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 Michael Sandel – 03

好的,這是一段哈佛大學教授 Michael Sandel 關於政治哲學的講座片段,主要探討了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侷限性,並引出了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作為一種替代性的正義理論。以下是該片段的主要論點分析,長度將超過一千字:

**一、 對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功利主義的檢討與批判**

講座開篇,Sandel 教授回顧了先前對密爾試圖修正和回應邊沁(Bentham)功利主義的討論。邊沁的功利主義主張「最大化最大多數人的幸福」,認為快樂和痛苦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並且可以用單一尺度來衡量。然而,這種觀點面臨兩大主要批評:

1. **未能區分快樂的質(Qualitative Distinction of Pleasures):** 邊沁的理論似乎將所有快樂視為同等,只在乎量的多寡,而忽略了質的高低。密爾試圖回應這個批評,主張快樂不僅有量的區別,更有質的不同。他認為,運用更高官能(higher faculties)所獲得的快樂,本質上就比滿足基本慾望的低級快樂更有價值。 Sandel 提到了課堂上曾用「辛普森家庭 vs. 莎士比亚」的例子來檢驗這個觀點。實驗結果往往顯示,雖然許多學生承認他們更 *偏好*(prefer)看辛普森家庭(可能代表較低級但直接的快樂),但他們仍然 *判斷*(judge)莎士比亚的作品(代表需要更高智力投入的快樂)具有更高的 *價值*(worthiness)或品質。這個結果揭示了一個困境:如果多數人偏好低級快樂,但同時又承認高級快樂更有價值,那麼密爾區分快樂品質的標準,似乎就不能僅僅建立在人們的實際偏好或功利計算上,而是隱含了一種獨立於功利之外的價值標準(例如關乎人類尊嚴、官能發展等)。這動搖了純粹功利主義的根基,因為它引入了非功利性的價值判斷。

2. **未能充分尊重個人權利與正義(Individual Rights and Justice):** 這是對功利主義更嚴峻的挑戰。批評者認為,功利主義為了追求整體幸福最大化,可能犧牲個體權利。例如,在某些極端情況下(Sandel 常舉例:為救五人而犧牲一個無辜者的器官),功利計算可能會支持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密爾在他的著作《功利主義》第五章中試圖論證,從長遠來看(in the long run),尊重個人權利(特別是正義,他稱之為道德中最神聖、最具約束力的部分)最能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然而,Sandel 質疑這種辯護是否足夠有力。他提出:
* **權利的偶然性:** 這種辯護使得個人權利的保障變得非常偶然,僅僅是實現更大社會功利的一種手段。如果某個特定情況下,侵犯權利確實能帶來更大的整體利益(即使考慮長遠影響),那麼功利主義似乎就沒有原則性的理由來反對這種侵犯。
* **錯誤的理由:** Sandel 進一步質疑,尊重個人權利的理由,僅僅是因為它有助於長遠的社會福祉嗎?難道尊重個人不是因為個人本身具有內在的價值和尊嚴,本身就應受尊重,而不應被當作促進他人福祉的工具嗎?這暗示了,功利主義的辯護可能找錯了尊重權利的根本原因。

**二、 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作為替代方案的引入**

由於功利主義在解釋快樂品質和保障個人權利方面顯得捉襟見肘,Sandel 引入了自由至上主義作為一種強調個人權利的強勢理論(strong theory of rights)。

1. **核心理念:個人自由與自我擁有權(Self-Possession / Self-Ownership)**
* 自由至上主義認為,個體是獨立的、分離的存在(separate beings),擁有自己的生命,值得尊重。個人並非僅僅是為了實現更大社會目標或最大化整體功利而被使用的工具或資源。
* 其最根本的個人權利是**自由權(the right to liberty)**。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選擇如何過自己的生活,只要他們同樣尊重他人的同等權利。
* 這個觀點的基石是**自我擁有權**的原則:我們擁有我們自己。這包括擁有自己的身體、自己的勞動,以及通過自己的勞動所獲得的成果(財產)。

2. **自由至上主義對政府角色的看法:最小國家(Minimal State)**
* 基於自我擁有權和個人自由的核心理念,自由至上主義者主張一個**最小國家**。國家的功能應被嚴格限制。 Sandel 列舉了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政府 *不應該* 從事的三種活動:
* **家長式立法(Paternalist Legislation):** 反對政府制定法律來保護人們免於傷害自己。例如,強制系安全帶或戴摩托車頭盔的法律,在自由至上主義者看來是侵犯個人自由的,因為個人有權決定自己要承擔何種風險。
* **道德立法(Morals Legislation):** 反對政府運用法律的強制力來推廣特定的道德觀念或美德。例如,歷史上曾有的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法律,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這侵犯了個人自由,只要不傷害他人,個人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道德標準。
* **收入或財富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or Wealth):** 這是自由至上主義最具爭議也最核心的主張之一。他們堅決反對政府通過稅收等方式,將財富從富人轉移給窮人,即使是為了滿足窮人的基本需求。

3. **反對財富再分配的核心論證:稅收即奴役(Taxation = Slavery)**
* Sandel 重點介紹了著名自由至上主義哲學家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反對稅收再分配的論證邏輯:
* **稅收 = 拿走收入(Taking of earnings):** 政府徵稅,實質上是拿走了個人通過勞動獲得的部分收入。
* **拿走收入 = 強迫勞動(Forced labor):** 如果政府有權拿走我收入的一部分(例如 30%),那就相當於政府有權要求我將 30% 的工作時間無償地為國家或其他目的服務,這形同強迫勞動。
* **強迫勞動 = 奴役(Slavery):** 強迫一個人勞動,本質上是主張對這個人擁有一種所有權(a property right in that person),因為這意味著國家或集體部分地「擁有」這個人。這與奴隸制在道德上是等同的。
* **結論:侵犯自我擁有權:** 因此,基於再分配目的的稅收侵犯了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自我擁有權。我們擁有自己,包括我們的勞動和勞動的成果,國家無權強制性地剝奪。

4. **對自由至上主義的反駁與討論**
* Sandel 隨後引導學生對自由至上主義,特別是其反對財富再分配的觀點,提出質疑和反駁。課堂上主要出現了幾種反駁意見:
* **窮人更需要錢(The poor need the money more):** 這是基於需求的功利主義式考量,認為窮人從財富中獲得的邊際效用遠大於富人,因此再分配能增加整體福祉。自由至上主義者的回應是:需要(need)不等於應得(desert),不能以滿足一些人的需要為由侵犯另一些人的基本權利(財產權/自我擁有權)。
* **經被統治者同意的稅收並非強制(Taxation by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is not coerced):** 反駁者認為,在民主社會中,稅收是經過代議制政府(人民選出的代表)同意制定的法律,因此不能算是強制或奴役。自由至上主義者的回應是:民主的多數決不能凌駕於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上。即使是民主決定的稅收,對於那些投票反對或根本不同意的人來說,依然是強制性的。個人權利(如財產權、自我擁有權)應當限制民主多數的權力範圍。
* **成功者對社會負有債務(The successful owe a debt to society):** 反駁者認為,個人的成功(如比爾蓋茲或麥可喬丹)並非完全是個人努力的結果,也得益於社會提供的穩定環境、基礎設施、教育、市場機會等等,因此他們對社會負有回報的義務,稅收是這種回報的方式之一。自由至上主義者的回應是:這些成功人士已經通過提供社會高度評價的產品或服務(如微軟軟體、精彩的籃球比賽)「償還」了他們的「社會債務」,社會大眾是自願付錢購買這些產品或服務的,他們之間的交易是公平的自由交換。
* **財富部分來源於運氣,並非完全應得(Wealth depends partly on luck so it isn’t deserved):** 反駁者指出,天賦、家庭背景、市場時機等運氣成分在個人財富積累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不能說富人的財富完全是他們道德上應得的。自由至上主義者的回應是:即使財富的獲得包含運氣成分,這也並不意味著其他人或國家就有權利拿走不屬於他們的財產。是否「應得」與是否「有權擁有」是兩回事,後者基於自我擁有權和合法的獲取與轉讓。
* **對自我擁有權前提的質疑:** 有學生(如 Victoria)直接挑戰自由至上主義的根本前提——自我擁有權。她認為,生活在一個社會中,就意味著個人不可能擁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我擁有權,社會成員之間存在相互的義務和考量,不能完全無視他人。

**總結:**

該講座片段首先批判了密爾對功利主義的修正未能根本解決其在區分快樂品質和保障個人權利方面的理論困境,特別是後者,使得權利保障依賴於不確定的功利計算,且未能體現個人權利的內在價值。接著,Sandel 教授引入了自由至上主義作為一種強調個人基本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和自我擁有權)的哲學。他詳細闡述了自由至上主義者(以諾齊克為代表)反對政府干預(特別是家長式立法、道德立法和財富再分配)的理由,核心在於認為這些干預侵犯了個人的自我擁有權,其中稅收再分配被視為道德上等同於強迫勞動和奴役。最後,講座通過呈現學生對自由至上主義觀點的幾種典型反駁(基於需求、民主同意、社會貢獻、運氣因素以及對自我擁有權前提本身的質疑),開啟了對自由至上主義理論內部邏輯及其局限性的深入探討。整個片段展現了不同正義理論之間的張力,以及它們在處理個人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關係上的根本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