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與民主的根本衝突 (Planning and Democracy)
在理解了社會主義如何透過重新定義「自由」來吸引追隨者後,海耶克接著要回答一個更尖銳的問題:難道我們不能擁有一個「民主的」計畫經濟嗎?難道不能由人民透過投票,共同決定我們的社會目標,然後授權專家去執行嗎?這樣不就既有計畫的效率,又有民主的監督,兩全其美了嗎?這聽起來是一個非常合理且吸引人的折衷方案,也是今天許多社會民主主義者所持的信念。
海耶克對此的回答是:絕無可能。這不是一個程度問題,而是一個根本性質上的不相容。
假設有一群朋友決定要一起進行一場完美的集體旅行。他們都同意「我們要去一個最棒的地方度假」這個總目標(這就好比社會大眾同意「我們需要一個計畫經濟來實現共同富裕」)。這一步,達成共識很容易。但接下來,問題出現了:具體的目的地是哪裡?張三想去陽光沙灘,李四想去登山健行,王五想去城市購物。他們的目的地(也就是經濟計畫中的具體目標)是相互排斥的。如果每一次開車到十字路口,都要全車人投票決定向左走還是向右走,這輛車恐怕永遠也開不出市區。
民主議會,就像這群旅行的朋友。對於「我們應該增進國民福祉」這樣的抽象原則,議員們可以輕易達成百分之百的共識。但是,一個全面的經濟計畫,並非由抽象原則構成,而是由成千上萬個具體的、相互關聯的決定組成的。它必須精確地規定:今年應該生產多少噸鋼鐵、多少匹布料?新建的學校應該給礦工子弟還是農民子弟?有限的電力應該優先供給哪個產業?要提高護士的薪水,還是增加給老年人的福利?
這些問題中的任何一個,都牽涉到不同群體之間赤裸裸的利益衝突。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裡,幾乎不可能在這些具體問題上形成持久的、真正的多數共識。民主議會擅長在幾個有限的選項之間做出抉擇,但它無法從無數種可能的資源配置方案中,創造出一個所有部分都相互協調、邏輯一致的「單一計畫」。如果議會試圖這樣做,它將會陷入永無休止的辯論、利益交換和政治僵局,最終產出的計畫必然是一個充滿內在矛盾、誰也不滿意的「四不像」。正如海耶克所說,用民主程序來制定一個全面的經濟計畫,比用民主程序來指揮一場軍事戰役還要荒謬。
那麼,當民主議會面對這個它根本無法完成的任務時,會發生什麼?結果是可預見的。社會大眾和政治精英會對議會的「低效率」和「清談」感到厭倦和憤怒。要求「行動」和「效率」的呼聲會越來越高。於是,一個看似務實的解決方案便會浮上水面:「讓我們把計畫的權力從政治中拿出來,交給專家吧!」議會將不再負責制定計畫的細節,而只是設定一些模糊的目標(如「實現工業現代化」),然後將制定和執行計畫的龐大權力,全權授予一個獨立的計畫委員會、技術官僚機構,或者最終,授予一位「經濟獨裁者」。
這一步,就是民主制度的實質性死亡。看似民主依然存在,因為議會還在開會,人民還可以投票。但議會已經放棄了其最核心的權力——控制國家資源如何使用的權力。它將這個權力交給了一個不受其有效控制的機構。為什麼說「不受有效控制」?因為那個計畫是如此複雜,以至於議員們根本無法理解其細節,也無法評估其後果。當專家們提交一份厚達千頁的五年計畫時,議會唯一的選擇就是要嘛全盤接受,要嘛全盤否決。任何局部的修改都可能破壞計畫的整體性,專家們會以「牽一髮而動全身」為由拒絕。於是,議會的辯論淪為一種儀式,一種為專家決策背書的橡皮圖章。民主監督,成了一句空話。
海耶克警告說,這個過程的終點,必然是一種「人民獨裁」(plebiscitarian dictatorship)。在這種體制下,領導者繞過議會,直接訴諸民意,透過大眾的歡呼和定期的「投票」來鞏固其權力。但他所掌握的龐大國家機器和宣傳工具,使他能夠輕易地操縱民意,確保每一次投票結果都如其所願。民主的外殼還在,但其保護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力的靈魂早已消失。因此,計畫與民主的結合,不是一個美好的理想,而是一個通往獨裁的陷阱。民主若要為計畫服務,它最終必將摧毀自己。
計畫對法治的腐蝕 (Planning and the Rule of Law)
如果說「計畫經濟」摧毀民主,是從政治結構的層面入手,那麼它對「法治」(The Rule of Law)的腐蝕,則是對社會根基的致命打擊。
法治不等於「有法律」。希特勒的德國也有成堆的法律,但那不是法治國家。「法治」的精髓在於,政府本身也必須服從於法律,而且這些法律必須具備特定的品質:它們是事先公佈的、穩定不變的、適用於所有人的通用規則。法治就像是足球比賽的規則,在比賽開始前就已確定,並且對雙方球員一視同仁。它的最大好處是可預測性。在一個法治社會裡,你可以清楚地知道政府在什麼情況下會動用其強制力,你可以根據這些穩定的規則來規劃自己的人生和事業,而不必擔心政府會突然為你「量身定做」一條新法律來打擊你。
現在,我們來看看為什麼中央計畫經濟與法治水火不容。
法治要求的是「形式公平」(Formal Justice),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制定的規則是抽象的,不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結果。例如,法律規定「殺人者償命」,但它不會規定「誰應該活著」。法律規定「簽訂的合約必須履行」,但它不會規定「你應該和誰簽約」。這些「形式規則」就像是道路交通規則,它只規定你要靠左行駛、紅燈停綠燈行,但它絕不規定你必須開往哪個目的地。你的目的地由你自己決定。
而中央計畫經濟的本質,卻恰恰是要達成特定的、實質性的結果。計畫者的任務就是要決定社會這輛大車要開往哪個具體目的地。他必須決定,鋼鐵產量要達到多少萬噸,糧食產量要達到多少擔,哪些人應該成為工程師,哪些人應該成為農民。
為了實現這些具體目標,計畫者不可能依賴通用的、抽象的規則。他必須不斷地發布具體的、針對特定情況的「命令」。他必須進行「歧視」(Discrimination),也就是區別對待不同的人和群體。例如,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他必須命令將稀缺的電力和原材料優先供應給鋼鐵廠,而不是紡織廠。為了確保有足夠的煤炭,他可能必須命令某些年輕人去當礦工,即使他們想當畫家。為了控制物價,他必須規定一雙鞋子賣多少錢,一個麵包賣多少錢。
這些決定,沒有一個可以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抽象原則中推導出來。它們完全取決於計畫者在特定時間點的特定判斷和偏好。法律不再是公民可以依賴的、保護自己免受政府任意干預的盾牌,反而變成了政府用來指揮和命令公民的工具。過去,法律為個人自由劃定了一個清晰的邊界;現在,法律變成了政府可以隨意侵入個人領域的通行證。
這種轉變意味著從「身份到契約」(from status to contract)這一偉大社會進步的徹底逆轉。在封建社會,一個人的命運由其「身份」(status)決定,你是貴族還是農奴,生來就註定了。而現代文明的進步,就是用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契約」(contract)取代了固定的身份。但計畫經濟,卻以一種新的形式,將人們重新打回「身份」社會。你的收入、職業和社會地位,不再主要取決於你的努力、才能和運氣,而是取決於政府當局的命令和分配。你變成了國家這部大機器上的一個零件,你的「身份」是由計畫者賦予的。
更糟糕的是,當政府開始追求「實質公平」(Substantive Justice),例如「同工同酬」或「更平等的收入分配」時,它必然會破壞「形式公平」。因為要讓不同能力、不同背景的人得到相同的結果,政府就必須用不同的方式去對待他們。例如,為了讓能力較差的學生和頂尖學生考出同樣的分數,老師就必須給前者更多的輔導,甚至直接告訴他答案——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同理,一個追求結果平等的政府,必然會給予某些群體特權,同時限制另一些群體。這就產生了新的、由法律規定的不平等,徹底摧毀了法治的根基。
因此,計畫經濟對法治的腐蝕是內在的、不可避免的。它用具體的命令取代了通用的規則,用政府的任意裁量權取代了法律的確定性,用等級森嚴的身份分配取代了個人的自由選擇。在這樣一個社會裡,個人無法預測自己的未來,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揣摩和迎合當權者的意圖,因為權力而非法律,成為了決定一切的終極力量。