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們繼續解釋「利益、互動與制度」分析框架中的最後一個核心概念:制度(Institutions)。
核心論點一之構成要素三:制度(Institutions)
在理解了行動者的「利益」以及他們之間追求利益的「互動」之後,我們需要考察的是什麼在規範和塑造這些互動?這就是「制度」的作用。書中將制度定義為:「一系列被相關社群所知曉和共享的規則,它們以特定的方式建構政治互動。」
想像一下,如果沒有交通規則(紅綠燈、靠右行駛、限速等),道路將會一片混亂,事故頻發。交通規則就是一種制度,它為駕駛員的互動提供了框架,使得交通能夠相對有序和安全地運行。同樣,在世界政治中,制度也扮演著類似的角色。
制度可以是正式的,例如國際條約、法律、國際組織的章程(如聯合國憲章、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這些正式制度通常有明確的文本規定。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例如國際慣例、規範和共同的理解(如外交豁免權在早期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慣例,後來才被編入條約;又如主權原則本身也是一種長期形成的規範)。
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制度都具有以下幾個關鍵功能,尤其是在促進合作方面:
- 設定行為標準(Setting Standards of Behavior): 制度清晰地界定了什麼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什麼是被禁止的行為。這有助於減少模糊性,讓行動者能夠預期他人的行為,並判斷自身行為是否合規。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詳細規定了各國對不同海域的權利,包括領海寬度、專屬經濟區的劃分等。這為解決南海等海洋爭端提供了一個(儘管不完美)的法律框架。書中提到,中國主張其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而其他國家則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其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儘管存在爭議,但公約的存在至少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參照標準。 清晰的標準使得違規行為更容易被識別和譴責。如果沒有標準,就很難判斷一方是否「作弊」或「不公平」。例如,父母對孩子說「別太晚回家,否則後果自負」,這種模糊的規定很容易引發衝突。但如果規定「午夜 12 點前回家,否則禁足一周」,標準就明確了。
- 驗證遵約情況(Verifying Compliance): 僅有標準還不夠,還需要知道各方是否遵守了這些標準。制度常常提供獲取遵約資訊的途徑。
- 自我報告:許多國際協議要求成員國提交報告,說明其遵守協議的情況。雖然看起來較弱,但如果報告與其他方掌握的資訊不符,就可能面臨信譽受損和潛在制裁的風險。
- 直接監督:一些協議允許實地考察或派遣觀察員。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負責核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簽約國是否將核材料轉用於武器研製。書中「我們如何知道?」的專欄中,詳細介紹了國際選舉觀察的擴散,說明了通過邀請國際觀察員來驗證選舉的公正性,已逐漸成為一種國際制度。
- 利用第三方或技術手段:例如,《開放天空條約》允許簽約國利用偵察機對其他簽約國領土進行非武裝空中偵察,以核查軍備控制協議的遵守情況。間諜衛星等技術手段也常被用於收集情報。 有效的監督機制可以減少因資訊不對稱導致的誤判和不信任,從而降低合作破裂的風險。
- 降低共同決策的成本(Reducing the Costs of Joint Decision Making): 如果沒有既定的規則和程序,每次需要集體決策時,行動者都必須從頭開始協商如何決策、誰有權決策、如何執行等問題,成本會非常高昂。制度通過提供固定的決策程序(如聯合國安理會的投票規則)和常設的論壇(如聯合國大會),大大降低了共同決策的成本,使得集體行動更加可行。例如,聯合國自成立以來,進行了數十次維和行動,如果每次行動都需要重新發明一套決策機制,其效率將大打折扣。
- 解決爭端(Resolving Disputes): 當行動者對協議的解釋或一方是否違規產生分歧時,預先設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國內,法院扮演了這個角色。在國際層面,雖然缺乏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世界法院」,但許多國際協議確實包含了爭端解決機制。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擁有一個相對成熟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可以就貿易爭端提起申訴,由專家組進行裁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設有仲裁庭。書中提到,菲律賓曾將與中國的南海爭端提交給常設仲裁法院(PCA),法院的裁決雖然中國不予承認且缺乏強制執行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國際法立場,並可能影響相關國家的後續互動和聲譽。
需要強調的是,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體系中,國際制度通常不具備像國內政府那樣的強制執行能力。國際合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自我執行(self-enforcement),即成員國自身有遵守規則的意願,並願意對違規者施加壓力或進行懲罰。國際制度的作用在於讓自我執行更容易實現,而不是取代它。
制度的偏向性(Whom Do Institutions Benefit?)
制度並非中立的。它們本身就是政治互動和談判的產物,往往反映了在制度創立或修改時,各方力量對比的結果。因此,制度規則常常帶有政策偏向(policy bias)。
- 投票權的分配:書中舉例,聯合國大會實行一國一票制,這使得人口小國(如吐瓦魯)在形式上與人口大國(如中國)擁有同等的發言權。而聯合國安理會則賦予五個常任理事國(美、英、法、俄、中)否決權,這顯著放大了它們的影響力。這種權力分配源於二戰後的格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投票權則與成員國的出資額掛鉤,美國和歐盟因此擁有巨大的影響力。東盟(ASEAN)則採取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否決行動。
- 議程設定:制度的規則也可能影響哪些議題更容易被討論,哪些議題更容易被忽略。
- 規則的實質內容:制度的具體條款可能更有利於某些國家的特定產業或利益集團。
由於制度具有偏向性,國家之間常常會圍繞制度的規則本身展開競爭和鬥爭。例如,中國近年來在 IMF 和世界銀行等傳統西方主導的國際金融機構中尋求更大的發言權,同時也推動建立了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等新的、更能體現其影響力的制度。這反映了崛起大國試圖改變既有制度安排的努力。
為何遵守規則?(Why Follow the Rules?)
既然國際制度缺乏強有力的強制執行機制,而且規則可能帶有偏向性,那麼行動者為何還要遵守這些規則呢?書中給出了兩個主要原因:
- 合作的整體利益大於短期損失:許多國際問題同時包含合作與談判的成分。行動者可能願意遵守某些對其不利的規則,是為了維護由該制度促成的更廣泛的合作利益。例如,一個國家遵守 WTO 的裁決,即使該裁決對其不利,也是因為它從整個自由貿易體系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不願因單一的違規行為而危及整個體系。維持合作關係的長期價值,可以約束行動者追求短期利益而違反規則的衝動。
- 使用現有制度的成本更低:創立全新的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談判,而且結果充滿不確定性。相比之下,即使現有制度存在某些偏向,但只要這種偏向在可接受的範圍內,行動者也可能選擇在現有框架內運作,因為這樣做的成本遠低於推倒重來。當然,如果制度的偏向性過大,行動者也可能選擇退出、忽視或改革該制度。
制度與國際關係理論的關係
書中在引言部分提到,傳統的國際關係理論(現實主義、自由主義、建構主義)可以被理解為對「利益、互動與制度」的不同側重和假設。
- 現實主義通常認為,在無政府狀態下,國家的核心利益是安全和權力。互動主要是衝突性的權力鬥爭。國際制度的作用有限,它們只是強權利益的反映,難以獨立約束國家行為。
- 自由主義則認為,行動者的利益是多樣化的,包括經濟福祉。互動中存在廣泛的合作可能。國際制度是重要的,它們可以通過提供資訊、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等方式促進合作。民主制度在國內層面也有利于和平。
- 建構主義強調觀念、文化和規範對利益和認同的塑造作用。互動過程本身也是一種社會化過程,可以改變行動者對自身利益的理解。國際制度不僅是規則的集合,更是意義和認同的賦予者,它們通過塑造何為「恰當行為」的規範來影響行動。
這個「利益、互動與制度」的框架,試圖整合這些理論的洞見,提供一個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的分析工具。它不預設哪種理論是絕對正確的,而是鼓勵我們根據具體問題,運用這三個核心概念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總結
制度是世界政治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遊戲規則」。它們通過設定標準、提供資訊、降低決策成本和解決爭端,深刻地影響著行動者之間的互動方式和結果,尤其是在促進合作方面。然而,制度並非中立的,它們本身是權力博弈的產物,並可能對某些行動者更有利。行動者遵守制度,既是出於對合作長遠利益的考量,也是因為利用現有制度的成本較低。理解制度的產生、運作機制及其影響,對於我們把握世界政治的動態至關重要。
至此,我已經對「利益、互動與制度」這個核心分析框架及其三個構成要素進行了費曼式的詳細解釋。這個框架提供了一個系統性的方法來理解複雜的世界政治現象,從國家間的戰爭與和平,到全球經濟的合作與衝突,再到跨國議題(如人權、環境)的治理困境。通過考察相關行動者的利益訴求,分析他們之間的互動模式,以及理解塑造這些互動的制度規則,我們可以更深入地洞察世界政治的內在邏輯。
希望這樣的解釋能夠幫助您理解這份文本的核心論點。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闡釋,請隨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