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轉向了一個關鍵問題:既然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像國內那樣的警察來維持秩序,那麼國際制度(特別是聯盟和集體安全組織)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防止或制止戰爭呢?這便是第五章「國際制度與戰爭」(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War)試圖解答的謎題。
議題三:國際制度(聯盟與集體安全組織)能否以及如何維持和平?
核心論點: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體系中,國家試圖通過建立聯盟(alliances)和集體安全組織(collective security organizations)這類國際制度來增進自身安全和維持和平。然而,這些制度的有效性受到其內在困境和成員國利益衝突的限制。聯盟有助於威懾和防禦,但也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衝突擴大;集體安全組織旨在為所有成員提供安全保障,但其運作常因大國利益衝突和集體行動的困難而陷入癱瘓。
讓我們繼續運用「利益、互動與制度」的框架來解析這個論點:
第一部分:聯盟(Alliances)
- 利益(Interests):國家為何要承諾為他國而戰,捲入別國的戰爭?
- 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聯盟形成的基礎是成員國之間存在相容的利益(compatible interests),促使它們在軍事上進行合作。最常見的是面對共同的威脅或敵人。例如,冷戰時期北約(NATO)的建立,就是因為美國和西歐國家都將蘇聯視為共同的威脅,它們在遏制蘇聯擴張方面擁有共同利益。書中提到,二戰前英法對波蘭的防衛承諾,也是因為它們擔心德國征服波蘭後會變得更強大,從而威脅自身安全。
- 互補利益(Complementary Interests):有時聯盟建立在成員國之間能夠提供對方所需資源的基礎上。例如,美國與韓國的同盟關係中,韓國希望獲得美國的保護以應對朝鮮的威脅,而美國則希望在東亞地區擁有軍事基地和戰略夥伴。
- 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傳統觀點認為,國家結盟是為了維持或恢復權力平衡,即防止任何一個國家或國家集團變得過於強大以至於威脅到其他國家。當一個國家或聯盟的力量顯著增強時,其他國家可能會聯合起來對抗它。
- 搭便車與依附強權(Bandwagoning):與權力平衡相反,有時國家會選擇與更強大的一方結盟,以期從強者的勝利中分一杯羹,或者避免成為強者攻擊的目標。這種依附強權的行為在進攻性聯盟中更常見。
- 威脅感知(Perception of Threat):書中指出,僅僅是力量失衡並不足以解釋所有聯盟行為。國家更傾向於針對那些被它們視為具有威脅性的國家結盟,而威脅的感知不僅取決於實力,還取決於地理鄰近、歷史宿怨、意識形態差異等因素。例如,冷戰後許多中東歐國家加入北約,並非因為北約比俄羅斯弱,而是因為它們認為俄羅斯對其構成了更大的威脅。
- 互動(Interactions):聯盟如何影響國家間的互動,特別是危機討價還價?
- 改變戰爭的預期結果和成本:潛在盟友的介入可能性會改變衝突雙方對戰爭結果和成本的評估。如果 A 國預期其盟友 C 國會在它與 B 國的戰爭中支持自己,那麼 A 國在與 B 國的討價還價中就會更有底氣,B 國則會更加謹慎。如圖 5.2 所示,C 國的加入會使有利於 A 國的討價還價範圍擴大。
- 威懾(Deterrence):聯盟的一個主要功能是通過增強集體防禦能力來威懾潛在的侵略者。一個強大的、可信的聯盟可以讓侵略者相信,攻擊聯盟中的任何一個成員都將面臨整個聯盟的反擊,從而使其不敢輕舉妄動。
- 可信度問題(Credibility):聯盟承諾(如同其他威脅一樣)面臨可信度問題。僅僅簽署一個條約並不保證盟友在關鍵時刻真的會履行承諾。畢竟,參戰是有代價的。因此,聯盟需要通過各種方式來增強其承諾的可信度,例如:
- 公開承諾與聲譽:公開的條約和聲明會將國家的聲譽置於風險之中,如果背棄盟約,未來可能難以獲得他國信任。
- 軍事合作與部署:進行聯合軍事演習、標準化武器裝備、在盟國領土上駐軍等,都可以提高共同作戰的能力,並向對手發出更強烈的信號。書中提到冷戰時期美國在西柏林的駐軍,其主要作用就是一種「絆索」(tripwire),一旦蘇聯進攻,美軍必然捲入,從而使美國的防衛承諾更加可信。
- 被拖累的風險(Entrapment):另一方面,過於牢固的聯盟承諾也可能帶來被盟友拖下水的風險。如果一個盟友行為魯莽,挑起衝突,那麼其他盟友可能被迫捲入一場自己本不願參與的戰爭。因此,國家在聯盟承諾的明確性與保留自身行動的靈活性之間常常面臨權衡。美國對台灣的「戰略模糊」政策,部分原因就是為了避免被台灣的「獨立」舉動拖入與中國大陸的衝突。
- 拋棄的風險(Abandonment):與被拖累相反的是被拋棄的風險。盟友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變化或對戰爭代價的顧慮而選擇不履行承諾。
- 聯盟互動的歷史案例:書中詳細分析了歐洲聯盟體系在不同時期的表現。一戰前的歐洲分裂為兩大敵對的聯盟集團(三國同盟與三國協約),由於聯盟間的「連鎖反應」(chain-ganging)以及對盟友承諾可信度的誤判(特別是德國對英國參戰可能性的低估),局部衝突迅速升級為全面戰爭。二戰前,遏制德國的聯盟體系則過於軟弱和不可信,未能有效阻止希特勒的擴張。相比之下,冷戰時期的北約和華約雖然也形成了兩大對峙集團,但由於超級大國的主導、核威懾的存在以及更為制度化的聯盟結構(如北約的聯合指揮和美軍在歐洲的部署),反而維持了歐洲長達數十年的「長和平」。
- 制度(Institutions):聯盟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安排。
- 行為標準:聯盟條約規定了成員國在特定情況下(如一方受到攻擊)的行為義務。
- 共同決策程序:一些聯盟設有共同決策和協商的機制。
- 監督與核查:雖然不如集體安全組織那樣 formalized,但盟友之間也會通過各種方式監督對方是否履行承諾。
- 解決分配問題:聯盟條約也可能預先規定成員國在共同行動中的責任分擔(如軍費、出兵比例等),以避免臨時出現分歧。 然而,聯盟作為一種制度,其有效性高度依賴於成員國之間利益的持續一致性以及承諾的可信度。它並非一個獨立於成員國之外的行動者,而是成員國進行軍事合作的工具。
第二部分:集體安全組織(Collective Security Organizations)
- 利益(Interests):集體安全組織(如聯合國、國聯)的建立基於這樣一種假設:所有國家在防止戰爭和侵略方面擁有共同利益。無論侵略者和受害者是誰,國際社會都應該共同反對破壞和平的行為。
- 普遍性成員:與通常由少數國家組成的聯盟不同,集體安全組織的成員資格通常是普遍的,旨在將所有國家納入一個共同的安全框架之下。
- 超越特定威脅:其目的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敵人,而是針對任何破壞和平的行為。
- 和平解決爭端:除了制止侵略,集體安全組織通常也提供和平解決爭端的機制,如調解和仲裁。
- 人道主義干預:近年來,集體安全組織(特別是聯合國)的任務有所擴展,開始介入國內衝突,制止大規模人權侵犯(如種族滅絕),這被稱為人道主義干預(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互動(Interactions):集體安全組織如何影響國家間的互動以促進和平?
- 威慑潜在侵略者:理論上,如果一個國家知道其侵略行為將面臨整個國際社會的集體反擊,它就不太可能發動侵略。
- 解決承諾問題:集體安全組織可以通過承諾介入來增強國家間和平協議的可信度。例如,派遣維和部隊監督停火,可以讓衝突雙方更相信對方會遵守協議。
- 提供中立觀察員和維和部隊:在衝突結束後,維和部隊(peacekeeping operation)可以幫助監督和平協議的執行,穩定局勢,防止衝突復發。這與旨在強制實現和平的「和平執行行動」(peace-enforcement operation)不同,後者通常針對仍在進行的衝突,且不一定中立。
- 集體行動的困境(Dilemmas of Collective Security):
- 集體行動問題(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與搭便車(Free Riding):國際和平與安全是一種公共物品。每個國家都希望和平得到維護,但可能不願為此付出代價(出兵、承擔經濟制裁的損失),而是希望其他國家來承擔成本。這導致集體安全行動常常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政治意願。
- 共同決策的困難(Joint Decision-Making Problem):成員國在判斷何為「侵略」、誰是「侵略者」以及應採取何種應對措施等問題上,往往存在利益衝突和分歧。特別是在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使得在大國利益不一致時,聯合國很難採取有效行動。
- 聯合國的經驗:
- 冷戰時期的癱瘓:由於美蘇兩大超級大國之間的對抗和相互否決,聯合國安理會在冷戰期間基本處於癱瘓狀態,難以有效應對重大國際衝突(朝鮮戰爭是個例外,因蘇聯當時抵制安理會而未能行使否決權)。
- 冷戰後的「新世界秩序」與挑戰:冷戰結束後,大國合作的可能性增加,聯合國在海灣戰爭等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度引發了對「新世界秩序」的樂觀期待。然而,在波士尼亞、盧安達、達佛等地的種族衝突和人道危機中,聯合國的表現卻差強人意,主要原因是成員國(尤其是大國)缺乏足夠的政治意願來承擔干預的成本和風險。
- 「無意志的勝利」(Triumph of the Lack of Will):書中用這個詞來形容國際社會在面對人道危機時的矛盾心態——道義上谴责,行動上迟疑。
- 「悄然的成功」(The Quiet Successes):儘管在制止大規模衝突方面困難重重,聯合國在衝突後的維和、重建以及人道援助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例如在薩爾瓦多、莫三比克等國。書中「我們如何知道?」專欄指出,維和行動確實有助於維持和平,減少衝突復發的風險。
- 9/11 事件後的變化與大國分歧的再現:9/11 事件後,聯合國一度在反恐問題上展現出團結。但隨後的伊拉克戰爭再次暴露了大國之間的深刻分歧。近年來,俄羅斯在敘利亞等問題上頻繁使用否決權,以及中美之間日益加劇的緊張關係,都使得安理會再次面臨行動困境。
- 制度(Institutions):集體安全組織本身就是一種旨在改變國家互動模式的制度。
- 規則與程序:聯合國憲章等文件規定了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安理會等機構的決策程序。
- 權力分配的偏向性:安理會的否決權制度賦予了五大常任理事國特殊的權力,這使得聯合國的行動不可避免地受到大國政治的影響。聯合國很難採取違背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核心利益的行動。
- 合法性的賦予:儘管存在缺陷,聯合國的授權仍然被許多國家視為國際行動合法性的重要來源。獲得聯合國支持的干預行動,更容易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合作。
- 有限的強制力:與國內政府不同,聯合國沒有自己的常備軍隊,其行動依賴於成員國的自願貢獻。這極大地限制了其強制執行決議的能力。
結論:聊勝於無的警察?
第五章的結論帶有一定的審慎樂觀。聯盟和集體安全組織都非完美的和平保障機制。聯盟的有效性取決於成員國利益的一致性和承諾的可信度,並且可能加劇集團對抗。集體安全組織則受困於集體行動的難題和大國政治的掣肘。
然而,正如聯合國前秘書長哈馬舍爾德所言:「聯合國的成立不是為了將人類帶入天堂,而是為了將其從地獄中拯救出來。」儘管這些國際制度存在諸多不足,但它們確實為國家間的合作提供了一定的框架,為和平解決爭端提供了渠道,並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國家的行為。在缺乏全球警察的情況下,這些不完美的制度可能仍然比完全沒有制度要好。它們的存在,至少為國際社會追求共同安全和避免衝突擴散提供了一線希望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