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

  1. 什麼是古典功利主義,它如何將個人選擇的原則應用於社會?
    古典功利主義是一種目的論,它認為理性在道德上必須是最大化善。它將社會的安排視為應導向最大善的狀態。在功利主義中,「善」的定義獨立於「正當」。古典功利主義最自然的推導方式,是將個人理性選擇的原則擴展到整個社會。這透過「公正的旁觀者」的概念來實現,這位旁觀者擁有完美的同情心和想像力,能夠將所有人的慾望整合為一個連貫的系統,然後理想的立法者試圖透過調整社會體系的規則來最大化這個系統的滿足。這種觀點將社會合作視為有效管理的結果,類似於企業家最大化利潤或消費者最大化滿足感的決策,因此,功利主義未能認真看待人與人之間的區別。
  2. 「正義即公平」如何區別於功利主義,並提出「正當優先於善」的概念?
    「正義即公平」與功利主義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將「正當」的概念優先於「善」。在正義即公平的框架下,社會成員在事先接受一項平等的自由原則,且他們在不知道自身特定目的的情況下做出這個選擇。因此,他們隱含地同意將他們對善的理解調整到正義原則的要求之下,至少不提出直接違反這些原則的主張。例如,如果一個人從他人的自由減少中獲得樂趣,那麼在正義即公平的原則下,這種樂趣本身就是錯誤的,因為它需要違反在原初立場中會被同意的原則。正義原則限制了哪些滿足具有價值,並對合理的善的觀念施加約束。「正義即公平」不將人們的傾向和慾望視為既定,然後尋求滿足它們的最佳方式,而是從一開始就透過正義原則來限制這些慾望和願望。
  3. 在「正義即公平」中,「原初立場」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是什麼?它在推導正義原則中扮演什麼角色?
    「原初立場」是一種假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社會的參與者在「無知之幕」的遮蔽下選擇管理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無知之幕意味著沒有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階級出身、天賦、能力、甚至他們自己的善的觀念或特定的心理傾向。參與者是理性的,並且相互不感興趣,他們旨在為自己爭取最多的基本社會善(如自由、機會、財富和自尊)。原初立場旨在模擬一種公平的環境,在其中達成的任何協議都將是公正的,因為沒有人能夠設計原則來偏袒自己的特定情況。透過這種程序,羅爾斯認為,將會導出兩個主要的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個原則(差異原則)允許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只要它們對最弱勢群體有利,並且職位和機會向所有人開放。
  4. 「基本善」在羅爾斯的理論中是什麼?為什麼它們對原初立場中的人們如此重要?
    「基本善」是指理性的人無論他們其他的慾望是什麼,都希望擁有的東西。羅爾斯將它們定義為社會基本結構中最常見的善,包括:基本的權利和自由、遷徙自由和職業選擇的自由、在負責的職位中運用權力和權利的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最重要的自尊的社會基礎。在原初立場中,由於人們處於無知之幕之後,不知道他們在社會中的具體目標和偏好,他們會理性地希望擁有更多的基本善,因為這些善通常是實現任何理性生活計畫所必需的。因此,參與者會選擇那些能夠確保他們獲得最大份額基本善的正義原則,以便無論他們最終在社會中處於什麼位置,都能夠追求他們的善的觀念。
  5. 羅爾斯如何解釋自由的優先性?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個人自由是否合理?
    羅爾斯認為,第一個正義原則,即平等的自由原則,在詞彙上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包括差異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這意味著只有為了保護基本自由體系本身,才能限制自由。例如,為了確保所有人的自由能夠兼容,可能需要對某些自由進行規範。羅爾斯承認,在某些緊急情況下,例如存在威脅到公共安全的極端情況時,可能需要暫時限制某些自由。然而,任何對自由的限制都必須經過仔細的審查,並且必須證明是為了更廣泛和更安全的自由體系所必需的。他強調,不能為了追求經濟效率或更大的總體福利而犧牲基本的自由權利。
  6. 什麼是「審慎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它如何與個人生活計畫的形成以及「善」的定義相關聯?
    「審慎的理性」是指在充分了解相關事實並仔細考慮其後果之後,個人所做的理性選擇過程。羅爾斯認為,一個人的「善」與其理性生活計畫的成功執行相關聯。一個理性生活計畫是指在審慎的理性指導下形成的連貫的目標和活動體系。這個計畫應該能夠有效地整合個人的各種慾望和興趣,避免衝突,並支持個人的長期福祉。羅爾斯將「善」的定義分為三個階段,最終階段涉及評估生活計畫本身的理性。如果一個生活計畫是理性的,那麼與之相關聯的善的觀念也是理性的,並且個人的真實善與其表面的善相一致。基本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通常是成功執行各種理性生活計畫所必需的。
  7. 羅爾斯如何看待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例如內疚、羞恥和憤慨?它們與正義原則之間有什麼聯繫?
    羅爾斯認為,道德情感是人類生活中正常的特徵,與我們對正義原則的理解和接受密切相關。例如,當一個人知道自己違反了公正的原則時,他可能會感到內疚;當他未能達到自己設定的道德標準時,可能會感到羞恥;當他或他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時,可能會感到憤慨。這些情感的解釋通常依賴於在原初立場中會被選擇的正義原則。例如,內疚感可能源於認識到自己拿走了超過自己公正份額的東西,而憤慨則可能是對違反平等自由原則的行為的反應。羅爾斯認為,如果沒有對正義原則的共同理解和接受,以及由此產生的道德情感,社會合作和互信將難以維持。
  8. 羅爾斯如何區分「公平的正義觀」與目的論(例如功利主義)的道德理論?為什麼他認為「正義即公平」更為可取?
    羅爾斯將「正義即公平」視為一種義務論,它優先考慮正當(right)而非善(good)。相反,目的論的理論,例如功利主義,首先獨立地定義善,然後將正當視為最大化這種善的手段。「正義即公平」認為,正義原則限定了個人和社會可以追求的善的範圍;某些行為本質上是錯誤的,即使它們可能導致更大的總體善。羅爾斯認為,「正義即公平」更為可取,因為它更尊重個人的不可侵犯性,並將所有公民視為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它透過原初立場的概念,提供了一個比功利主義更公平的程序來選擇基本的社會原則,因為在功利主義中,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為了追求總體福利而被犧牲。此外,「正義即公平」更重視自尊的社會基礎,並試圖建立一個能夠支持所有成員自尊的社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