記住的東西已知在過去」,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這一點。此外,我們肯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將我們的意象與被記住的客體進行「比較」,因此我們經常(在相當寬的範圍內)知道我們的意象有多準確;但是,除非那個「客體本身」(相對於意象而言)以某種方式呈現在心靈面前,否則這是不可能的。因此,記憶的本質並非由意象構成,而是由「直接在心靈面前呈現一個被確認為過去的客體」所構成。 如果沒有這種意義上的記憶,我們就不會知道曾經有過過去,也無法理解「過去」這個詞,就像一個天生的盲人無法理解「光」這個詞一樣。因此,必須存在「直觀的記憶判斷」,並且我們所有關於過去的知識,最終都依賴於它們。
然而,記憶的情況引發了一個困難,因為記憶是眾所周知地「不可靠的」(fallacious),因此使人們對一般直觀判斷的可信度產生懷疑。這個困難非同小可。但讓我們首先盡可能縮小其範圍。總的來說,記憶的可靠性與經驗的「鮮明程度」(vividness) 及其在時間上的「鄰近性」(nearness) 成正比。 如果隔壁的房子在半分鐘前被閃電擊中,我對我所看到和聽到的記憶將是如此可靠,以至於懷疑是否曾有過閃電都是荒謬的。這同樣適用於不那麼鮮明的經驗,只要它們是最近發生的。我絕對肯定半分鐘前我坐在我現在坐的同一把椅子上。回顧一天,我發現有些事情我非常確定,另一些事情我幾乎確定,還有一些事情我可以透過思考和回憶相關情況而變得確定,而有些事情我則完全不確定。我非常確定我今天早上吃了早餐,但如果我像一個哲學家應該的那樣對早餐漠不關心,我就會產生懷疑。至於早餐時的談話,有些我可以輕易回憶起來,有些則需要努力,有些則帶有很大的懷疑成分,而有些則完全回憶不起來。因此,我所記憶的內容的「自明性程度」存在著持續的「等級」(gradation),我的記憶的「可信度」也存在著相應的等級。
因此,對於「不可靠的記憶」這個困難的第一個回答是:記憶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明性,這些程度與其可信度的程度相對應,在我們對最近且鮮明的事件的記憶中,達到完美的自明性和完美的可信度的極限。
然而,似乎也存在一些對完全錯誤的記憶抱有非常堅定信念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很可能,真正被「立即呈現在心靈面前」而「被記住」的東西,並不是那個被錯誤相信的東西,而是通常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某物」。據說喬治四世因為經常說他參加了滑鐵盧戰役,最後自己也相信了。在這種情況下,被立即記住的是他「重複的斷言」;而對他所斷言內容的「信念」(如果存在的話)是由與被記住的斷言的「聯想」產生的,因此並非真正的記憶案例。看來,不可靠的記憶案例可能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處理,即它們可以被證明根本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記憶案例(而是錯誤的推斷或聯想)。
關於「自明性」,記憶的案例清楚地表明了一點,那就是:自明性具有「程度」(degrees)。它不是一種僅僅存在或不存在的性質,而是一種可能或多或少存在的性質,其等級從絕對的確定性一直到幾乎難以察覺的微弱性。
- 「知覺真理」和一些「邏輯原則」具有最高程度的自明性。
- 「直接記憶的真理」具有幾乎同樣高的程度。
- 「歸納原則」比其他一些邏輯原則(例如「出自真前提的結論必定為真」)具有較低的自明性。
- 隨著記憶變得更遙遠和模糊,它們的自明性會降低。
- 邏輯和數學的真理(總的來說)隨著它們變得更複雜,其自明性也會降低。
- 關於「內在倫理或美學價值」的判斷,往往具有一定的自明性,但不是很多。
自明性的程度在知識論中非常重要,因為如果命題可能(看起來很可能)在不為真的情況下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明性,那麼就沒有必要放棄自明性與真理之間的全部聯繫,而只需說,當發生衝突時,應保留更自明的命題,而拒絕較不自明的命題。
然而,羅素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猜想:在上述解釋的「自明性」中,很可能結合了兩種不同的概念。
- 其中之一,對應於最高程度的自明性,實際上是真理的「絕對保證」(infallible guarantee)。
- 另一種,對應於所有其他程度的自明性,並不提供絕對的保證,而只是提供或大或小的 「推定」(presumption)。 然而,這只是一個建議,羅素表示目前還無法進一步發展。在處理了真理的性質之後,他將在區分知識和錯誤的背景下,回到自明性的主題。
總結第十一章,羅素的核心論點是:
- 我們的知識體系最終依賴於某些「直觀知識」或「自明真理」,這些真理本身無法被更基本的真理所證明。
- 直觀知識主要包括:
- 普遍的邏輯和數學原則:其自明性源於對共相關係的直接把握。
- 知覺判斷:即對當下感覺材料的存在及其被分析出的性質和關係的直接判斷(例如,「這是一個紅色的圓形斑塊」)。
- 記憶判斷:即對過去經驗的直接回憶和確認(儘管其可靠性會隨時間和鮮明度而變化)。
- 可能還包括一些基本的倫理原則。
- 「自明性」並非一個全有或全無的特性,而是具有「程度」的。從絕對確定到幾乎難以察覺的微弱傾向。
- 記憶的不可靠性是一個問題,但可以透過考慮記憶的鮮明度、鄰近性以及區分真正的直接記憶和錯誤的聯想來部分解決。總體而言,自明性的程度與可信度相關。
- 羅素猜想,最高程度的自明性可能是真理的絕對保證,而較低程度的自明性則只提供一種推定。
- 理解直觀知識的性質和範圍,對於我們判斷哪些信念可以構成「知識」,以及如何區分「知識」與「錯誤」至關重要。
這一章強調了我們知識體系中那些「不證自明」的基石,並開始探討這些基石的可靠性問題。它為接下來討論「真理與謬誤」的本質,以及如何建立一個能夠容納「錯誤」和「或然意見」的知識理論,奠定了基礎。
接下來,我將解釋第十二章 〈真理與謬誤〉 。這一章將從「我們如何知道」轉向「『真』和『假』究竟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