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接著探討第十二章「人權」(Human Rights)。
議題十:為何國家會採取代價高昂的行動來保護境外民眾的人權?鑑於對人權原則的廣泛支持,為何保護人權的運動尚未取得更大的成功?
這是一個充滿矛盾和挑戰的議題。一方面,保護人權的理念已獲得全球性的廣泛認可,並被寫入眾多國際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大規模的人權侵犯事件仍在世界各地頻繁發生,國際社會的干預往往遲緩乏力,甚至缺席。本章的「謎題」就是要探究這種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巨大鴻溝。
核心論點:儘管存在普遍的人權理念和國際法律框架,但國家在保護境外人權方面的行動意願和能力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包括國家主權原則的制約、國內外政治經濟利益的考量、人權定義和優先順序的爭議,以及缺乏有效的國際執行機制。跨國人權倡導網絡在推動人權規範、監督侵權行為和動員國際壓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影響力也面臨諸多限制。
讓我們運用「利益、互動與制度」的框架來解析這個論點:
- 利益(Interests):誰關心人權?為何關心?誰又會侵犯人權?
- 個人與國家的道德和哲學動機:
- 共同人性與同情心:許多人認同人權的普世價值,認為所有人僅因其為人就應享有基本權利。對他人苦難的同情心是推動人權保護的重要道德動力。
- 捍衛自身權利的延伸:一些人認為,只有當所有地方的人權都得到尊重時,本國的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如果容忍他國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權利,那麼本國政府也可能效仿。
- 跨國倡導網絡(TANs)的影響:人權 TANs(如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通過教育公眾、揭露侵權行為、遊說政府,成功地將人權議題納入個人和國家的利益考量範圍。它們在塑造人們對人權的認知和關切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 國家的自利動機:
- 促進和平與繁榮:羅斯福總統等人認為,保護人權對於維護國際和平至關重要,因為壓制人權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是戰爭的重要根源。「民主和平論」也暗示了尊重政治自由的國家之間更傾向於和平。
- 防止溢出效應:一國國內的人權侵犯和政治動盪可能引發難民潮、地區不穩定等問題,從而損害鄰國乃至更廣泛國際社會的利益。例如,美國曾因海地政治動盪導致的難民湧入而介入其國內事務。歐洲對敘利亞內戰引發的難民危機也深感憂慮。
- 工具性利用:國家有時會利用人權議題作為實現其地緣政治或經濟利益的工具。例如,冷戰時期美蘇雙方都曾指責對方侵犯人權,以爭奪道義制高點。發達國家的工會可能支持將勞工權益納入貿易協定,部分目的是為了削弱發展中國家的低成本競爭優勢。
- 國家侵犯人權的動機:
- 維護國家安全(藉口或真實):政府可能以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為由,限制公民的權利,打壓異見。戰爭時期或面臨國內叛亂時,這種情況更為常見。書中提到了美國歷史上的「紅色恐慌」時期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以及 9/11 事件後在反恐名義下對人權的限制。
- 維護政權穩定:許多獨裁政權通過壓制政治反對派、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等方式來維持其統治。阿根廷「骯髒戰爭」期間軍政府對異議人士的大規模綁架、酷刑和殺害,就是極端的例子。書中指出,不穩定的民主國家和獨裁國家比成熟的民主國家更容易侵犯人權。
- 缺乏治理能力:一些貧窮國家可能真心希望改善人權狀況,但由於缺乏資源和有效的治理能力,無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或無法有效控制軍警濫用權力。
- 個人與國家的道德和哲學動機:
- 互動(Interactions):各方圍繞人權問題如何互動?
- 跨國倡導網絡(TANs)的互動策略:
- 信息政治:收集、核實並傳播關於人權侵犯的信息,引起公眾和決策者的關注。
- 象徵政治:運用富有感染力的故事、圖像和象徵,喚起人們的同情和道義責任感。
- 杠杆政治:利用有影響力的行動者(如大國政府、國際組織)向侵權政府施加壓力。
- 問責政治:追究侵權者的責任,推動建立國內外法律機制來懲罰侵權行為。
- 「迴旋鏢模式」(Boomerang Model):如前所述,國內人權團體在受到本國政府壓制時,可以向國際網絡求助,再通過國際壓力反作用於本國政府。
- 國家間的互動:
- 「點名羞辱」與外交壓力: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公開譴責侵犯人權的國家,對其施加外交壓力。
- 經濟制裁:一些國家會對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實施經濟制裁,如限制貿易、凍結資產等。書中「爭議」專欄討論了「是否應對侵犯人權的政府實施經濟制裁?」這一問題,指出了制裁的潛在效果和人道主義代價之間的兩難。
- 軍事干預:在極端情況下(如發生種族滅絕),國際社會可能考慮進行軍事干預。然而,這種干預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動機都充滿爭議,並且常常受到大國利益和主權原則的制約。
- 國際組織的互動: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機構負責監督各國人權狀況,審議人權報告,並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譴責。國際刑事法院(ICC)則試圖追究犯有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個人刑事責任。
- 跨國倡導網絡(TANs)的互動策略:
- 制度(Institutions):國際人權制度的構成及其有效性如何?
- 國際人權法律體系:
- 《世界人權宣言》(UDHR):1948 年通過,是現代國際人權法的基石,確立了廣泛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雖然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 「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包括 UDHR 以及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核心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 ICCPR:側重於第一代人權,即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言論自由、平等保護等。
- ICESCR:側重於第二代人權,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工作權、受教育權、適足生活水準權等。
- 其他專門性人權條約:針對特定群體(如婦女、兒童、殘疾人)或特定問題(如種族歧視、酷刑、強迫失蹤)制定了專門的國際公約。書中表 12.1 列出了一些重要的聯合國人權協議。
- 不可克減權利(Nonderogable Rights):ICCPR 規定了一些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也不能中止的核心權利,如免受酷刑、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
- 國際人權法的有效性:一個持續的辯論:
- 執行機制的薄弱:與國內法不同,國際人權法主要依賴於國家的自願遵守和自我執行。缺乏一個強有力的超國家機構來強制執行。
- 「選擇性遵守」與「表面文章」:一些研究認為,國家簽署人權條約並不一定意味著它們會改善人權狀況。有時,簽署條約只是為了應付國際壓力或提升國際形象,而實際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書中提到了奧娜·哈撒韋(Oona Hathaway)的研究,認為一些國家簽署人權條約只是出於其「表達價值」(expressive value)。
- 衡量困境:準確衡量人權狀況及其變化非常困難,這也使得評估國際人權法的實際效果充滿挑戰。書中「我們如何知道?」專欄討論了衡量人權實踐的困難。
- 正面影響的證據:儘管存在爭議,但也有研究表明,國際人權法在特定條件下確實能夠促進人權的改善,尤其是在與國內政治制度、公民社會以及跨國網絡的互動中。例如,赫爾辛基協議中的人權條款,就為東歐國家的持不同政見者提供了動員和抗爭的依據。
- 國際人權保護的新趨勢:
- 過渡時期司法(Transitional Justice):在經歷大規模人權侵犯(如內戰、獨裁統治)的國家,出現了強調真相、和解、賠償和制度改革的過渡時期司法模式,而非僅僅側重於刑事追究。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一個著名例子。
- 個人申訴權(Individual Petition):一些國際人權條約(如《歐洲人權公約》)允許個人在用盡國內補救措施後,直接向國際機構申訴其權利受到侵犯。這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個體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旨在追究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侵略罪的個人的刑事責任。 ICC 是「最後訴諸手段的法院」,只有當國家本身不能或不願進行調查或起訴時才介入。然而,ICC 的管轄權受到國家主權的限制(例如,美國、中國、俄羅斯等大國尚未加入),其案件選擇也常引發政治爭議(如對非洲國家的關注過多)。
- 將人權與物質利益掛鉤:一些區域貿易協定開始包含人權條款,將貿易優惠與夥伴國的人權表現聯繫起來。
- 國際人權法律體系:
結論:為何保護人權?
儘管國際人權保護面臨重重困難,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國家保護境外人權的動機是複雜的,既有基於共同人性和道德理念的利他考量,也有基於維護自身安全、促進和平與繁榮的自利考量。
國際人權法和規範的發展,以及跨國人權倡導網絡的努力,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對待其公民的方式,提高了侵犯人權的成本。然而,國家主權原則、國內政治的複雜性、大國利益的博弈以及執行機制的缺失,都使得人權保護的道路依然漫長而曲折。
未來人權保護的進展,可能更多地依賴於:
- 人權規範的進一步內化:使尊重人權成為各國政府和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
- 國內制度的完善:特別是民主化和法治建設,為保護人權提供更堅實的國內基礎。
- 國際合作的深化:加強國際監督和壓力,提高侵犯人權的國際成本。
- 創新制度的探索:如發展更有效的國際刑事司法機制,以及將人權保護與其他領域的國際合作(如貿易、發展援助)更緊密地聯繫起來。
人權問題的本質是關於個人尊嚴和國家權力之間關係的界定。在這個問題上,利益的衝突、互動的博弈以及制度的塑造將持續進行,而國際社會的努力方向,無疑是朝著一個更尊重和保障每個人基本權利的世界邁進。
至此,我們已經詳細探討了文本中關於國際人權的核心論點。接下來,我們可以進入第十三章,討論全球環境問題。您看這樣安排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