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根據提供的講稿內容,我們可以提取出關於自殺道德性的主要論點。以下是這些論點的詳盡解釋:
這段講稿探討自殺的道德性,特別是從兩種主要的倫理學理論視角——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和義務論(Deontology)——來分析。講者認為,要對自殺的道德性進行系統性的判斷,不能僅依賴於簡單或基於神學的論點,而是需要深入探討基本的道德原則。
講稿首先提出,任何行動的道德性判斷都必須考慮其後果(consequences)。這是幾乎所有道德理論都認同的一點。將這一點應用於自殺,首先需要考慮自殺對執行者的後果。雖然死亡通常被視為壞事,但講者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個體承受著難以忍受的痛苦,且生命對其而言整體上是負面的),死亡對該個體而言反而可能是好的,因為它結束了痛苦,使其整體福祉得到提升。
然而,道德判斷不能僅限於對自殺執行者本身的後果。從道德的視角看,必須考慮行動對所有相關個體的後果。對於自殺而言,這尤其包括其家人和親人。自殺通常會給親友帶來巨大的痛苦和悲傷。因此,判斷自殺的道德性需要權衡對執行者可能帶來的「好」後果(結束痛苦)與對他人帶來的「壞」後果(悲傷和痛苦)。有趣的是,講者也提到,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親友也可能因看到所愛之人從長期痛苦中解脫而感到某種程度的寬慰,儘管他們會為情勢發展至此而深感悲痛。
在此基礎上,講稿引入效益主義的視角。效益主義主張行動的道德性完全取決於其後果,具體而言,正確的行動是能產生最大總體幸福或最小總體痛苦的行動(將所有人的幸福和痛苦都平等計算在內)。從效益主義來看,自殺是否道德取決於自殺與其他可行選項(例如,繼續活著並接受治療等)相比,哪一種選擇能帶來更好的總體後果。
效益主義的結論是溫和且依賴具體情況的。它既不認同自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錯誤的(因為這等於說自殺總體上總是帶來更差的後果,而事實上可能存在個體生不如死且對他人的負面影響相對較輕的情況),也不認同自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接受的(因為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於年輕、健康、未來充滿希望的人而言,自殺明顯會導致比活著更差的總體結果,也會對他人造成巨大傷害)。因此,效益主義認為,自殺在某些情況下是道德上合理的,例如當個體「生不如死」,且自殺對他人的負面影響不足以抵消結束其痛苦所帶來的益處時。反之,如果個體有義務照顧他人(例如,單親家長),其死亡對孩子的傷害可能遠大於其自身繼續活著的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從個體自身看死亡是更好的,從效益主義的總體考量來看,自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然而,許多道德理論家認為,道德不只是關於後果。講稿接著引入義務論的觀點。義務論認為除了後果外,行動本身的一些特性(例如,是否符合某項道德義務或權利)也具有道德重要性,甚至可能凌駕於後果之上。一個核心的義務論原則是:傷害無辜者是錯誤的,即使這樣做可能帶來更好的結果。講稿以「器官移植」的思想實驗為例:犧牲一個健康的無辜者來拯救五個需要器官的病人,從效益主義看可能帶來更好的結果(一條命換五條命),但大多數義務論者和許多人的一般道德直覺認為這是錯誤的,因為這侵犯了無辜者的生命權。
將「不傷害無辜者」這一義務論原則直接應用於自殺,似乎會得出自殺是絕對錯誤的結論。因為自殺者是個體自己,而個體對自己而言是無辜的。如果傷害無辜者是錯誤的,那麼傷害作為無辜者的自己,也就是自殺,也應該是錯誤的。個體「生不如死」、自殺可能帶來更好的結果等效益主義的理由,在嚴格的義務論者看來似乎不足以推翻「不傷害無辜的自己」這項義務或「自己擁有不被殺害的權利」這項權利。
但是,講稿對這種嚴格的義務論觀點提出了反思。一個重要的考量是:當個體選擇自殺時,他們是為自己的緣故而行動的,並且包含了他們自己的同意。這個因素似乎在道德判斷中具有重要性。講稿探討了兩種解釋「為自己緣故」如何影響義務論判斷的可能性:
- 非「整體上的傷害」: 也許義務論禁止的不是任何形式的傷害,而是「整體上的傷害」(harm overall)。如果自殺雖然結束了生命(這是一種傷害),但卻使個體擺脫了無法忍受的痛苦,使其整體而言處於更好的狀態(或至少是「不差於活著」的狀態),那麼這就不是在「整體上」傷害自己。就像醫生截肢救命一樣,雖然截肢是一種傷害,但因為是為了病人整體的好處,所以通常不被視為不道德的。如果這條解釋成立,那麼在個體「生不如死」的情況下,即使從義務論看,自殺也可能不是被禁止的。
- 同意原則: 另一個解釋是引入「同意原則」(consent principle)。該原則認為,如果一個行動得到了受影響者的有效同意,那麼即使這個行動在缺乏同意的情況下是不道德的,也可能變得道德上允許。例如,醫療手術、拳擊比賽等都涉及潛在的傷害,但因為參與者給予了同意,這些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將此原則應用於自殺,自殺者顯然對自己的死亡給予了同意。如果同意能解除某項義務或權利的約束,那麼自殺者的自我同意或許能解除「不傷害無辜的自己」這項義務的約束。
然而,講稿也指出,同意原則不能是絕對的或無條件的。有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同意,行動仍然是不道德的(例如,同意被一個明知其精神失常的人殺害,或一個兒童同意被殺害)。這表明有效的同意需要滿足一些條件。講稿建議,有效的同意可能需要滿足以下部分或全部條件:同意是自願給予的(voluntary)、基於充分資訊的(informed)、由具有理性能力和判斷力的人(rational, competent)給予的,並且可能是基於良好的理由(good reasons)。
講稿最後以「手榴彈」的例子來進一步論證有條件的同意原則的重要性:士兵撲向手榴彈犧牲自己拯救戰友的行為被視為英勇和道德上值得稱讚的,即使這涉及殺害無辜的自己。但如果把另一個無辜的戰友推向手榴彈,即使結果一樣好,也是不道德的。這兩者的關鍵區別似乎就在於自殺行為包含了行為者本人的同意。因此,為了能夠解釋並認可這種自我犧牲的道德價值,我們需要某種形式的同意原則。
結合對同意原則的討論,修正後的義務論觀點也傾向於得出一個溫和的結論:自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錯誤的。如果在某些情況下,個體理性地評估了自己的處境,認為「生不如死」,且其自殺決定是基於充分資訊、自願作出的,並且有良好的理由,那麼其有效的自我同意可能使得這一行為在義務論上成為可允許的。
總而言之,這段講稿通過分析效益主義和義務論這兩種不同的道德理論,得出關於自殺道德性的主要論點是:
- 簡單或神學論點不足以判斷自殺的道德性,需要從系統性的道德原則入手。
- 後果是道德判斷的重要因素,包括對自殺者自身和對他人的後果。在某些極端痛苦的情況下,死亡對自殺者而言可能不是壞事。
- 效益主義認為自殺是否道德取決於其總體後果。如果自殺與其他選項相比能帶來更好的總體幸福/更少的總體痛苦(權衡了對所有人的影響),則可能是道德上允許的。因此,效益主義得出結論:自殺有時是道德的,有時不是,視具體情況而定。
- 嚴格的義務論(強調不傷害無辜者)初步似乎禁止所有自殺,因為自殺涉及傷害無辜的自己,即使後果可能更好。
- 義務論可以通過引入「非整體性傷害」或「同意原則」來進行修正。如果自殺被視為非「整體上的傷害」(因為結束痛苦使個體更好),或者如果個體的自我同意在特定條件下有效,那麼即使從義務論看,自殺也可能不是被禁止的。
- 有效的同意原則需要附加條件(如理性、知情、自願、有良好理由等),以避免導出不合理的結論(如殺害精神病患或兒童)。
- 經過對義務論的修正後,結論也傾向於溫和化:如果個體的自殺決定滿足有效同意的條件,那麼自殺在義務論上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是道德上允許的。
最終,講稿認為,無論是從效益主義還是經修正的義務論角度來看,關於自殺道德性的結論都傾向於溫和而非極端:自殺不是永遠不道德,也不是永遠道德,而是在滿足特定條件(例如,個體理性評估後認為生不如死,且決定自願、知情、基於良好理由,同時考慮總體後果或自身權利與同意的權衡)的情況下,可以是道德上允許的。這也引申出當我們面對他人嘗試自殺時,應該首先假設其可能不滿足有效同意的條件,但這不代表永遠不能允許或協助(在法律允許下)一個完全符合條件的人結束自己的痛苦。
講者在結尾將此討論置於更廣泛的課程總結中,鼓勵聽眾面對死亡時拋棄幻想和不必要的恐懼,認識到雖然生命大多是可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適時放手也可能是合理的選擇。這與關於理性且在特定條件下可接受的自殺的討論相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