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哲學問題》(四):觀念論

好的,我們繼續深入羅素的《哲學問題》。在前面幾章,羅素引導我們質疑了對外部世界的樸素看法,區分了「現象」與「實在」,並論證了相信獨立於我們感知的「物質」存在的合理性。然而,他也強調,我們透過感官所能認識的,僅限於物質的關係和結構,其「內在本性」依然是個謎。這就為一種古老而影響深遠的哲學觀點——「觀念論」(Idealism)——打開了大門。羅素在第四章 〈觀念論〉 中,將集中探討這種學說,並提出他自己的批判。

首先,羅素明確了本章中「觀念論」的含義:它指的是這樣一種學說,即任何存在的東西,或者至少任何可以被認識為存在的東西,在某種意義上都必須是「心靈的」(mental)。這個學說在哲學家中非常流行,有多種形式,並且基於不同的理由被倡導。羅素認為,即使是對哲學最簡短的概述,也必須對它有所交代,因為它影響深遠且本身就很有趣。

對於那些不習慣哲學思辨的人來說,這種學說可能聽起來非常荒謬。常識告訴我們,桌子、椅子、太陽、月亮這些物質客體,與心靈及其內容(思想、情感等)有著根本的不同,並且即使心靈停止存在,它們也可能繼續存在。我們通常認為物質在任何心靈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很難把它想像成僅僅是心靈活動的產物。但是,羅素提醒我們,無論觀念論是對是錯,都不能因為它看起來荒謬就輕易否定它。

為什麼不能輕易否定呢?羅素給出了理由:我們已經看到,即使物理客體確實獨立存在,它們也必定與我們的感覺材料大相逕庭,並且只能與感覺材料具有一種「對應關係」,就像目錄與被編目的事物之間的對應關係一樣。因此,常識對於物理客體的「真實內在本性」,其實是一無所知的。如果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它們是心靈的,我們就不能僅僅因為這個觀點讓我們覺得奇怪而合法地拒絕它。關於物理客體的真相必然是奇怪的。它可能是無法達到的,但如果任何哲學家相信他已經達到了,那麼他所提供的「真相」即使聽起來奇怪,也不應該成為反對他觀點的理由。換句話說,不要因為一個觀點「反常識」就認為它是錯的,尤其是在我們已經發現常識本身也充滿困惑的情況下。

那麼,觀念論者是基於什麼理由提出這種學說的呢?羅素指出,觀念論的理由通常源於「知識論」(theory of knowledge),也就是說,源於對「事物必須滿足什麼條件才能被我們認識」的討論。第一個在這方面做出嚴肅嘗試並建立觀念論的是柏克萊主教 (Bishop Berkeley) 。

柏克萊首先透過一些基本有效的論證證明,我們的「感覺材料」不可能被認為是獨立於我們而存在的,它們至少在部分上必須「在」心靈之中,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看、聽、觸、嗅、嚐這些感知活動,它們的存在就不會持續。到目前為止,羅素認為柏克萊的主張幾乎肯定是有效的,即使他的一些論證並非如此。回想一下第一章的討論,桌子的顏色會隨著光線和觀察者的變化而變化,這就說明了感覺材料的依賴性。

但是,柏克萊更進一步論證說,「感覺材料」是我們的感知所能向我們保證其存在的「唯一」事物;並且,「被認識」就是「在」一個心靈之中,因此也就是「心靈的」。於是,他得出結論:除了在某個心靈之中的東西之外,沒有什麼可以被認識;而任何被認識卻又不在「我」的心靈之中的東西,必定在「某個其他」心靈之中。

為了理解柏克萊的論證,我們必須理解他對「觀念」(idea) 這個詞的用法。他把任何「直接被認識」的東西都稱為「觀念」,例如,我們看到的特定顏色是一個觀念;我們聽到的聲音也是一個觀念,等等。這個術語不僅限於感覺材料,也包括被記住或想像的事物,因為在記住或想像的時刻,我們也直接認識這些事物。所有這些直接的材料,他都稱為「觀念」。

然後,柏克萊考察了像樹這樣的普通物體。他指出,當我們「感知」樹的時候,我們直接認識到的一切,都是他所說的那種「觀念」。他論證說,沒有絲毫理由假設樹除了被感知到的部分之外還有任何真實的東西。樹的「存在」(being),他說,就在於「被感知」(being perceived):用經院哲學的拉丁文來說,它的 “esse” 就是 “percipi” 。他完全承認,即使我們閉上眼睛,或者當沒有任何人在它附近時,樹也必須繼續存在。但是,他說,這種持續的存在是由於「上帝」繼續感知它;那個對應於我們所謂「物理客體」的「真實的」樹,是由上帝心中的觀念構成的,這些觀念或多或少類似於我們看見樹時擁有的那些觀念,但不同之處在於,只要樹繼續存在,它們就永久地存在於上帝的心中。根據他的說法,我們所有的感知,都包含著對上帝感知的部分參與,正是由於這種參與,不同的人才會看到或多或少相同的樹。因此,除了心靈及其觀念之外,世界上沒有任何東西,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東西被認識,因為任何被認識的東西必然是一個「觀念」。

羅素認為,柏克萊的這個論證中存在許多在哲學史上很重要的「謬誤」(fallacies),需要揭示出來。 第一個謬誤,是由於「觀念」一詞的使用而產生的混淆。我們通常認為「觀念」本質上是某個人心靈中的東西,因此,當我們被告知一棵樹完全由觀念構成時,很自然地會假設,如果這樣,那麼樹必定完全在心靈之中。但是,「在心靈之中」(in the mind) 這個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我們說「把某人記在心裡」(bearing a person in mind),並不是說那個人在我們的心靈裡,而是說關於他的「一個想法」在我們的心靈裡。當一個人說他必須安排的某件事「完全從他腦子裡溜走了」(went clean out of his mind),他並不是指那件事本身曾經在他腦子裡,而只是指關於那件事的一個想法以前在他腦子裡,但後來不在了。所以,當柏克萊說如果我們能認識樹,樹就必須「在」我們的心靈裡時,他真正有權說的只是「關於樹的一個想法」必須在我們的心靈裡。論證說樹「本身」必須在我們的心靈裡,就像論證說我們記在心裡的那個人「本身」在我們的心靈裡一樣。這種混淆可能看起來太粗糙了,任何稱職的哲學家都不可能真正犯下,但各種伴隨情況使其成為可能。為了理解這是如何可能的,我們必須更深入地探討觀念的本性問題。

在探討觀念的一般本性之前,羅素讓我們區分開關於感覺材料和物理客體的兩個完全獨立的問題。我們之前看到,由於各種細節原因,柏克萊將構成我們對樹的感知的那些感覺材料視為或多或少是「主觀的」(即它們既依賴於我們也依賴於樹,如果樹沒有被感知,它們就不會存在),這是正確的。但是,這與柏克萊試圖證明的「任何可以被直接認識的東西都必須在一個心靈之中」的觀點是完全不同的。為了後者這個目的,關於感覺材料對我們依賴性的細節論證是無用的。他必須普遍地證明,透過「被認識」,事物就被表明是「心靈的」。這就是柏克萊相信自己已經做到的。現在我們必須關注的是這個問題,而不是之前關於感覺材料和物理客體之間差異的問題。

按照柏克萊對「觀念」的用法,每當一個觀念呈現在心靈面前時,都有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需要考慮。一方面是我們「意識到的那個東西」——比如我桌子的顏色;另一方面是「意識本身的活動」,即「領會」(apprehending) 那個東西的心靈活動。這個「心靈活動」無疑是心靈的。但是,是否有任何理由假設被領會的「那個東西」(比如顏色本身)在任何意義上也是心靈的呢?我們之前關於顏色的論證並沒有證明它是心靈的;它們只證明了它的存在依賴於我們的感覺器官與物理客體(在我們的例子中是桌子)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它們證明了如果一個正常的眼睛相對於桌子處於某個特定位置,在某種特定的光線下,某種特定的顏色就會存在。它們並沒有證明顏色「在」感知者的心靈之中。

羅素認為,柏克萊關於「顏色顯然必須在心靈之中」的觀點,其貌似合理性似乎依賴於將「被領會的東西」(the thing apprehended) 與「領會的活動」(the act of apprehension) 混淆了。這兩者中的任何一個都可能被柏克萊稱為「觀念」。那個「活動」無疑是在心靈之中的;因此,當我們考慮那個活動時,我們很容易同意「觀念必須在心靈之中」的觀點。然後,忘記了這僅僅在「觀念」被視為「領會的活動」時才為真,我們就把「觀念在心靈之中」這個命題轉移到另一種意義上的觀念,即被我們的領會活動所領會的「那些東西」。因此,透過一個無意識的「語義含糊」(equivocation),我們得出了結論:任何我們能夠領會的東西都必須在我們的心靈之中。羅素認為,這似乎是對柏克萊論證的真實分析,也是其最終依賴的謬誤。

這個關於在我們領會事物時「活動」與「對象」之間區別的問題至關重要,因為我們獲得知識的全部能力都與此相關。認識自身以外事物的能力,是心靈的主要特徵。「認識對象」(Acquaintance with objects) 本質上包含心靈與心靈之外的某物之間的「關係」;正是這一點構成了心靈認識事物的能力。如果我們說被認識的東西必須「在」心靈之中,那麼我們要嘛是不恰當地限制了心靈認識的能力,要嘛是說了一句「同義反覆的廢話」(mere tautology) 。如果我們用「在心靈之中」來表示與「在心靈之前」(before the mind) 相同的意思,即僅僅指「被心靈所領會」,那麼我們就是在說一句同義反覆的廢話。但是,如果我們是這個意思,我們就必須承認,以這種意義「在心靈之中」的東西,仍然可能「不是心靈的」。因此,當我們認識到知識的本性時,柏克萊的論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都被證明是錯誤的,他認為「觀念」——即被領會的對象——必須是心靈的那些理由,也被發現毫無根據。因此,他支持觀念論的理由可以被駁回。

那麼,觀念論還有沒有其他的理由呢?羅素接著考察了另一種常見的論證。 人們常說,彷彿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真理:「我們不可能知道任何我們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由此推斷,任何可能與我們的經驗相關的事物,至少必須是我們能夠認識的;因此,如果物質本質上是我們無法認識的東西,那麼物質就是我們無法知道其存在的東西,對我們來說也將毫無重要性。通常還暗示著(其理由仍不清楚),對我們沒有重要性的東西不可能是真實的,因此,如果物質不是由心靈或心靈觀念構成的,它就是不可能的,只是一個幻想。

羅素認為,在現階段全面探討這個論證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立即注意到一些拒絕它的理由。 首先,沒有理由說對我們沒有任何「實際重要性」的東西就不能是真實的。誠然,如果包括「理論重要性」,那麼任何真實的東西對我們都具有某種重要性,因為作為渴望了解宇宙真相的人,我們對宇宙包含的一切都有些興趣。但如果包括這種興趣,那麼只要物質存在,即使我們不知道它存在,它對我們也並非沒有重要性。我們顯然可以懷疑它可能存在,並想知道它是否存在;因此它與我們求知的慾望相關聯,並且具有滿足或阻礙這種慾望的重要性。

其次,「我們不可能知道任何我們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這句話遠非不言而喻的真理,事實上是「錯誤的」。這裡的「知道」(know) 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

  1. 第一種用法,適用於與「錯誤」相對立的那種知識,即我們所「知道」的是「真的」那種意義,適用於我們的信念和判斷,即所謂的「真理的知識」(knowledge of truths) 。
  2. 第二種用法,適用於我們對「事物」的知識,我們可以稱之為「親知」(acquaintance) 。這是我們「知道」感覺材料的那種意義。(這種區別大致相當於法語中的 savoir 和 connaître,或德語中的 wissen 和 kennen 。)

因此,那句看似不言而喻的真理,在重新表述後變成了:「我們永遠無法真實地判斷某個我們不『親知』其存在的事物存在。」這絕不是不言而喻的真理,相反,是一個明顯的謬誤。羅素舉例說:「我無幸親知中國皇帝,但我真實地判斷他存在。」當然,可能會有人說,我之所以這樣判斷,是因為其他人親知他。然而,這是一個不相干的反駁,因為如果那個原則是真的,我就無法知道任何其他人親知他。更進一步說:沒有理由說我不能知道某個「沒有任何人親知」的事物存在。這一點很重要,需要闡明。

如果我親知一個存在的事物,我的親知給了我關於它存在的知識。但反過來說,每當我能知道某類事物存在時,我或其他人就必須親知那個事物——這是不對的。在我沒有親知卻做出真實判斷的情況下,發生的是:那個事物是透過「描述」(description) 為我所知的,並且憑藉某個一般原則,可以從我所親知的某物之存在,推斷出符合該描述的事物之存在。

為了充分理解這一點,羅素預告將在後續章節首先處理「親知知識」(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和「描述知識」(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之間的區別,然後再考慮哪些(如果有的話)一般原則的知識,具有與我們對自身經驗存在的知識相同種類的確定性。

總結第四章,羅素批判了觀念論的兩個主要論證路線:

  1. 柏克萊的論證:認為「存在即被感知」,以及一切被認識的都是「觀念」,因此世界是心靈的。羅素的反駁核心在於區分了「感知/認識的活動」(act of perceiving/knowing)和「被感知/被認識的對象」(object of perception/knowledge) 。前者確實是心靈的,但後者(如顏色、桌子)則沒有理由被認為是心靈的。柏克萊混淆了這兩者。
  2. 基於「不可知則不存在/不重要」的論證:認為如果物質本質上不可知,那它就無關緊要,甚至不存在。羅素指出,首先,「不可知」並不意味著「不存在」或「不重要」(理論上的重要性依然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該論證混淆了「親知知識」和「描述知識」。我們完全可以透過描述來知道那些我們並不直接親知的事物存在,比如歷史人物或科學理論中的粒子。

透過對觀念論的批判,羅素清除了哲學道路上的一個重要障礙,並為他自己關於知識結構的理論鋪平了道路。他強調了區分「認識活動」和「認識對象」的重要性,並暗示了「描述知識」在擴展我們認識範圍方面的關鍵作用。這也為後面章節討論「共相」(universals) 提供了背景,因為共相正是我們能夠進行描述和概括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