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國際政治(十一):國際法與規範

好的,我們現在進入文本的第四部分「跨國政治」(Transnational Politics),首先探討第十一章「國際法與規範」(International Law and Norms)。

議題九:在一個由主權國家構成的世界裡,國際社會如何約束國家的行為?國家何時以及為何會做「正確」的事情?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它意味著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擁有最高權威,不受外部干涉。然而,現實中我們又看到各種國際法和國際規範試圖約束國家的行為。這就引出了一個核心的「謎題」:既然國家是主權的,為何它們會同意接受國際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真正改變國家的行為?

核心論點:國際法和國際規範是兩種重要的國際制度,它們通過不同的機制影響國家的利益認知和行為選擇。國際法主要通過促進合作和提供行為預期來約束國家,其有效性依賴於國家的自願遵守和互惠原則。國際規範則通過塑造國家對何為「恰當」或「合法」行為的理解來發揮作用,其傳播和內化往往藉助於跨國倡導網絡的力量。儘管缺乏集中的強制執行機制,國際法和規範依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國家行為,尤其是在它們符合國家長遠利益或被國內社會廣泛接受時。

讓我們運用「利益、互動與制度」的框架來解析這個論點:

  • 利益(Interests):國家為何有興趣創立和遵守國際法與規範?
    • 國際法的利益基礎:促進合作與可預測性
      • 互惠利益(Reciprocity):國家遵守國際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們期望其他國家也同樣遵守。例如,外交豁免權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項普遍的國際法原則,是因為各國都認識到,如果本國外交官在海外能得到保護,那麼本國也應給予外國外交官同樣的保護,這符合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
      • 降低交易成本:國際法通過提供通用的規則和程序,可以降低國家間交往的成本,提高效率。例如,國際貿易法規(如 WTO 規則)為跨國商業活動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框架。
      • 解決共同問題:許多跨國問題(如海洋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需要國家間的協調與合作,國際法可以為這種合作提供法律基礎。
    • 國際規範的利益基礎:身份認同與合法性
      • 追求合法性與良好聲譽:國家通常希望在國際社會中被視為「負責任的」或「文明的」成員。遵守國際規範有助於提升國家的國際形象和聲譽,從而可能帶來外交和經濟上的好處。
      • 內化的價值觀:某些規範可能逐漸被國家領導人和民眾所內化,成為其價值觀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遵守規範就變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不再是簡單的成本收益計算。例如,對使用某些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禁止,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一種被廣泛接受的規範。
      • 避免污名化(Stigma):違反重要的國際規範可能會使國家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孤立,即所謂的「污名化」,這會損害其利益。
    • 國內行動者的利益:國內的某些群體(如出口商、人權組織、環保組織)可能積極推動本國政府遵守特定的國際法和規範,因為這符合它們自身的利益或價值觀。
  • 互動(Interactions):國際法與規範如何在國家間的互動中發揮作用?
    • 塑造期望與行為:國際法和規範為國家間的互動提供了預期框架。它們明確了權利和義務,使得國家能夠更好地預測他國的行為,並相應地調整自身的策略。
    • 定義違規行為與合法報復:國際法有助於界定什麼行為構成對協議或規則的違反,並為受害方採取合法的報復措施提供了依據。這有助於防止因誤解或模糊性導致的衝突升級。
    • 促進談判與爭端解決:國際法和規範可以為國家間的談判提供共同的語言和參照點,並在某些情況下提供爭端解決的機制(如國際法院、仲裁庭)。
    • 「點名羞辱」(Naming and Shaming):當一個國家違反國際法或規範時,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或跨國倡導網絡(TANs)可以通過公開揭露和譴責(即「點名羞辱」)的方式,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改變行為。這種壓力主要來自對國家聲譽的損害。
    • 「迴旋鏢模式」(Boomerang Model):書中提到的迴旋鏢模式解釋了國內非政府組織(NGOs)如何通過與國際網絡的合作,來影響本國政府的行為。當國內 NGOs 在本國受到壓制時,它們可以向國際網絡求助,國際網絡再通過遊說其他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反過來向該國政府施壓。南非反種族隔離運動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
    • 規範的生命週期(Norms Life Cycle):瑪莎·芬尼莫爾和凱瑟琳·辛金克提出的規範生命週期理論解釋了規範如何從少數「規範倡導者」(norms entrepreneurs)的倡議,發展到被廣泛接受(「規範瀑布」norms cascade),最終被內化(internalized)成為行為習慣的過程。跨國倡導網絡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關鍵的推動角色。書中以禁止殺傷性地雷的《渥太華公約》為例,說明了跨國倡導網絡(如國際反地雷運動 ICBL)如何成功推動一項人道主義規範成為國際法。
  • 制度(Institutions):國際法與規範本身就是制度。
    • 國際法的特徵
      • 規則體系:國際法是一套相互關聯的規則,通常以主權等核心原則為基礎。
      • 淵源:國際法主要來源於國際習慣(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國家長期反覆實踐並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做法,如外交豁免)和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ies)(國家間通過談判達成的書面協議)。
      • 法律地位的構成:法律不僅僅是規則的羅列,還需要包含一級規則(primary rules)(規範行為的規則,如「禁止做 X」或「必須做 Y」)和二級規則(secondary rules)(關於如何制定和修改一級規則的規則,類似於憲法)。在國際法中,主權原則決定了只有國家才能通過自願同意的方式使自己受國際法約束。
      • 國際法的維度
        • 義務性(Obligation):規則在法律上對國家的約束程度。高義務性規則要求善意履行,違規需承擔責任;低義務性規則則更具宣示性和指導性。
        • 精確性(Precision):規則的清晰度和明確度。高精確性的規則減少了解釋的空間。
        • 授權性(Delegation):將解釋、適用和執行規則的權力授予第三方(如法院、仲裁庭)的程度。
      • 硬法(Hard Law)與軟法(Soft Law):硬法具有高義務性、高精確性並高度授權給第三方;軟法則更具彈性、模糊性,授權程度較低。許多國際環境法最初以軟法的形式出現,逐步發展為硬法。
    • 國際規範的特徵
      • 行為標準:規範是關於特定身份的行動者在特定情況下何為「恰當」行為的共享標準。
      • 非正式性:規範可以不依賴於正式的法律文本而存在,更多地依賴於社群的共同信念。
      • 類型
        • 構成性規範(Constitutive Norms):定義行動者的身份和合法性。例如,主權規範定義了什麼是國家。
        • 程序性規範(Procedural Norms):規定多方決策應如何進行。例如,多邊主義原則。
        • 規約性規範(Regulative Norms):約束行動者之間的具體行為。例如,「核禁忌」(nuclear taboo)——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規範;以及「保護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國際社會有責任干預以制止大規模人道災難的規範。書中以「法外處決與反恐戰爭」為例,討論了規範與法律之間的張力。
    • 國際法的有效性:爭論與現實
      • 支持者的觀點:認為國際法是有效的,國家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遵守,即使沒有強制執行機制。遵守的原因包括互惠、聲譽、國內壓力以及對合作長期利益的考量。
      • 懷疑論者的觀點:認為國際法作用有限,國家只會遵守那些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規則。所謂的「遵守」往往只是因為法律條款本身就是國家利益的反映(「選擇性問題」selection problem)。
      • 現實的複雜性:真相可能介於兩者之間。國際法在某些領域、對某些國家、在某些時候確實能夠產生約束力,但其有效性因議題和情境而異。國際法通過設定預期、提供資訊、降低交易成本來促進合作,但最終的執行仍然依賴於國家的自我約束和互助。
    • 私人權威(Private Authority)與全球治理:近年來,非國家行動者(如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在制定和實施國際標準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所謂的「私人權威」或「私人治理」。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技術標準,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標準等。

結論:國家能否被約束?

第十一章的結論是,儘管國際社會缺乏一個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強制執行法律和規範,但國際法和規範依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國家的行為。

  • 國際法通過促進國家間的合作,特別是在那些存在共同利益且需要協調行動的領域,來發揮作用。互惠、聲譽以及將國際法融入國內法律體系等因素,都有助於提高國際法的遵守率。
  • 國際規範則通過改變國家對自身利益和「恰當」行為的認知來影響其行為。跨國倡導網絡在推動新規範的形成、傳播和內化方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然而,國際法和規範的約束力並非絕對的。當國家的短期重大利益與國際規則發生衝突時,國家仍可能選擇違規。強權政治的影響依然存在,大國在塑造和解釋國際規則方面擁有更大的發言權。

儘管如此,一個日益密集和複雜的國際法律和規範網絡正在形成,它正在改變著國家間的互動方式,並為解決全球性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這個過程充滿了博弈和張力,但也為國際社會的有序發展提供了可能。

這一章的內容為我們理解後續章節(如人權、全球環境)中更具體的跨國治理問題奠定了基礎。它揭示了在主權林立的世界中,試圖建立和維護共同規則的努力及其面臨的挑戰。

接下來,我們可以繼續探討第十二章,關於國際人權的議題。您看這樣安排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