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個主要論點:陷入困境的消費者——破產與信用諮詢 (Troubled Consumers: Bankruptcy and Credit Counseling)
在全面探討了消費者信貸的各個方面,從需求、供給、市場機制到具體產品和監管之後,這本書的第十三章將注意力轉向了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當消費者陷入財務困境,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時,會發生什麼? 這個論點的核心是:美國的法律和社會體系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消費者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正式解決途徑——個人破產和信用諮詢。個人破產旨在為「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一個「重新開始」(fresh start) 的機會,但其慷慨程度、使用頻率以及對信貸市場的潛在影響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信用諮詢則作為一種非破產的替代方案,試圖通過協商和債務管理計劃幫助消費者解決債務問題,其有效性和行業規範也受到持續關注。
讓我們再次想像向那位朋友解釋,如果一個人欠了很多債實在還不上了,他/她有哪些選擇?申請破產是怎麼回事?信用諮詢又是如何幫助人的?這些制度對個人和社會有什麼影響?
個人破產:法律框架下的「重新開始」
書中首先詳細討論了美國的個人破產制度。
- 歷史與哲學基礎:
- 從懲罰到救濟的轉變:歷史上,對待無力償債的債務人的方式通常非常嚴厲,甚至包括監禁(所謂的「債務人監獄」)。然而,隨著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並非所有的債務違約都是惡意的或應受懲罰的。意外事件(如失業、疾病、離婚)或宏觀經濟波動都可能導致誠實的個人陷入無法擺脫的債務困境。
- 「重新開始」的理念:現代美國破產法的核心理念之一是為「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通過法律程序免除其大部分未償債務,使其能夠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重新參與經濟活動,這被認為不僅對個人有利,也對社會整體福祉有益。
- 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破產法試圖在保護債務人獲得「重新開始」的權利與保護債權人合法追討欠款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這是一個複雜且持續調整的過程。
- 美國破產法的結構與程序 (主要針對消費者):
- 聯邦法律:美國的破產法主要是聯邦法律,由《美國破產法典》(U.S. Bankruptcy Code) 規定。
- 自願申請為主:絕大多數個人破產案件都是由債務人自願提出的。
- 兩種主要途徑:消費者通常可以選擇以下兩種主要的破產程序:
- 第七章破產 (Chapter 7 Bankruptcy) – 清算 (Liquidation):這是最常見的個人破產類型。在第七章破產中,債務人需要交出其非豁免資產 (non-exempt assets),由破產受託人 (bankruptcy trustee) 將這些資產出售(清算)並將所得款項按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作為交換,債務人可以獲得對其大部分可免除債務 (dischargeable debts) 的免除。
- 豁免資產:為了防止債務人因破產而一貧如洗,法律允許債務人保留一定種類和價值的財產作為「豁免資產」。豁免財產的具體範圍主要由州法律規定(儘管聯邦破產法典也提供了一套可選的聯邦豁免條款,但許多州選擇「退出」(opt-out),要求其居民使用州豁免條款)。豁免財產通常包括一定價值的自住房產權益(宅地豁免 homestead exemption)、汽車、個人衣物、家具、職業工具、退休賬戶等。各州豁免條款的慷慨程度差異很大。
- 可免除債務:大多數無抵押債務(如信用卡債務、醫療債務、個人貸款)在第七章破產中通常是可以被免除的。
- 不可免除債務:某些類型的債務通常不能通過第七章破產免除,例如大部分稅款、學生貸款(除非能證明存在「過度困難」)、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因欺詐或故意傷害行為產生的債務等。
- 「無資產」案件 (No-Asset Cases):在許多第七章案件中,債務人的所有資產都屬於豁免財產,或者其非豁免資產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清算成本,這種情況下,無抵押債權人通常得不到任何償還。書中提到,絕大多數第七章案件都是「無資產」案件。
- 第十三章破產 (Chapter 13 Bankruptcy) – 重組與還款計劃 (Reorganization and Repayment Plan):與第七章的清算不同,第十三章允許債務人保留其所有資產(包括非豁免資產),但需要在未來三到五年內,將其可支配收入 (disposable income)(即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的收入)用於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 還款計劃:債務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個還款計劃,詳細說明其如何償還債務。該計劃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 適用人群:第十三章通常適用於那些有穩定收入來源,並且希望保留其非豁免資產(如房屋、汽車)的債務人。它也為那些不符合第七章破產資格(例如,收入過高)或希望償還部分債務以維護信譽的債務人提供了一個選擇。
- 處理抵押債務:第十三章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允許債務人「補救」(cure) 抵押貸款的拖欠部分,並在計劃期內繼續按期償還抵押貸款,從而避免房屋被止贖。
- 「超級免除」(Superdischarge):歷史上,第十三章提供的債務免除範圍比第七章更廣,可以免除一些在第七章中不可免除的債務。但近年來的法律改革已經縮小了這種差異。
- 第七章破產 (Chapter 7 Bankruptcy) – 清算 (Liquidation):這是最常見的個人破產類型。在第七章破產中,債務人需要交出其非豁免資產 (non-exempt assets),由破產受託人 (bankruptcy trustee) 將這些資產出售(清算)並將所得款項按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作為交換,債務人可以獲得對其大部分可免除債務 (dischargeable debts) 的免除。
- 自動中止令 (Automatic Stay):一旦債務人提交破產申請,法律會自動啟動一項「自動中止令」,禁止債權人採取任何催收行動(如打電話、發信、提起訴訟、進行止贖或收回抵押品等),除非獲得破產法院的特別許可。這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喘息的空間。
- 2005 年《破產濫用預防和消費者保護法》(BAPCPA):書中(圖 13.1)顯示,在 2005 年 BAPCPA 生效之前,美國的個人破產申請數量經歷了長期的上升趨勢,並在 2005 年達到了歷史峰值(部分原因是許多人在新法生效前「搶閘」申請)。 BAPCPA 旨在遏制被認為是「濫用」破產制度的行為,其主要改革包括:
- 收入門檻測試 (Means Test):對申請第七章破產的債務人進行收入審查。如果債務人的收入高於所在州的家庭收入中位數,並且有能力在第十三章計劃下償還相當一部分債務,其第七章申請可能會被駁回或轉換為第十三章。
- 強制信用諮詢和債務人教育:要求申請破產的個人在申請前接受經批准的非營利信用諮詢機構的諮詢,並在獲得債務免除前完成一個個人財務管理教育課程。
- 其他限制:例如,對重複申請破產的限制,對某些州豁免條款慷慨性的限制(如對「宅地豁免」的居住年限要求)等。
- BAPCPA 生效後,個人破產申請數量確實出現了顯著下降,但近年來(尤其是在 2008 年金融危機之後)又有所回升。
- 關於個人破產的爭議與經濟影響:
- 「重新開始」的價值 vs. 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 支持者強調「重新開始」政策的人道主義價值和經濟效率。它使個人能夠擺脫無法承受的債務負擔,重新獲得生產力,避免因債務問題而產生的各種社會成本(如健康問題、家庭破裂)。
- 批評者則擔心,過於寬鬆的破產制度會產生道德風險(即削弱借款人努力還款的意願,因為他們知道可以輕易通過破產擺脫債務)和逆向選擇(即那些預期自己未來可能需要申請破產的人更傾向於借貸)。這些行為會增加貸款機構的風險和成本,最終可能轉嫁給所有借款人(表現為更高的利率或更嚴格的信貸標準),並可能減少信貸的總體供給。
- 破產申請數量上升的原因探討:書中討論了導致美國個人破產申請數量長期上升的各種可能原因:
- 債務水平上升:家庭債務總量(尤其是消費者信貸和抵押貸款債務)的增加,使得家庭更容易受到經濟衝擊的影響。但書中也指出,簡單地將破產歸咎於債務水平上升可能過於簡化,因為債務水平本身也可能受到破產制度寬鬆程度的影響(內生性問題)。
- 信用卡的作用:一些觀點認為,信用卡的普及和易得性,以及其無抵押和高利率的特性,是導致破產增加的重要因素。但同樣存在因果關係和替代效應的複雜問題。
- 外部衝擊:失業、醫療費用、離婚等不可預見的負面生活事件,無疑是許多個人破產的直接導火索。但這些因素能否完全解釋破產率的長期上升趨勢,仍有爭議。
- 法律因素:破產法的變化(如 1978 年《破產法典》的自由化和 2005 年 BAPCPA 的收緊)以及各州豁免法律的差異,顯然對破產申請行為產生影響。
- 社會規範的變遷:一些學者認為,社會對個人破產的「污名化」(stigma) 程度有所下降,使得更多的人在面臨財務困境時將破產視為一個可接受的選項。信息成本的降低(如律師廣告的普及、親友經驗的傳播)也可能降低了申請破產的門檻。
- 信貸市場的結構變化:從基於本地關係的信貸轉向更為非人格化的全國性信貸市場,可能也改變了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互動模式和違約的社會成本。
- 破產對信貸市場的影響:高破產率會增加貸款機構的預期損失,從而可能導致:
- 更高的利率:貸款機構會將預期損失計入定價。
- 更嚴格的信貸標準:貸款機構可能提高信貸門檻,減少對高風險人群的放貸。
- 信貸產品結構的調整:例如,更傾向於有抵押信貸,或在信貸合同中加入更嚴格的條款。
- 信貸可獲得性的降低:尤其對那些最有可能申請破產的群體。
- 「重新開始」的價值 vs. 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信用諮詢:非破產的債務解決途徑
對於那些陷入財務困境但尚未達到需要或希望申請破產程度的消費者,信用諮詢 (credit counseling) 提供了一種非破產的替代解決方案。
- 歷史與發展:
- 早期的債務協商服務主要由營利性的「債務合併公司」(debt poolers) 提供,但這些公司常因收費過高、服務質量參差不齊而受到批評。
- 為了應對這些問題,並為消費者提供更可靠的幫助,在貸款行業的支持下,非營利的信用諮 lüsse 機構網絡(如全國信用諮詢基金會 NFCC 旗下的機構)在 20 世紀下半葉逐漸發展壯大。
-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也出現了許多獨立的、通過電話或網絡提供服務的信用諮詢機構,行業競爭加劇,但也帶來了一些新的監管挑戰。
- 信用諮 lüsse 機構提供的服務:
- 預算和財務諮詢:幫助消費者分析其財務狀況,制定預算,並提供財務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建議。
- 債務管理計劃 (Debt Management Plans, DMPs):這是信用諮 lüsse 的核心服務。諮詢機構會代表消費者與其所有(或大部分)無抵押債權人協商,達成一個統一的還款計劃。
- 在 DMP 下,消費者通常每月向諮詢機構支付一筆款項,然後由諮詢機構按比例分配給各個債權人。
- 為了使 DMP 可行,債權人通常會同意做出一些讓步,例如降低利率、免除滯納金、停止催收行動等。
- DMP 的目標是在三到五年內幫助消費者還清其無抵押債務(或至少是大部分)。
- 住房諮詢:針對面臨抵押貸款拖欠或止贖風險的房主提供諮詢和幫助。
- 破產前諮詢和破產後教育:根據 2005 年 BAPCPA 的要求,申請破產的個人必須接受這兩項服務。
- 信用諮詢的有效性與挑戰:
- 對消費者的潛在益處:
- 避免破產及其負面影響(如信用記錄受損更嚴重、某些職業發展受限)。
- 通過有組織的計劃逐步還清債務,恢復財務健康。
- 獲得財務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 減輕來自債權人的催收壓力。
- 對債權人的潛在益處:
- 相較於破產清算(尤其是在「無資產」案件中),DMP 通常能使債權人收回更高比例的欠款。
- 避免了破產程序的成本和不確定性。
- 挑戰與爭議:
- DMP 的完成率:並非所有進入 DMP 的消費者都能成功完成計劃。計劃失敗的原因可能包括消費者收入不穩定、債務負擔過重、缺乏還款意願等。
- 諮詢機構的質量和動機:一些非營利信用諮 lüsse 機構的運營資金主要來源於債權人支付的「公平份額」(fair share) 費用(即從通過 DMP 收回的款項中提取一定比例)。這可能引發對其獨立性和是否真正代表消費者利益的擔憂。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打著「非營利」旗號但實際上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並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費用的諮詢機構,受到監管機構的查處。
- 與債務清償公司 (Debt Settlement Companies) 的區別與競爭:近年來興起的債務清償公司通常建議消費者停止向債權人還款,並將資金存入一個專門賬戶,然後代表消費者與債權人協商一次性支付低於欠款總額的金額來了結債務。這種方式對消費者的信用記錄損害更大,且成功率和費用透明度也存在很大問題。信用諮詢行業與債務清償行業之間存在競爭,其服務模式和監管要求也有所不同。
- 對消費者的潛在益處:
總結
當消費者陷入嚴重的財務困境時,美國的法律和市場體系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正式解決途徑:個人破產和信用諮詢。個人破產制度,特別是第七章的清算和第十三章的重組,旨在為「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債務免除和「重新開始」的機會,但其慷慨程度、申請門檻以及對個人信用和未來財務的影響,都使其成為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選擇。 2005 年的 BAPCPA 改革試圖通過引入收入門檻測試和強制諮詢等措施來限制被認為是「濫用」的破產申請。信用諮詢則作為一種非破產的替代方案,通過預算諮詢和債務管理計劃 (DMP),幫助消費者與債權人協商,以更有序的方式解決債務問題。儘管信用諮詢對許多消費者有益,但行業的服務質量、收費模式以及與債務清償等其他債務解決方式的關係,也需要持續的關注和規範。理解這兩種主要的債務解決機制,對於全面把握消費者信貸的生命週期及其潛在風險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