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哲學問題》(三):感覺材料

好的,我們繼續羅素的哲學之旅。在上一部分,我們跟隨羅素,透過對「桌子」的仔細審視,認識到我們直接感知的「現象」(比如桌子的顏色、形狀)和那個可能獨立存在的「實在」(真實的桌子,或稱為物理客體)之間存在著鴻溝。我們也初步接受了這樣一個觀點:相信有一個獨立於我們感知的物質世界存在,是更為合理和簡潔的解釋。現在,羅素在第三章 〈物質的本性〉 (The Nature of Matter) 中,將帶領我們進一步探討:如果這個「真實的桌子」,這個「物質」確實存在,那麼它的「本性」究竟是什麼樣的呢?

想像一下,我們現在已經同意,當我們看著桌子時,那些不斷變化的顏色、從不同角度看去呈現不同形狀的感覺,這些都只是「現象」。但在這些現象背後,我們假設有一個「東西」導致了這些現象,這個東西就是「真實的桌子」。當我閉上眼睛,桌子的顏色消失了(對我而言);當我把手從桌子上移開,堅硬的感覺也消失了;當我停止敲擊,木頭的聲音也停止了。但是,我們並不相信當所有這些「感覺材料」消失時,桌子本身也消失了。相反,我們相信,正是因為桌子持續存在,所以當我重新睜開眼睛、放回手臂、再次敲擊時,那些感覺材料才會重新出現。那麼,這個獨立於我的感知而持續存在的「真實的桌子」,它的本性到底是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羅素首先讓我們看看「物理科學」是怎麼說的。你可能會想,科學家們整天研究物質,他們肯定知道物質是什麼吧?物理科學,在羅素看來,或多或少(可能是不自覺地)傾向於一種觀點:所有的自然現象都應該被還原為「運動」。比如,光、熱、聲音,這些都被認為是「波的運動」(wave-motions),這些波動從發出它們的物體傳播到看見光、感覺到熱或聽到聲音的人那裡。而承載這種波動的,要嘛是以太(一個過去科學中假設的媒介),要嘛是「粗糙的物質」(gross matter) 。但無論是哪種,在哲學家看來,都屬於「物質」的範疇。科學賦予這種物質的主要屬性,就是在空間中的「位置」,以及根據運動定律進行「運動的能力」。科學並不否認物質可能還有其他屬性,但如果有的話,這些其他屬性對科學家來說沒什麼用,也無法幫助他們解釋現象。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分。有時候人們會說「光是一種波的運動」,但羅素認為這種說法是具有誤導性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直接看到的」那種光,我們透過感官直接認識到的光,它「並不是」一種波的運動,而是完全不同的東西——那是我們(只要不是盲人)都熟悉,卻無法向盲人描述清楚的東西。相反,一個「波的運動」卻完全可以向盲人描述清楚,因為他可以透過觸覺獲得空間的知識,他甚至可以透過一次航海來體驗波的運動,效果和我們差不多。但是,這種盲人可以理解的東西,並不是我們所說的「光」。我們所說的「光」,恰恰是盲人永遠無法理解,我們也永遠無法向他描述的東西。

那麼,這個我們非盲人都知道的「光」(即我們直接經驗到的視覺感受),根據科學的觀點,並不是真正存在於外部世界中的。它是由某些「波」作用於看見光的人的眼睛、神經和腦袋所引起的「某種東西」。當科學說「光是波」時,它的真正意思是,「波」是我們「光的感覺」的「物理原因」。但是光本身,那種看得見的人經驗到而盲人經驗不到的東西,科學並不認為它是獨立於我們和我們感官而存在的那個世界的一部分。類似的說法也適用於其他種類的感覺,比如聲音、味道等等。我們聽到的聲音的「音調」或「音色」,和科學描述的聲波的「頻率」或「波形」,也是兩回事。前者是我們的感覺材料,後者是科學推斷的物理原因。

所以,不僅僅是顏色、聲音這些感覺材料的「特質」不存在於科學所描述的物質世界中,甚至連我們透過視覺或觸覺得到的「空間」本身,也與科學中的物質所在的空間有所不同。科學認為它的物質必須存在於一個「空間」中,這對科學至關重要。但是,這個科學意義上的空間,並不能完全等同於我們看到或感覺到的空間。

首先,我們「看到的空間」(visual space) 和我們「觸摸到的空間」(tactile space) 是不一樣的。我們是透過嬰兒時期的經驗,才學會如何去觸摸我們看到的物體,或者如何去看見那些我們感覺到正在觸摸我們的物體。比如,一個嬰兒可能看到一個奶瓶,但他需要學習如何協調他的手部動作去準確地抓住它。這說明視覺空間和觸覺空間之間需要一個學習和校準的過程。但是,科學所談論的「物理空間」(physical space),對於觸覺和視覺來說是「中立的」;因此,它既不可能是觸覺空間,也不可能是視覺空間。它是一個更為抽象的、統一的空間概念。

其次,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視角觀察同一個物體,會看到它呈現出不同的「形狀」。例如,一枚圓形的硬幣,除非我們正對著它看,否則它看起來總是橢圓形的。當我們判斷它是「圓形」的時候,我們是在判斷它有一個「真實的形狀」,這個真實形狀並不是它「現象的形狀」(我們直接看到的橢圓形),而是獨立於它的現象、內在於它自身的形狀。但是,這個科學所關心的「真實形狀」,必須存在於一個「真實的空間」中,這個真實空間不同於任何個人的「現象的空間」(apparent space) 。「真實的空間」是公共的,而「現象的空間」是觀察者私人的。在不同人的私人空間裡,同一個物體呈現出不同的形狀;因此,那個物體擁有其真實形狀的「真實空間」,必定不同於這些私人空間。所以,科學的空間,雖然與我們看到和感覺到的空間相關聯,卻並不等同於它們,而它們之間的聯繫方式需要進一步研究。

羅素在前一章暫時同意,物理客體不可能完全像我們的感覺材料,但可以被視為「引起」我們感覺的原因。這些物理客體存在於科學的空間中,我們可以稱之為「物理空間」。這裡有一個關鍵點:如果我們的感覺是由物理客體引起的,那麼就必須有一個「物理空間」,這個物理空間容納了這些物理客體、我們的感覺器官、神經和腦部。當我們與一個物體「接觸」時,我們會得到觸覺;也就是說,我們身體的某一部分在物理空間中佔據了一個與該物體所佔據的空間非常接近的位置。粗略地說,當物理空間中沒有不透明的物體阻擋在該物體和我們的眼睛之間時,我們就能「看見」一個物體。同樣,只有當我們離一個物體足夠近,或者當它接觸到我們的舌頭,或者當它在物理空間中相對於我們的身體處於一個合適的位置時,我們才能聽到、聞到或嚐到它。除非我們把物體和我們的身體都看作是處於「同一個物理空間」中,否則我們根本無法開始陳述在不同情況下我們會從一個給定物體得到什麼不同的感覺,因為主要正是物體和我們身體的「相對位置」決定了我們將從物體得到什麼感覺。

現在,我們的感覺材料,比如我們看到的顏色、感覺到的硬度,是位於我們的「私人空間」中的,可能是視覺空間,也可能是觸覺空間,或者是其他感官可能給予我們的那些更模糊的空間。如果像科學和常識所假設的那樣,存在一個「公共的、包羅萬象的物理空間」,物理客體就在其中,那麼物理客體在物理空間中的「相對位置」,就必須或多或少地對應於感覺材料在我們私人空間中的「相對位置」。假設這一點並不困難。如果我們在路上看到一座房子比另一座房子離我們更近,我們的其他感官也會證實這個觀點;例如,如果我們沿著路走,我們會更早到達那座看起來更近的房子。其他人也會同意那座看起來更近的房子確實更近;軍用地圖也會採取同樣的看法。因此,一切都指向這些房子之間存在一種「空間關係」,這種關係對應於我們看著這些房子時所看到的感覺材料之間的關係。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存在一個「物理空間」,物理客體在其中具有的空間關係,與相應的感覺材料在我們私人空間中具有的空間關係相對應。幾何學所處理的、物理學和天文學所假設的,正是這個「物理空間」。

那麼,假設存在物理空間,並且它確實與私人空間相對應,我們能了解它些什麼呢?羅素認為,我們只能知道那些「為了確保這種對應關係所必需的東西」。也就是說,我們無法知道物理空間「本身」是什麼樣子,但我們可以知道由於物理客體的空間關係而產生的那種「物理客體的排列方式」或「結構」。例如,我們可以知道在日食期間,地球、月亮和太陽處於一條直線上,儘管我們無法知道一條「物理的直線本身」是什麼樣子,就像我們知道視覺空間中一條直線的「樣子」那樣。因此,我們對於物理空間中「距離的關係」(比如哪個距離更長,兩段距離是否在同一直線上)的了解,遠多於對「距離本身」的了解。我們不可能像直接認識私人空間中的距離、顏色、聲音或其他感覺材料那樣,直接認識物理距離。我們可以知道所有那些一個天生的盲人可以透過他人描述而了解到的關於「視覺空間」的事情;但是,一個天生的盲人永遠無法知道的關於視覺空間的那類事情,我們也無法知道關於「物理空間」的那類事情。我們能知道的是「保持與感覺材料對應所需要的那些關係的屬性」,但我們無法知道「那些關係所聯繫的項目本身的性質」。

關於「時間」,情況也類似。我們對「持續時間」(duration) 或時間流逝的感覺,眾所周知,並不是一個關於時鐘走過了多少時間的可靠指引。當我們感到無聊或痛苦時,時間過得很慢;當我們愉快地忙碌時,時間過得很快;而當我們睡覺時,時間幾乎像是沒有存在過一樣。因此,就時間是由「持續」構成而言,和空間的情況一樣,有必要區分「公共時間」和「私人時間」。但是,就時間是由「先後順序」(order of before and after) 構成而言,似乎沒有必要做出這樣的區分;事件「看起來」具有的時間順序,就我們所能看到的,與它們「確實」具有的時間順序是相同的。至少,沒有理由假設這兩個順序是不同的。這通常也適用於空間:如果一隊士兵沿著路行軍,隊伍的形狀從不同的視角看會不同,但士兵們從所有視角看,都會呈現出「相同的排列順序」。因此,我們認為這個順序在物理空間中也是真實的,而形狀則只被認為是與物理空間相對應,其對應程度以保持順序為限。

不過,在說事件「看起來」具有的時間順序與它們「真正」具有的時間順序相同時,需要警惕一種可能的誤解。絕不能認為不同物理客體的各種狀態,與構成對這些客體感知的那種感覺材料,具有相同的時間順序。作為物理客體,閃電和雷聲是「同時發生」的;也就是說,閃電與空氣在擾動開始的地方(即閃電發生的地方)的擾動是同時的。但是,我們稱之為「聽到雷聲」的那個感覺材料,直到空氣的擾動傳播到我們所在的地方時才會發生。同樣,太陽光大約需要八分鐘才能到達我們這裡;因此,當我們「看見太陽」時,我們看到的是「八分鐘前的太陽」。就我們的感覺材料為物理太陽提供證據而言,它們提供的是關於八分鐘前的物理太陽的證據;如果在過去的八分鐘內物理太陽已經不復存在,那對我們稱之為「看見太陽」的感覺材料不會有任何影響。這再次說明了區分感覺材料和物理客體的必要性。

我們在空間方面發現的情況,與感覺材料及其物理對應物之間的關係方面發現的情況非常相似。如果一個物體看起來是藍色的,另一個是紅色的,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測物理客體之間存在某種相應的差異;如果兩個物體都看起來是藍色的,我們可以推測它們之間存在相應的相似性。但是,我們不能指望直接認識到物理客體中使其看起來是藍色或紅色的那個「性質」。科學告訴我們,這個性質是某種「波的運動」,這聽起來很熟悉,因為我們想到的是在我們「看到的空間」中的波的運動。但是,這種波的運動實際上必須是在「物理空間」中,而我們對物理空間並沒有直接的認識;因此,真實的波的運動並沒有我們可能想像的那麼熟悉。適用於顏色的情況,也與適用於其他感覺材料的情況非常相似。因此我們發現,儘管物理客體的「關係」具有各種可知的屬性(這些屬性源於它們與感覺材料的關係的對應性),但物理客體「本身」,至少就透過感官所能發現的而言,其「內在本性」(intrinsic nature) 仍然是未知的。問題依然存在: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發現物理客體的內在本性?

羅素接著考慮了一個看似自然的假設,尤其是在視覺感覺材料方面:雖然由於我們一直在考慮的那些原因,物理客體不可能與感覺材料「完全」一樣,但它們或許「或多或少」有些相似。根據這種觀點,例如,物理客體可能真的有顏色,而我們或許運氣好,看到的物體顏色恰好是它真實的顏色。一個物體在任何給定時刻看起來具有的顏色,通常從許多不同的視角看都會非常相似,儘管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們可能會假設「真實的」顏色是某種中間色,介於從不同視角出現的各種色調之間。

這樣的理論或許無法被明確駁斥,但羅素認為它可以被證明是「沒有根據的」。首先,很明顯,我們看到的顏色僅僅取決於到達眼睛的光波的性質,因此它會被我們與物體之間的介質,以及光線從物體反射到眼睛方向的方式所改變。除非空氣完全清澈,否則空氣會改變顏色,任何強烈的反射都會完全改變它們。因此,我們看到的顏色是光線「到達眼睛時」的結果,而不僅僅是發出光線的物體的一個屬性。因此,只要某些波到達眼睛,我們就會看到某種顏色,無論發出這些波的物體本身是否有任何顏色。所以,假設物理客體有顏色是完全「多餘的」(gratuitous),因此沒有理由做出這樣的假設。完全相同的論證也適用於其他的感覺材料,比如聲音、硬度等等。我們感覺到的硬度,可能只是原子間斥力的某種表現,而不是物體本身具有一種像我們觸摸到的「硬」那樣的內在性質。

最後,羅素引出了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是否存在任何一般的哲學論證,使我們能夠說,如果物質是真實的,它必須具有這樣那樣的性質?正如前面解釋過的,許多哲學家,也許是大多數,都認為任何真實的東西在某種意義上都必須是「心靈的」(mental),或者至少,任何我們能了解的東西在某種意義上都必須是心靈的。這些哲學家被稱為「觀念論者」(idealists) 。觀念論者告訴我們,顯現為物質的東西,實際上是某種心靈性的東西;要嘛(像萊布尼茲認為的那樣)是或多或少處於萌芽狀態的心靈,要嘛(像柏克萊主張的那樣)是那些(我們通常會說)「感知」物質的心靈中的觀念。因此,觀念論者否認物質作為一種與心靈在本質上不同的東西而存在,儘管他們並不否認我們的感覺材料是某種獨立於我們私人感覺而存在的事物的標誌。在下一章,羅素將簡要考察觀念論者為支持他們的理論而提出的理由——在他看來,這些理由是謬誤的。

總結一下第三章的核心思想:羅素論證了,儘管我們有理由相信物理客體(物質)的存在,但我們透過感官所能認識到的,僅僅是這些物理客體與我們的感官系統相互作用後產生的「感覺材料」,以及物理客體之間和物理客體與我們之間的一些「關係」(主要是空間和時間上的相對位置和順序關係)。物理客體本身的「內在本性」——比如它「本身」是什麼顏色,它「本身」是什麼樣的空間屬性——對我們來說是不可知的(至少透過感官是如此)。科學對物質的描述(如波的運動)雖然提供了一個模型,但這個模型描述的是發生在一個我們無法直接經驗的「物理空間」中的事件,這些事件是我們感覺材料的「原因」,而不是感覺材料「本身」。因此,科學並沒有真正揭示物質的「內在」本性,只是描述了它的「結構」和「行為方式」。這就為哲學家們(尤其是觀念論者)提出關於物質本性的不同看法留下了空間。

羅素在這裡做的工作非常重要,他細緻地區分了:

  1. 感覺材料 (我們直接經驗到的,如看到的紅色) vs. 物理客體 (推斷存在的,引起感覺材料的桌子本身) 。
  2. 感覺材料的性質 (主觀的,易變的) vs. 物理客體的性質 (推測是客觀的,但其內在本性未知) 。
  3. 私人空間/時間 (我們直接感知的空間和時間感) vs. 物理空間/時間 (科學假設的,公共的,客觀的空間和時間,但其內在本性同樣未知) 。
  4. 我們能認識物理客體的關係和結構 vs. 我們不能認識物理客體的內在本性

這種區分不僅挑戰了我們對世界的樸素看法,也為後續討論知識的來源、範圍和確定性,以及對觀念論等哲學立場的批判,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